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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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学案例分析被告人过某因犯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过某在任某科技开发公司经理期间,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购买空调机100台的协议,以加大货款形式,侵占公司财产2万元,并用此款购买一台进口一拖二空调机;过2某在任经理期间,多次向承包该公司下属酒店装修工程的刘某索要现金共5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过某与刘某密谋,串通刘某做伪证,此情况被检察机关在秘密侦查时用录音方式取得;3过某将公司收入的部分款项4万元以公司互助金名义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副经理张某保管。并嘱张某保密。后过某三次取款共240元0,挥霍一空。开庭时张某出庭作证证实了此情况。问题1.本案的证

2、据有哪几种?2.该案中的存折是物证还是书证?答案要点1.本案的证据有:1物证、书证:一拖二空调机、购买空调机协议、存折;2证人证言:该公司副经理张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检察机关获得的录音带。2.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物证什么是书证,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说的是外在的形势、气味、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该案中的存折不是物证而是书证。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教材最后一章的内容,书中有简单的介绍,我们知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诉和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我们一般所说的非法证据的范围有四个方面:第一,我们的司法执法机关违反了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一些证据材料。

3、第二,司法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非法调查收集的一些证据材料第三,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第四,包括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为线索进行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我们所说的非法所说的证据材料能不能在法庭上,能不能作为被告定罪的根据,在我们国家的诉讼中特别是刑事诉讼中最容易发生冲突。我们国家在95年的3月6号有一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他人谈话,系不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资料不能做为证据使用。民事诉讼当中稍微有一点变动,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若干规定:关于收集的证据私自录音到底采纳不采纳的问题,现在也有采纳。当然这种录音首先不违国家的大

4、的法律法规,不侵害他人的隐私,只要符合标准,在民事诉讼中有的时候对于私自录制的录音也采纳了。【案情】年月日上午点,在某工厂单身宿舍里发现职工叶XX被杀。侦查过程中,通过勘验现场发现有模压底小波浪花纹鞋印,长28厘米,还发现一个棕色纽扣和一只打火机,上有指印一枚,室内抽屉被撬开。死者家属证明,丢失现金元。经侦查,发现嫌疑人赵XX,某饭店职工,2岁。刚被解除劳教。发案当天,他休息,不值班,有作案时间。当年“五一”准备结婚,急需钱用。现场打火机上所取指纹同赵XX劳教档案中指纹进行鉴定,认定属同一人指纹。对赵家进行搜查,发现一件灰色上衣上少一纽扣。其他纽扣同现场遗留的棕色纽扣完全相同。又发现模压底布鞋

5、一双,经鉴定此鞋印与现场小波浪鞋印为同一鞋印。拘留赵XX以后,从其手表的表链夹缝中发现有血迹,经鉴定血型同被害人为同一血型,与赵XX血型不一致。据赵XX的岁的外甥女说,日早晨点多钟,赵XX到她家,看见他的上衣、裤子、帽子上沾有红油漆似的东西。赵XX要了她父亲的衣服换上就走了。被告人赵XX被捕后,拒不承认杀人事实。【分析】本案涉及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以及其证明力的问题。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主要是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这里所说的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二是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

6、为。也就是说,根据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接地了解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例如在本案中,赵xx(被告人)不承认其杀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例如,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物品或痕迹,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被害人伤害情况等。在本案中,间接证据有:死者叶XX的尸体;现场的鞋印;现场的纽扣;打火机上的指纹;死者家属的证言;对指纹、血型、鞋印的鉴定;赵XX岁外甥女的证言;现场被撬开的抽屉;手表上表链里残存的血迹。在理解这种分类标准时,要注意几个问题:1 分类的范围内

7、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 所渭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指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能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例如本案中赵XX的供述,就是否定其杀害了叶XX;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是传来证据,其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法简单,无需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必须强调,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于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外,由于其证明的范围不同,认定案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定。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

8、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不能独自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任何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且,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往往是间接的,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明案件真相。如在本案中,上述间接证据能够证明和认定被告人的杀人罪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本案,虽然没有证明被告人杀人的直接证据,但完全可以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犯罪的目的、动机。

