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运行机制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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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所以加上社会二字,似“社会主义”,但不是强调公有制、计划经济,而是共同协商、收入分配平等、较好的福利、适度的竞争与稳定的秩序【政府的适度干预】。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运行机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理论家和政策制定者们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双重角度来研究和制定经济政策,力求建立一个原则上自由,同时又负有社会义务的社会经济制度。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主张在充分自由竞争的基础上,尽可能发挥国家作为经济总控制者、调节者的干预作用。(一) 保持适度的政府干预按照社会市场经济理论, 国家应对经济生活作适当的调节、干预。但社会市场经济所提倡的国家干预完全不同于中央统制经济的国家干预,它主要采取

2、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比如通过货币、信贷、财政、税收和外贸等政策进行全面有效的总体调节,尽量避免直接的行政措施。德国政府对于国家干预的态度可以归结为:尽量少干预,但要做必要的干预。干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实现公平。在现代德国经济生活中,政府的宏观控制可以说无处不在。在德国,政府干预的范围包括:一些牵涉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受到国家保护,完全不参加竞争,或只是部分地参加竞争。国家承担着维持通货稳定、发展交通运输和人才培训的任务。国家还实行某种程度的收入再分配, 如通过财政税收政策, 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资助盈利较少的中小企业,对失业者和收入最低的家庭进行补助、救济等等。通过这样的国家干预

3、,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私人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的不足,能够对市场机制带来的某些不良后果进行校正。但德国政府清楚地知道,这种干预应当适度,政府的经济职能只限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按他们的说法, 国家只负责维持“秩序”,而不能参与“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案例【价格干预】在过去10年里,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房价上涨了两倍,而德国物价水平平均每年涨幅为2%,名义房价每年仅上涨了1%。也就是说,扣除物价因素,德国的房价实际在以每年1%的速度缩水。自1977年至今的30年中,德国的房价平均上涨了60%,而同期个人名义收入额则增长3倍。以2009年为例,德国人的平均月收入为240

4、0-3000欧元,普通住宅的每平米均价为1000-2000欧元。即使按汇率计算,其价格也低于我国许多大城市的水平,而德国人的平均工资水平则是我国的10-20倍。与此同时,低房价并没有给德国带来“买房热”。目前,德国家庭的住房自有率仅42%左右。建立地产价格独立评估机制德国对地价、房价、房租等实行“指导价”制度。各类地产价格并不是由房地产商说了算,也不是由政府说了算,而是由独立的地产评估师来评估认定。评估师对自己的评估结果负责30年,对评估中的错误负有法律责任。除了私人评估师外,德国还按照联邦建筑法成立了各地“房地产公共评估委员会”,负责制订当地“地价图”的“基准价”或者“指导价”。这为不同地段

5、、不同类型的住房制订了详细的“基准价格”,这类指导价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房地产交易有义务参照此执行,在合理范围内浮动。虽然指导价的制定必然参考历年市场房价,但任何不具备垄断势力的开发商或炒房者,都不可能单独影响“指导价”的制定。“指导价”之所以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于德国法律规定,对于房价、房租超高乃至暴利者,地产商和房东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用法制手段遏制房地产超额收益在德国,自有自用的住宅不需要交纳不动产税,只交纳宅基地的土地税。对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首先要缴纳评估价值1-1.5%的不动产税,房屋买卖时还要交3.5%的交易税。如果通过买卖获得盈利,还要交15%的差价盈利税。至于房子的管理、维修等费用

6、也很高。为限制房地产炒作,德国政府一直对市场上的相应资金课以重税。重重的税收限制,大大压缩了炒房者进行“低买高卖”的利润空间,对于炒房者而言可谓釜底抽薪。对于自有房屋的出租,除缴纳不动产税外,租金收入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在20-45%不等(2009年后统一为25%的资本利得税)。按照法律,对于房价、房租超高乃至暴利者,地产商和房东甚至会因所构成的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地产商制订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为“超高房价”,根据德国经济犯罪法规定,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房价不立即降到合理范围内,出售者将面临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如果地产商制订的房价超过50%则为“房价暴利”,触犯刑法构

