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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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一、孕产妇死亡监测的目的和意义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母婴安全的重要指标。研究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率和死因变化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有效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是当前妇幼保健的重要任务。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始于1989年,经过10余年的监测,初步摸清了我国孕产妇死亡的基本状况、主要死亡原因和影响因素,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孕产妇死亡监测的工作目的是:通过监测继续了解全国及不同地区孕产妇死亡率和动态变化规律及其死因分布特点;根据全国不同地区的死因分布情况,进一步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策略,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改善孕

2、产妇保健服务的方案提供可靠的依据。二、监测系统各级组织及其职责1.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详见组织机构图。2.职责(1)市妇幼保健机构:在本地区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参加省级培训; 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初审、上报; 负责辖区内监测点工作质量并接受上级检查。(2)各监测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在本地区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参加省级培训; 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初审、上报; 负责自查监测点工作质量并接受上级检查。(3)街道(乡镇)、村级妇保人员: 参加区县级培训; 配合区县级妇保人员进行监测资料收集、上报; 负责核实死亡情况,并配合填写好有关表卡。组 织 机 构 图 行政领导部门 技术指导部门

3、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省卫生厅妇社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地市卫生局妇社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区县卫生局防保科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街道(乡镇)卫生院防保组居委会、村医、村接生员三、监测对象和范围1. 监测对象(1)本地户口监测地区内有正式户口的孕产妇,包括计划外妊娠的孕产妇。嫁入监测地区,但未上户口者应作为监测对象;从监测地区嫁出,仍未迁出户口者,不作为监测对象。(2)非本地户口户口不在本地而暂住监测地区的孕产妇。城市监测点,指本市城区以外的流动人口;农村监测点,指本县以外的流动人口。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2.监测时限孕产妇死亡监测时限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终

4、止后42天内。3.监测范围国家级孕产妇死亡监测点:金台区。市级孕产妇死亡监测点:宝鸡市所辖三区九县的所有长住及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包括计划外妊娠的孕产妇。四、监测内容、指标和相关定义1监测内容(1)监测地区内的活产数;(2)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4)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5)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情况;以监测点活产及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及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体现具体内容。2分析指标和内容(1)孕产妇死亡率;(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3.相关定义(1)孕产妇死亡: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

5、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2)活产:活产指妊娠满28周,胎儿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者。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以1000克及其以上为准。(3)孕产妇死亡率(MMR):指一年内每10万例活产儿中,孕产妇的死亡数。计算方法:孕产妇死亡率=(4)孕产妇死亡率的校正计算 通过乡、县、省3级核实补漏后,应根据漏报调查发现的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漏报数对孕产妇死亡率进行校正。 孕产妇死亡率校正计算公式: 五、监测资料的收集1渠道城市由街道区市,农村由村乡县,建立以妇幼保健机构为

6、中心的孕产妇死亡报告系统,要求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2方法(1)监测地区每发生一例孕产妇死亡,城市的街道(或有关医院)向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农村的村妇幼人员应向乡镇妇幼专干报告。(2)再由区、县级保健机构组织专人到与该孕产妇死亡有关的医院,以及乡、村级妇幼医生、接生员或个体行医者处调查了解与死亡有关的病史,包括孕期、产时、产后情况,发病与死亡经过,还要注意询问死者的既往病史。如该孕产妇死亡发生在家里,无医疗保健人员或接生员在场,则应入户了解有关死亡过程及病史。然后填写死亡报告卡,并写出病历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上报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3)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

7、死亡个案讨论,明确死因。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个案,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然后上报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4)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死亡个案讨论,明确死因。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个案,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然后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3报告时间每个监测街道(乡镇)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报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审核后上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及时进行死因调查,并及时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等相关资料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并与区县卫生部门一起,完成区县级死亡结果的评审,再经市级评审后,每半年(于

8、6月及12月底以前)报省妇幼保健院基层保健科。六、质量控制1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与运行(1)区对街道,乡镇对村,利用每季度例会制度,季季进行质量检查,区县、地市级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2)市级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区县的监测质量检查和评审。未达到要求的区县全面进行补漏调查。2.质量控制的内容(1) 活产漏报率=(2) 孕产妇死亡漏报率=(3) 卡片填写的错误率=(4) 卡片填写的完整率=3质量要求 (1)漏报率:死亡漏报率15,活产漏报率10。 (2)卡片质量:项目错误率1,项目完整率99。 (3)计算机录入错误率:1。4漏报调查方法首先以街道(乡镇)为单位,建立育龄妇女死亡花名册。要求村医或居

9、委会主任填报每例育龄妇女死因时,要入户调查,重点调查死者末次月经,以判断死者死前是否怀孕。育龄妇女死亡花名册是漏报调查的基础,故要求及时填报。七、孕产妇死因分类1.孕产妇死因诊断和分类原则(1)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主要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原则,疾病诊断名称参考王淑珍主编的实用妇产科学,1987年版及乐杰主编的妇产科学,2005年1月第6版。(2)不能以临床症状或临死情况代替死因诊断,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失血性休克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发疾病。(3)如果死亡只涉及一种疾病,则死亡诊断填写此疾病,如果死亡涉及到两种或更多的疾病时,则选择根本死因。根本死因指导致死亡的原发疾

