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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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 同 管 理 制 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 规范合同法律行为, 减少合同失误, 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我国合同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招标代理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招标代理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搞好招标代理合同管理, 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 “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第

2、四条 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招标代理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 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 防止签订无效招标代理

3、合同, 确保所签合同合法、 有效、 有利。 第七条 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必须贯彻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 “性价比择优签约 ” 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招标代理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招标代理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要求要明确、具体。内容清晰。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

4、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 5 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 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 30。 第十二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 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 决不允许在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

5、节 招标代理合同的审查批准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合同的正式签订前, 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 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合同审批权限同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 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 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 政策和本 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 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条件;预计取得的经

6、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招标代理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 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 “招标代理合同签约申报表 ” (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 (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 。需报总经理、 董事长审批的, 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 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 附件等, 一并上报。2.审核。对送审的招标代理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

7、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 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 最后作出: 批准、 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 (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 主管人在 “申报表 ”上批写意见后, “申报表 ”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 “申报表 ”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 1 至 2 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节 招标代理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 “重合同、守信誉” 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

8、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招标代理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招标代理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招标代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一条在招标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 解除合同时, 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

9、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招标代理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招标代理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招标代理合同的协议在未

10、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 假公济私之实, 损公肥私的, 一经发现, 从严惩处。 第六节 招标代理合同纠份的处理第二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

11、纷处理终结时止。 第三十一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

12、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2.经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 “对外招标代理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 ,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 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 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 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

13、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招标代理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招标代理合同的文本 (包括变更、 解除合同的协议) , 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 文书、 电报、 图表等; 2.交货、 提货、 托运、 验收、 发票等有关凭证;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 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对于招标代理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

14、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 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 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 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

15、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节 招标代理合同的管理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招标代理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 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招标代理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招标代理合同。 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2.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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