7、成犯罪,出售者将受到更高罚款,以及最高被判处三年徒刑。与房屋出售价格一样,德国政府对房租也进行了严格限定。所有超过五万人口的城市,由市政府主管的市政建设部门或与该地区房东和房客协会、房屋租赁和买卖介绍所等机构,根据该地区实际房租情况统计资料来确定该地区的“租房价格表”,并公开发表。每两年更新一次。因为“租房价格表”是根据通常情况下的房子情况来定的,所以房租的具体价格应当在“合理房租”的上下波动。但这样的提高房租是有限度的。如果房东所定的房租超出“合理房租”的20%,则就视为“房租超高”论处。根据经济犯罪法,房客可以向法庭起诉,不仅房租应立即降到最高超出“合理房租”的20%,而且房东还会受到巨额

8、罚款。如果房东所定的房租超出“合理房租”的50%,则视为“房租暴利”。根据刑法已构成犯罪,房东将受到更高罚款,甚至判到三年的徒刑。与此相似的还有提高房租问题。根据租房法,在三年内房租提高不能超出20%。如果超出这个限额,就以违法论。对于房屋中介,依照德国住房中介法规定,如果中介商任意提高佣金,一经发现,将被处以高达2.5万欧元的罚金。由于租房有充分的保障,不少人非常愿意租房,而不愿意购房。政府对劳动市场的干预方面,2007年9月美联储前任主席格林斯潘曾接受过一次采访,当被问到欧洲各国政府是否应该放松对国家劳务法规的限制时,他回答说,欧洲现行的劳动保护法极大地阻碍了经济的正常运转,并导致整个欧洲

9、大陆失业率居高不下。在美国,虽然工人被解雇的机率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高,但其失业率却又是全世界最低的。而对于美国的雇主们而言,将工人们从工资表中移除,也正如西北大学罗伯特戈登教授所说的“抛弃折叠椅”,比德国雇主要容易得多。德国的劳务法明令禁止随意解雇工人,而且德国的雇主也不愿像美国的雇主那样愿意让工人下岗,因为他们在公司人力资源方面投资更大。美国工人由于在专业技能方面不如德国工人,因而被解雇的可能性也更大些。为防止企业随意解雇职员,德国解雇保护法规定,10名雇员以上的企业适用解雇保护。除因雇员个人原因(如工作态度差、泄露公司机密等),可立即辞退外,雇员依法享受以下方面的保护:1、下列人员不得解雇

10、:怀孕期间及生育不满4个月的女职员、申请及处于子女抚育假(Elternzeit)的职员、试用期结束后的实习人员(Azubi)、严重残疾雇员、职工委员会或青年职工、实习人员代表机构的成员、服兵役雇员。很多劳资协议还规定,超过一定年龄(多为55岁)、在现企业工作超过一定年限(10或15年以上)的雇员,不得解雇。2、正常辞退必须符合社会公正原则(Soziale Rechtfertigung),并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最短通知期限为4周,当月15日或月底起算。雇员工作年限越长,提前通知的期限越长。劳资双方在劳资协议中规定解雇通知期限。无论解雇通知期限多长,必需有客观依据,并充分考虑到被解雇员工的具体情况。

11、如果该员工是家庭中唯一的收入来源或子女多、负担重,解雇就违背了该原则。3、大规模解雇员工,必须得到当地劳动局的批准。解雇人员超过一定规模,必须提前30天向劳动局通报,具体为:20-59名职工的企业,解雇5人以上;60-499名职工的企业,解雇10%以上或25人以上;500人以上企业,解雇30人以上。解雇不超过50人的,由劳动局批准。超过50人的,由专门成立的委员会审批,委员会由劳动局局长任主席,职工、雇主和当地政府各派两名代表参加,按简单多数原则投票决定。获得批准后,解雇才能正式生效。4、因企业经营问题解雇人员,被解雇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或进行申诉。补偿标准为每年工龄0.5个月工资。如被解雇者认