10、病。(4)根据国际疾病分类原则,做死因分类时,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原发病与并发症,以原发病为主,如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合并胎盘早剥,原发死因是妊娠高血压综合征。2)重病与轻病,以重病为主。3)传染病与非传染病,一般以传染病为主。4)先天性畸形与其他疾病,如果其他疾病在孕产妇死亡中起主要致死作用,并与先天性畸形无明显关系时,应归类于其他那个致死疾病。2.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注意事项(1)死亡诊断要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如不要笼统地填写“心脏病”,而要填写“先天性心脏病”或“风湿性心脏病”等。(2) 对于易混淆的死因,要尽量注意鉴别诊断。(3)孕产妇死前经过医疗机构诊治的,除非有明显诊断错误,原则上

11、直接引用原医疗机构的死亡诊断。(4)死前未经医疗机构诊治者,要将死亡调查写清楚,作为死亡推断的依据,也作为上级单位核查时的重要参考资料。3.孕产妇常见疾病死因分类根据孕产妇死亡原因的特点,从直接产科原因与间接产科原因两大方面进行分类。(1)直接产科死因:死亡因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由于干预、疏忽、治疗不当等引起的产科并发症所致。1)流产:妊娠不足28周,或胎儿体重不足1000克而终止者,称为流产。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之前者称早期流产,发生在妊娠1227周者称晚期流产。 2)异位妊娠:俗称宫外孕。3)妊娠剧吐。4)死胎:因死胎所引发的母亲宫内感染及凝血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死亡均包括在此项中。5) 妊

12、娠期高血压疾病:包括子痫及先兆子痫。6) 前置胎盘。7) 胎盘早剥:因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慢性高血压等疾病引起的胎盘早剥而导致的死亡应归类相应的原发疾病。8) 产后宫缩乏力。9) 胎盘滞留。10)软产道损伤:指子宫颈、阴道、盆膈(盆底)及会阴等部位的软组织裂伤。11)子宫破裂:指子宫体部或子宫下段于分娩期或妊娠末期发生的裂伤。12)子宫内翻。13)羊水栓塞。14)产褥感染:指分娩及产褥期生殖道受病原体感染,引起的局部或全身的炎症。15)产褥中暑:指产妇产褥期在室内高温闷热环境下,体内余热不能及时散发引起中枢性体温调节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急性热病。16)产褥期抑郁症:指产妇在产褥期内出现抑郁症状。17

13、)晚期产后出血:指分娩24小时后在产褥期内发生的子宫大量出血。(2)间接产科原因:死亡因原有的疾病或妊娠期发生的疾病所致。这种疾病不是直接由产科原因造成,但可因妊娠期的生理变化而使病情加重并导致死亡。1)血管疾病:包括各种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及其他心脏病,原发性、慢性高血压,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2)呼吸系统疾病:包括肺结核、肺炎、支气管哮喘等。3)消化系统疾病:包括急、慢性病毒性肝炎,特发性脂肪肝,肝硬化,各类胆道系统疾病,各种胰腺炎。4)神经系统疾病:包括蛛网膜下隙出血,癫痫等。5)血液系统疾病:包括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其他血液病等。6)妊娠合并糖尿病:在原有

14、糖尿病的基础上合并妊娠;或妊娠前为隐性糖尿病,在妊娠后进展为临床糖尿病;妊娠后新发糖尿病,此3种情况均称妊娠合并糖尿病。7)妊娠期内分泌系统疾病: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妊娠期甲状腺危象等。8)妊娠合并肾盂肾炎或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9)妊娠合并各系统恶性肿瘤。10)其他疾病:要求写出疾病的名称。4孕产妇死亡死因分类编号01流产 23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02异位妊娠24肺结核03妊娠剧吐25 肺炎04死胎26支气管哮喘05妊娠期高血压疾病27急、慢性病毒性肝炎06前置胎盘28特发性脂肪肝07胎盘早剥29肝硬化08产后宫缩乏力30各类胆道系统疾病09胎盘滞留31各类胰腺炎10软产道裂伤32蛛网膜下腔出血11子宫破裂33癫痫12)子宫内翻34缺铁性贫血13羊水栓塞35再生障碍性贫血14产褥感染36其他血液病15产褥中暑37妊娠合并糖尿病16产褥期抑郁症38妊娠合并内分泌系统疾病17晚期产后出血 39妊娠合并急、慢性肾炎18其他产科原因40肾病综合症19风湿性心脏病41系统性红斑性狼疮20先天性心脏病42获得性免疫缺陷性综合症21其他心脏病43妊娠合并各系统恶性肿瘤22慢性高血压44其他疾病 表 号:卫统45表-1制表机关:卫生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31号有效期至: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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