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79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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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目 录1总 则4 术 语5 系统爱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63.1 系统爱护对象分级6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8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94.1 报警区域的划分94.2 探测区域的划分9 系统设计115.1 一般规定11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15.3 消防联动限制设计要求135.4 火灾应急广播135.5 火灾警报装置145.6 消防专用电话145.7 系统接地15消防限制室和消防联动限制176.1 一般规定176.2 消防限制室186.3 消防限制设备的功能18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227.1 一般规定227.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227.3 线型

2、火灾探测器的选择25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268.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268.2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298.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29 系统供电31 布 线3210.1 一般规定3210.2 屋内布线33附录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34附录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35附录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36附录 火灾探测器的详细设置 部位(建议性)37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411总 则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削减火灾危害,爱护人身和财产平安,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

3、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需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爱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平安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术 语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2.0.3 爱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爱护半径 Monitoring R

4、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限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限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限制器、区域火灾报警限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限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困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限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s由消防限制室的消防限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限制器、区域火灾报警限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限制室的消防限

5、制设备、火灾报警限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s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系统爱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 系统爱护对象分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爱护对象应依据其运用性质、火灾危急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爱护对象分级 表 注: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急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爱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火灾探测

6、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详细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采纳。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报警区域应依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

7、0100m之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爱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 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 放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 建筑物闷顶、夹层。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

8、置。5.1.2 火灾报警限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限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肯定余量。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纳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爱护对象; 5.2.1.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爱护对象; 5.2.1.3 限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爱护对象。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限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限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限制器或火

9、灾报警限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 区域火灾报警限制器或火灾报警限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限制设备。 5.2.2.4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限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限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 区域火灾报警限制器或火灾报警限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限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限

10、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限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2 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限制设备。 5.2.3.3 集中火灾报警限制器或火灾报警限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限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限制。 5.2.3.4 集中火灾报警限制器或火灾报警限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限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 集中火灾报警限制器或火灾报警限制器、消防联动限制设备等在消防限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限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限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限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限制器;或

11、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限制器、一台消防联动限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限制状态信号。 5.2.4.3 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限制器或火灾报警限制器和消防联动限制设备在消防限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3 消防联动限制设计要求 当消防联动限制设备的限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限制设备当采纳总线编码模块限制时,还应在消防限制室设置手动干脆限制装置。5.3.3 设置在消防限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限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

12、,均应在消防限制室显示。 5.4 火灾应急广播 限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5.4.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终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4.2.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s,其功率不宜小于1.0Ws。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

13、火灾时应能在消防限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 消防限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纳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4.3.3 床头限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 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5.5 火灾警报装置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纳手动或自动限制

14、方式。5.5.3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5.6 消防专用电话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5.6.2 消防限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6.3.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限制有关的且常常有人值班的机房。(2)灭火限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限制室。(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5.6.3.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6.3.3 特级爱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消防限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干脆报警的外线电话。5.7 系统接地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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