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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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华航校发 2010 74 号, 2010 年 7 月 29 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一项根本性战略任务,是高校不断增强办学实力、体现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学校学科建设计划的完成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学科方向为基础,以学科队伍建设为重点,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科学研究为载体,以平台建设为依托,紧密结合航天、 区域经济建设的需求, 以应用技术研究为主要发展方向, 走 “产学研 ”

2、相结合的发展之路,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的学科,带动相关学科的发展,创造出显示性成果,整体提升学校的学科水平和社会声誉,并为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含省级重点发展学科,下同)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人文社科基地)以及硕士学位授权点(含专业硕士点,下同)奠定良好基础。第三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是学术成就,包括培养高素质人才、创造高水平研究成果、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二是学科建设水平,包括制定并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凝炼学科方向、突出学科特色、汇聚学科队伍、争取科研项目、构筑学科基地。第二章学科建设体系与建设目标第四条 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建设体系按教

3、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校级学科建设体系由重点学科、重点发展学科(二者为校级重点学科序列,简称校级重点学科,下同)和一般学科组成。第五条 省级重点发展学科通过建设,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取得较高水平的显示性科研成果,逐步具备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的实力,争创硕士点并为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做准备。第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要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航天工业需要,突出行业与航天特色,以学科梯队建设、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为主要建设重点,重点突出 1-2 个学科方向,取得较高水平的显示性科研成果,逐步具备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的实力,争取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硕士点基本条件,积极争创硕

4、士点并为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做准备。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与评审、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与评估等) ,按照省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两个层次,进行项目申报与立项建设。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校、系部和学科三级管理。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行政流畅通、横向学术流活跃的学科建设组织构架。第九条 学校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暂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审议与协调学科建设中学科布局、设置、建设及调整等重要问题;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审议阶段性和年度学科建设计划;审议与学科建设有关的政策、制度,为实现学科建设总体目标提供制度保证

5、;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化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学科建设的超前性问题进行讨论,为学校提供决策支持;组织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检查、评估及验收等工作。学校科技处负责全校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系部行政负责任人应将学科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工作计划,为本单位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学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下同) 、学术骨干制定本单位各级重点学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本单位各级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统筹和协调单位内各种资源,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考核;对学科带头人进行提名,督促、检查本单位学科建设计划的

6、实施;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督。第十一条 各级重点学科的具体建设工作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与协调。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建本学科学科队伍、科研团队;负责实施和完成本学科建设项目中各项内容,达到建设目标要求;组织安排本学科建设项目接受考核与评估等工作。第四章申报与评审第十二条省级重点学科的申报与评审,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推荐。学校优先考虑从校级重点学科中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学科。第十三条校级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二级学科, 名称按照教育部 1997 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确定。

7、第十四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程序:(一)由学科带头人填写北华航天工业学院重点(发展)学科建设项目申报书,经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二)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查,主要就学科建设目标、内容及建设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视需要与否,可将审查意见反馈到学科所在系部,由学科带头人根据预审意见做出必要的修改;(三)校学术委员会在听取学科带头人答辩的基础上,对通过预审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有:申请项目的学科现有水平、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是否合理、建设内容能否实现、建设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并据此做出是否同意

8、立项的意见;(四)通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的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发文确认并正式立项建设。第十五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一)有2 个及以上稳定、具有一定优势及特色的研究方向,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紧密结合,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二)具有德才兼备、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有较强承接科研项目能力和学术组织管理能力,有较好的学术成果积累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一般应在57 岁以下,受聘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三)学科队伍应至少有 10 名以上教师,有一批研究能力较强的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学术梯队的职称、学历、学缘和年龄结构合理;(四

9、)基本具备学科发展需要的实验室和科研工作条件 ,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基础,在稳定的研究方向上,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省级科研项目、成果和高水平学术论文;(五)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培养任务,能开出本科生的主要课程,能结合实际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有较高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有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六)有完整的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第十六条根据新兴、交叉学科发展动态,结合我校实际所组建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项目,并在省内有竞争力、具有行业特色的,学校将予以重点扶持。第十七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评选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第五章项目实施与配套措施第十八条各立项建设重点学科应在正式下文确认

10、的1 个月内,依据申报书中内容,制定详尽的学科建设项目规划(规划时间与项目周期相同)和年度建设计划(填写北华工业学院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由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 报科技处审批。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术队伍、科研研究、人才培养、实验室和图书资料、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建设目标、内容、拟采取措施、预期显示性成果以及经费使用计划。第十九条立项建设重点学科的项目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获得学校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依据,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因实施过程中遇到未预见情况而确需变更的,须由学科带头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第二十条学科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学术团队为基础。学科带头人应

11、带领本学科创建 12 个相对稳定且具有明显特色的科研团队,学校鼓励跨学科、跨系部组建学科梯队、联合共建公共研究平台,充分整合符合学科研究方向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资源。第二十一条 在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所有权、使用权、专利权归学校,成果可按规定申报各级成果奖励。第二十二条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在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科研立项、学术交流、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购置等方面,对重点学科应采取倾斜和优先政策。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排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学科梯队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特别是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引

12、进。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为 9 万元(人文社科类学科减半,下同) ;校级重点发展学科建设经费为 6 万元;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各种渠道(纵向、横向课题等)的经费支持。第二十四条 对于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学校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支持。第六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校投入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一般在项目周期内分年度投入,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可以增减项目投资。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经学校审核下拨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不提取管理费,只能由本学科内人员使用,用于本学科建设开支。第二十七条学科建设经费的支付,须由学

13、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在支付凭证和原始单据上签字,系部行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其中劳务费支出须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第二十八条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包括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课题研究设备购置费、劳务费(学科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超工作量加班、专家讲学、专家咨询等费用)、业务费(学科建设所需的差旅、合作与学术交流、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培训等费用)、其他费用(在学科建设运作中所发生的预审、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及验收等费用,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九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必须符合学科建设任务书规定的范围,不得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学校科技处、财务处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

14、审计。如不按规定使用,将追究项目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第七章考核与验收第三十条 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的考核与验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学科建设项目申请书和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对各级学科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终期项目验收评估。重点考核其显示性成果,各阶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第三十二条 各级重点学科按时向学校提交年度、中期和项目验收等阶段工作总结及评估材料,其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论文发表、成果获奖与转化、人才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合作与交流、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主要经验、发展趋向、存在问题和为解决问题拟采取的措施等。考核验收工作由科技处组织进行,科技处在汇总重点学科上报材料、相关专家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向学校汇报,由校学学术委员会评定检查结果,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第三十三条考核验收结果向全校公布,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第三十四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学科竞争。对发展方向正确,学科特色明显,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适当加大经费资助力度并对学科所在单位及学科负责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未完成各阶段建设项目计划与任务且差距较大的学科,暂停经费资助,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申报立项。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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