仿真饰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及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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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备案号:Q/ZSP义乌饰品行业联盟标准Q/ZSP 0001 2009仿真饰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及检测方法2009-02-01 实施2009-01-08 发布浙江省饰品行业协会发布Q/ZSP 0001 2009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本标准的附录 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浙江省饰品行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浙江省饰品行业协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饰品行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 心、国家日用小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仿真饰品技术分委员会。本标准参加起草单

2、位:饰品骨干企业(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益发饰品有限公司、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亿高饰品厂、 义乌市罗兰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兴美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超群饰品配件商行、义乌市新利来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环艺饰品有限公司、 浦江县小燕子饰品厂、义乌市富佳饰品有限公司、浙江美联工贸有限公司、闽隆珠宝有限公司、 义乌市乐乐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亿恒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振业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旭恒饰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中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众泰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新丽饰品有限公司、浙江鸿源饰品有限公司、东阳红珊瑚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点金饰品有限公司、温州木禾企业迦南

3、饰品、义乌市希伯利饰品有限公司、爱珠饰品有限公司、 浙江永嘉万事顺纽扣有限公司、义乌市康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贝诗特饰品、义乌市简码饰品厂、临海金德福饰品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晓光、朱培武、龚逸能、樊有洪、张卫中、杨兰花、郑培等。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ZSP 0001 2009仿真饰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及检测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仿真饰品的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仿真饰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4、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T 19719首饰 镍释放量的测定 光谱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仿真饰品由除金、银、钯、铂、铑等贵金属及合金以外各类金属为基材制作(不论是否镀或包含贵金属,不论是否镶嵌宝玉石或半宝石 )的饰品。按用途分为发饰、冠饰、耳饰、脸饰、颈饰、胸饰、手饰、腰饰、 足饰等,主要包括籫、钗、冠、帽徽、耳钉、耳环、耳线、耳坠、鼻部饰物、项链、挂坠、项圈、丝巾 扣、吊坠、链牌、胸花、胸针、领带夹、戒指、手镯、手链、袖扣、腰带、皮带头、脚链、脚镯、脚戒 等,其

5、规格实物样品按设计图纸或客户合同要求生产。3.2 儿童饰品设计或预定供14周岁以下儿童佩戴或使用的仿真饰品。3.3 成人饰品除儿童饰品之外的仿真饰品。3.4 元素总含量仿真饰品中所含元素的总含量。3.5 可溶性元素含量仿真饰品在相当于人体胃液酸度的溶液中释放的元素含量。3.6 元素释放量仿真饰品浸入人工汗液一周后释放的元素含量。4 要求4.1 镍释放量要求4.1.1 用于耳朵或人体的任何其它部位穿孔,在穿孔伤口愈合过程中使用的制品,其镍释放量必须小 于0.2微克/厘米2/星期。4.1.2 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的制品如:耳环;项链,手镯,手链,脚链,戒指;手表表壳、表链、表扣;按扣,搭扣,铆钉,拉

6、链和金属标牌(如果不是钉在衣服上)。 这些制品与皮肤长期接触部分的镍释放量必须小于0.5微克/厘米2/星期。4.1.3 4.1.2条中所指定的制品如表面有镀层,其镀层必须保证与皮肤长期接触部分在正常使用的两年内,镍释放量小于 0.5微克/厘米2/星期。4.2 其他有害元素要求4.2.1 儿童饰品中有害元素最大限量儿童饰品中有害元素的含量应不超过表1中相应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表1儿童饰品中有害元素的最大限量有害物质可溶性兀素含量(mg/kg)总含量(mg/kg)锑(Sb)砷(As)钡(Ba)镉(Cd)铬(Cr)铅(Pb)汞(Hg)硒(Se)铅(Pb)限量602510007560906050060

7、04.2.2成人饰品中有害元素最大限量4.2.2.1 成人饰品中有害元素的含量应不超过表 2中相应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表2成人饰品中有害元素的最大限量有害物质兀素总含量(mg/kg)铅(Pb)镉(Cd)限量10001004.2.2.2 直接接触皮肤的成人饰品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超过130 mg/kg。4.3 安全标识4.3.1 饰品包装应清楚和醒目地标明供使用的年龄和使用安全的提示,如成人饰品标识词为“不适用 14岁以下儿童使用”,字号不小于宋体五号字。4.3.2 产品包装如未标明使用年龄范围的,或虽有标识,但考虑市场惯例或儿童惯用方式等因素表明 所使用的年龄并不适当,则按儿童饰品有害元素规定限

8、量来要求。4.4 其他要求产品用于出口,如输入国有明确要求的,按输入国要求;输入国无明确要求的,则按上述要求。5检测方法5.1 可溶性元素含量的测定按GB 6675执行。5.2 元素总含量的测定按附录 A和附录B执行。5.3 镍释放量的测定按 GB/T 19719执行。6检验规则6.1 检验6.1.1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技术要求内容均为型式检验项目。6.1.2 在正常情况下,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6.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最初定型时;主要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工艺条件及成型方法改变时;停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2 取样方法在同