12、为违反了社会公正原则,可在一周内向职工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居中调解,或三周内向劳动法院提出诉讼。如法院判定解雇违法,雇员可以继续在该企业工作,或申请法院判处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种情况下,雇员有权要求最多为12个月工资的补偿。如职工年龄超过50岁,工作至少15年,可要求15个月工资赔偿;如超过55周岁,工龄超过20年,可要求18个工资补偿。(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正【再分配】【见下文-德国的包容性发展】(三)实行劳资“共决制”,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初次分配、股东至上与共同治理】“盎格鲁萨克逊资本主义”强调的是自由竞争,企业要为股东负责,工人只是完成这一责任的工具

13、。“莱茵兰资本主义”则强调企业对职工的责任。更重要的是,这种企业伦理已经完全被制度化了。比如,企业董事会中,一般席位是工人代表。这些代表要自己在工友中竞选产生。他们和资方代表一起,决定工作时间、休假、雇佣、裁员、甚至技术投资等等关键性问题。这种职工董事,在德国大概要有50万左右。这样的结果是什么?是削弱了德国的竞争力吗?恰恰相反。在这种制度下,工厂不敢轻易关闭,也无法随意解雇工人,只能培养工人。这样,制造业被保留下来;德国的工人在这种稳定的工作环境中,得以精益求精地深化自己的技艺。这也是德国的产品工艺先进、能够维持高昂价格的原因。尽可能处理好劳资关系,避免矛盾的对抗演变,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

14、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一起,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经济稳步发展的两大手段。在德国,劳资合作实行“共参制”,这是一种让工人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由雇主组成的雇主协会和由雇员组成的工会结合起来,共同参与管理企业的内部事务。“共参制”拥有广泛的权力,凡是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所有问题,如培训、解雇、工资、劳动时间、劳动组织等等都得采用“共参制”,由劳资双方协商解决。劳资双方的这种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从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两方面构成全社会的平衡系统。其主要包括:1、实行工资自治。德国的工资类别、工资水平的高低以及近期、远期工资增长的幅度,不是由政府确定的,而是由企业主和企业工会双方协商解

15、决的。近期工资增长幅度,一般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二是价格变动指数。其目的是让劳资双方共同从关心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的角度平抑对增加工资的过高要求。2、实行“共同决定权”。即让工人代表进入企业最高决策层,与资方共同参与企业管理。在德国的企业里,雇员代表和雇主代表一起共同组成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相当于我国的董事会),共同决定企业的方针大计。自1952年起,有关法律就规定:每个股份公司的监事,必须有1/3是由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随后政府又规定这一法规也适用于中小型企业。“共参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矛盾,大大改善了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在这种参与制中,

16、雇员能在法定的范围内为自身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使雇主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种工人参与管理的制度的实行对德国的社会安定和经济增长无疑起着重要的作用。上述几个方面,反映了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良好机制,它为战后德国经济的振兴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四)创新力【另一种创新】还没出发,朋友们的代购清单就已到达:双立人的刀具、菲仕乐的炒锅、碧然德的净水器。虽然这些德国产品在价格上是中国同类产品的好多倍,但“德国制造”的高质量保障仍令生活在制造大国的中国人渴望拥有。在威斯巴登州的陶努斯施泰因,净水器生产商碧然德出产的一个小小的净水滤芯就要近百元人民币。在西北部小镇固特斯洛,美诺出品的洗衣机,一台售价接近万元,是普通洗衣机的3倍多。在慕尼黑机场里,几乎每个返程的中国游客都提着一套“双立人”牌锅具。这种锅具的价格是中国生产锅具的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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