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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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置建筑废弃物,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三条【原则和政府职责】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抓安全、促文明、防污染”的原则。市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的规划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建筑废弃物处

2、置设施。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的监督检察,协调相关部门严厉查处违法处置行为。第四条【建设部门职责】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减排和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建筑废弃物运输的发包行为,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运输车辆的保洁进行监管,防止外运土方超过装载警戒线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驶离工地,根据交通、交警和城管等部门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处罚记录,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第五条【交通部门职责】交通部门负责对在深圳从事建筑废弃物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进行备案,对运输车辆的技术指标和技术性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进行培训,制

3、订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环保密闭运输技术规范(包括划定装载警戒线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公路(高速公路)建筑废弃物污染进行监管和清理,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违反有关交通运输法规进行查处。第六条【交警部门职责】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废弃物运输时间、线路,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行驶禁行路段核发道路通行证,查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超高、超载、超速,冲禁令,不按时间和线路行驶,沿途洒漏和扬尘,无通行证和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或者变造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拼装建筑废弃物运输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第七条【城管部门职责】 城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筑废弃物的排放和受纳进行管理,监管建筑废弃物中转、回填和受纳场所,

4、依法核发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证,对建筑垃圾在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和综合利用过程中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协调及时清理无主建筑废弃物和被污染的市政道路。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规划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和综合利用设施规划并纳入城市发展中长期规划。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水源保护区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监管和清理。水务部门负责对全市河道、水库、沟渠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监管和清理。农林渔业部门负责对山地、林地、菜地乱倒建筑废弃物的监管和清理;海事部门负责对海洋、海域范围内乱倒建筑废弃物的监管和清理。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对政府待建地、预留地乱倒建

5、筑废弃物的监管和清理;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废弃物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处置义务与主要制度】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及时消除建筑废弃物污染的义务。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运输、受纳,应当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建筑废弃物受纳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由城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执行。建设部门会同物价、审计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运输指导价格,对于直接发包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应采取综合评标法,淘汰报价低于合理运输成本的投标人。对于施工总承包方分包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其外包价格不得低于合理的运输成本价。第二章 排放、运输管理第十条【源

6、头管理与处理方案】市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管理,积极推行有利于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管理的招投标范本。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的拆除,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的规定,依法确定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后,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建设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工地保洁】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采取有效保洁措施:(一)工程施工应围挡作业,并保持至施工结束;(二)出入口内应铺设长15米、宽3米以上的混凝土硬底路面;(三)设置冲水槽、冲洗设备,并安排专人对出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查验;(四)设置排水设施和

7、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第十二条【特殊保洁】施工单位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改造等工程,必须设置围栏,隔离作业,采取有效保洁措施,并及时运输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和车辆备案制度】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应当在市交通部门办理企业及车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车辆要求及维护】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取得交通部门依法确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测合格证明,车辆检测合格证明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审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技术规范和检测程序制度,由市交通部门另行按程序制定。第十五条【处置核准】工程施工需要排放建筑废弃

8、物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排放建筑废弃物10立方米以下的,在社区工作站备案,无需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第十六条【资料要求】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如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二)经市建设部门备案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三)施工单位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输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单独发包或由施工总承包方分包的,提供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四)提供运输企业和所属车辆经交通部门备案的相关证明资料,在该施工工地运输建筑废弃物车辆的车牌号和车辆的检测合格凭证。(五)经城管部门查验的工地出

9、入口保洁措施合格证明;(六)合法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同意受纳的证明;以上资料,一式四份。第十七条【征求意见】市城管部门牵头建立城管、建设、交通和交警四部门联合审批平台。市城管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至市建设、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征求意见。市建设、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后8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要求提出意见通过联合审评平台反馈城管部门。如规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一)市建设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对运输外包合同价格是否明显低于指导价格的提出意见;(二)市交通部门查验运输企业和车辆的道路货运资质,审核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和所属车辆

10、备案情况,核实车辆检测凭证以及运输企业自有车辆和挂靠车辆数量;(三)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线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运输线路是否涉及禁行路段、是否需要办理有关通行证件。第十八条【核准条件】市城管部门在收到市建设、交通、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准:(一)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符合建设部门要求,已办理备案,建筑废弃物运输外包价格合理;(二)运输企业自有运输车辆不少于全部运输车辆的50%,运输企业和所属车辆已按交通部门要求办理备案手续,车辆具备检测合格凭证;(三)经城管部门现场查验,工地出入口保洁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四)接受建筑废弃

11、物的受纳场所合法;(五)运输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合格。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证应当载明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确认的运输时间、线路。运输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城管、建设等部门制定实施。第十九条【建设施工单位的运输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要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和车辆超载、违反核准的时间或者线路运输,不得将建筑废弃物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企业运输。第二十条【分类和指定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混合排放和回填,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其它非指定的场地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废弃物。第二十一条【家装排放】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在

12、实施袋装后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委托有运输资格的单位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第二十二条【运输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废弃物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城市道路行驶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整洁,禁止车轮、车厢带泥;(二)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装载警戒线,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按经核准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时间、路线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环保、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复;(五)建筑废弃物应运输至经审批的回填、受纳、综合利用

13、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六)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准运证、有关道路通行证及相关运输证照。第三章 受纳管理第二十三条【受纳许可】设立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或者建筑废弃物中转、回填和综合利用在10万方以上的,须向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受纳)许可证,获得核准后,方可对外受纳建筑废弃物。第二十四条【许可条件】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受纳)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提供受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受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计划等资料;(三)有计量设备,有受纳现场作业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四)受纳场出入

14、口按照建筑工地出入口管理要求采取保洁措施,并经城管部门验收合格。第二十五条【受纳场地要求】建筑废弃物中转、回填、综合利用和受纳等场所应加强施工现场周边和出入口环境卫生管理,出入口应设置相应的冲洗设施、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出场时,必须经过除泥、冲洗等保洁措施,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第二十六条【管理要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日常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二)按照作业规划和实际需求,合理安排该受纳场内作业区,入场的建筑废弃物要及时推平、碾压,完成填埋的区域要进行简单绿化;(三)保持进出受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和场内的环境整洁,防止尘土飞

15、扬,场内无蚊蝇滋生地,污水流溢;(四)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弃物;(五)禁止入场拾捡废旧物品。第二十七条【封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应在封场停止受纳30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受纳场停止受纳后,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营单位应按照封场计划实施封场。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信息平台】建立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以下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即时共享,并逐步实现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中意见的即时沟通:(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及建筑废弃物减排、处理方案;(二)运输企业资质及备案情况,准运证、通行证办理情况,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三)受纳场所地点、最大容量和实际容量等情况;(四)其他必要的管理信息。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建设、交通、公安交警和城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筑废弃物产生量的统计、运输合同履行等情况;(二)联单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建筑废弃物处置设施的运营、使用情况;(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情况;(五)施工工地保洁措施、建筑废弃物装载等情况;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现场核定等。第三十条【联合执法】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建设、交通、公安交警和城管等部门开展建筑废弃物联合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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