9、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两份样本,每份样本量不低于 10 g 或 10 件。6.3 判定规则 在抽取的两份样本中, 取一份样本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 如果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 规定的要求, 则判定为合格、 如果有一项以上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 应对保存的另一份样本进 行复验,若结果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7 标志7.1 每个最小销售单元应有合格标识。7.2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产品安全标识; 商标; 制造者名称和地址; 产品执行标准号。#附录 A(规范性附录)仿真饰品中有害元素的测定X射线荧光光谱法A.1 范围本附录规定了仿真饰品中

10、有害元素的X射线荧光光谱检测方法。A.2 方法原理本方法的原理是仿真饰品表层经X射线激发,发射出特征 X射线,特征X射线的能量对应于各特定元素,饰品元素的浓度直接决定谱线强度。测量特征X射线的能量或波长,可进行定性分析;测量谱线强度,即可进行定量分析。A.3 仪器和设备A.3.1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仪锰元素在5.89 KeV能量位置的峰,分辨率至少为160 eV。仪器的检出限满足检测要求。检出限为对空白样品 10次重复检测得到的检测结果标准偏差(0)的三倍。A.4 测试方法及要求A.4.1仪器的校核根据仪器的具体要求进行校核。A.4.2测试条件A.4.2.1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应仪器的要求。

11、A.4.2.2仪器达到稳定状态方可进行测量。A.4.3测试方法A.4.3.1选取测试点不得少于三点。A.4.3.2测量值取各测量结果的平均值。A.5 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被测样品的表面有镀层或经化学处理;检测时间;样品的形状;样品检测的面积;被测样品的均匀程度;被测样品基体的变化和有害元素间光谱的干扰。A.6结果判定随着被测有害元素含量(W)的减少,测量结果的误差会增大。有害元素检出限(3 0越高的仪器,测量结果的误差也会越大。实测过程中由于被测样品和被测有害元素的不同,有害元素最大限量(Wmax )允许偏差也不尽相同。建议有害元素最大限量的允许偏差选为30%,则:WWmax (1-30%) -

12、3o时,可判定样品中有害元素的含量小于有害元素的最大限量;WMmax (1+30%) +3c时,可判定样品中有害元素的含量大于有害元素的最大限量;B的分析Wmax( 1-30%)-3xW WMAX (1+30%) +3c时,或对上述结果有争议时,应以附录 结果为准。附录 B(规范性附录)仿真饰品中有害元素总含量的测定 光谱法B.1 范围本附录规定了仿真饰品中有害元素的总含量的光谱测定方法。B.2 方法原理对于金属材质的仿真饰品,直接采用常规酸消解的方法处理。样品中的铅、镉成为可溶性盐类溶解在酸消解液中,将消解液定容后,可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法测定。B.3 试剂和材料除非另

13、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分析纯的试剂和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或相当纯的的水。B.3.1硝酸,质量分数为 65%68% , p =1.40g/mLB.3.2 硝酸,(1 + 1 )。B.3.3盐酸,质量分数为 36%38% , p =1.1%/mL。B.3.4 盐酸,(0.07 .005) mol/L, (1 + 169)。B.3.5 王水,硝酸(B.3.1 ) + 盐酸(B.3.4) =1+3。B.3.6 王水,王水(B.3.5 ) + 水=1 + 19。B.3.7铅和镉标准储备溶液,100 mg/L1000 mg/L。B.4 仪器和设备B.4.1 分析光谱仪,仪器经优化后,能满足如下要求:精密

14、度1%,所测元素的检出限优于0.2mg/L。推荐使用火焰原子吸收光谱仪(AAS )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 )。B.4.2 烘箱,0 C 200 C,控温精度土 2 CB.4.3压力罐,聚四氟乙烯压力罐,或不锈钢压力罐(聚四氟乙烯内胆)。B.4.4分析天平,感量0.1 mg,精度等级二级。B.4.5破碎设备,电锯、研磨机、金属切割机等。B.4.6带盖的容器,不含有害元素,总容量为盐酸溶液提取剂的1.6倍5.0倍。B.5 有害元素含量的测定B.5.1 样品制备将样品处理成直径不超过1mm,长度不超过5 mm的碎屑或细条。B.5.2 样品消解称取样品0.3 g0.5 g两份,精确到0.1 mg,置于烧杯或锥形瓶中,加入硝酸(B.3.2) 8 mL ,放在电热板或电炉上加热,盖上表面皿。待样品完全溶解后,冷却。加入盐酸(B.3.3) 10 mL ,放在电热板或电炉上微热1 h,冷却,并转移到100 mL容量瓶中,用水洗涤并定容至刻度。同时做试剂空白试验。注:银含量5%的样品,加入盐酸后需静置 1 h,将氯化银过滤,再转移,定容。B.5.3 测定B.5.3.1AAS法B.5.3.1.1 工作曲线法用王水(B.3.6 )逐级稀释铅、镉标准储备溶液(B.3.7),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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