9、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被告人身份等案情的各个方面均可以得到证明,由间接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排除了其他可能。因而,凭借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罪行。问:证据的种类用哪些呢?证据的种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案例1张某杀人案199年26月3日下午5时,在某市一处居民楼里发现一具男尸。尸体是卧状,着浅灰色毛衣,距尸体3米处的一张桌子上有血迹,血迹距地面80厘米,两条血痕下流,桌上附有一血指纹。尸体胸前

10、及腹部有大片血液,左胸心脏部位有一伤口,经鉴定为匕首所刺。现场桌上留有一打火机,打火机上附有一指纹地上留有数根头发和一枚黑色钮扣,鉴定结沦为他杀。经查,死者名叫李某,32岁,某市贸易公司职员,是该居民房房主。经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一、某贸易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因经济问题长期不和,李某遇害那天,张某是公休日,张某在证明案发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修车,后又说是看电影,经查都不是事实。二、发案当天晚上,张某回家后,其妻发现张某衣服上有血迹,问怎么回事,他说:“与别人打了一架”。三、某贸易公司刘某证明,案发前一天,张某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张某扬言要干掉李某。四、从张某家中搜

11、查出匕首一把,匕首上有血指纹一枚,经鉴定为张某所留,将该指纹与作案现场提取的血指纹和打火机上的指纹进行鉴定比较,经鉴定均为张某所留。又将匕首与李某左胸伤口进行比对鉴定,认定伤口为该匕首所致。五、对现场遗留头发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张某所留。六、搜查出张某的日记一本,发案前一天日记记载以下内容:“李某实在太过分,非干掉不可。”七、搜查出张某西服一套,西服上衣少一钮扣,对现场提取的黑色钮扣与西服钮扣进行鉴定比较,经鉴定为同一型号。八、张某被拘捕之后,经反复审讯,最后承认是他杀了李某。提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

1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具体到本案件当中,本案中收集的证据有六种:一、物证: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它包括:(1)犯罪使用的工具。例如:犯罪人杀人时所使用的凶器、毒药,盗窃时使用的钳子、万能钥匙等;(2)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即犯罪人在作案过程中留在某种物体上的犯罪痕迹。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的指纹、脚印、血迹,强奸案件中的精斑,使用犯罪工具留下的破坏痕迹,等等;(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例如:

13、被犯罪人所杀害的人的尸体,抢劫的财物,盗窃的赃款、赃物,窃取的机密文件,等等;(4)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上的衣服、帽子、手绢、钮扣、烟头、火柴棒、票证、纸屑,等等;(5)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例如:人体的特征,物体的位置、大小、颜色。气味,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痕迹也在逐步扩大。因此,本案的物证为:现场提取的打火机、头发、钮扣;从张某家中搜查出的匕首、西服。二、书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物品大致可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

14、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因此,本案的书证为:张某所写日记。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像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因此,本案的证人证言为:张某妻子对张某行为的证明;贸易公司刘某对张某行为的证明。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又叫鉴定人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上同属人证

15、。因此,本案的鉴定结论为:鉴定结论为他杀;对现场提取的指纹和匕首上指纹的比对鉴定结论;对现场遗留头发的鉴定结论;对现场留有的钮扣和西服钮扣鉴定结论。五、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略有不同,包括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两种规定。勘验,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针对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所进行观察、测量、检验、拍照绘图等活动。检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着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勘验、检查笔

16、录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不能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相混淆。因此本案的勘验现场后,对现场情况的记录就是检查笔录这种证据。六、被告人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被告人张某供述自己杀死被害人。案例2林某杀人案1年月1日上午点,在某工厂单身宿舍里发现职工叶XX被杀。侦查过程中,通过勘验现场发现有模压底小波浪花纹鞋印,长28厘米,还发现一个棕色纽扣和一只打火机,上有指印一枚,室内抽屉被撬开。死者家属证明,丢失现金元。经侦查,发现嫌疑人林XX,某饭店职工,岁。刚被解除劳教。发案当天,他休息,不值班,有作案时间。当年“五一”准备结婚,急需钱用。现场打火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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