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规程之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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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爆炸材料管理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一般规定1.1 本操作规程适用我矿地面装卸、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收发和管理工作。1.2 从事爆炸材料管理、装卸、看押、押运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1.3 责任心强、思想过硬,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4 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人员担任。1.5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遵守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1.6 严格执行煤矿下发的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1.7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衣或抗静电工作服。

2、1.8 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1.9 严格执行爆炸材料人员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1.10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桶的水量、沙箱的沙量必须充足。 2、爆炸材料购买2.1 从事爆炸材料购买的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2.2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2.3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2.3.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

3、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3.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2.3.4、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2.3.5、不应使用黑火药; 2.3.6、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2.3.7、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2.3. 8、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2.3.9、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2.3.10

4、、不应使用火雷管。2.4 购买前要认真填写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料申请表,进行逐级审批并加盖各级单位公章,将矿审批后的购买计划及时传真至供应部。2.5 携带单位IC卡和申请表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办理爆炸材料电子购买证和运输证。2.6 将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二联、运输证三联加盖“洛龙分局爆炸物品专用章”和储存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移交民爆公司。2.7 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材料。2.8 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炸材料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2.9 所打印的纸质购买证一联、运输证一联及购买爆炸材料申请表和运输爆炸材

5、料申请表,交于洛龙分局治安大队存档备案。2.10 所办购买业务在洛龙分局治安大队爆炸材料购买明细表上,详细登记,并签字认可,带回纸质运输证二联,以备核对与供货单位所提供爆炸物品是否相符。2.11 将供货单位提供的运输证三联和电子数据入库的电子卡、发放、领取信息在3天内到洛龙分局治安大队进行回缴、上报。3、爆炸材料验收、装卸3.1 运送炸药、雷管的车辆进入矿区不得同时停在井口,由供应科负责联系,保卫科负责监督把关。3.2 爆炸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科组织验收品种、数量、存有电子数据的单位IC卡及安全标志,保卫科协助,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 3.3 爆炸材料到矿后,保卫科派专人到现场看押,不得中

6、途退场,直到爆炸材料入井。3.4 运输队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装卸、运输。3.5 装卸爆炸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3.5.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专用车内一切杂物;3.5.2、有专人在场监督;3.5.3、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3.5.4、爆炸材料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3.5.5、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3.5.6、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炸材料,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3.5.7、装卸爆炸材料的地点,应远离人员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3.5.8、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

7、掷、翻滚、侧置、脚踩爆炸材料;3.5.9、装载爆炸材料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3.5.10、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炸材料性能;3.5.11、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雷管只能放一层。3.6 爆炸材料到矿后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长时间滞留,如有特殊情况最多滞留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在井底车场最多不得超过1小时30分。 4、爆炸材料运输4.1 井筒运输。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4.1.1、雷管、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4.1.2、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4.1.3、绞车司机在启动或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4.

8、1.4、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4.1.5、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罐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4.1.6、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炸材料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4.1.7、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4.1.8、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4.1.9、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4.2 井下运输。运输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4.2.1、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4.2.2、在装

9、爆炸材料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4.2.3、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4.2.4、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炸材料时,机车应断电;4.2.5、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人车或空矿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 米;4.2.6、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运输队持爆炸材料押运证的人员负责人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4.2.7、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 米/秒;

10、4.2.8、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4.2.9、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4.3 押运员职责4.3.1、负责核对所押运的爆炸材料的品种和数量;4.3.2、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4.3.3、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炸材料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4.3.4、负责看管爆炸材料,防止爆炸材料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5、爆炸材料入库、储存5.1 爆炸材料的入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5.1.1、手续不齐全不入库,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5.1.2、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材料不入库,数量、品种不清不入库。5.1.3、

11、入库过程中要轻装、轻放,严禁碰撞,确保领用发放手持机入库内容与购买爆炸材料的种类、段别、数量相符。5.1.4、认真填写爆炸材料入库登记台帐,要书写工整认真,严禁涂改数字,做到帐、卡、物相符。5.1.5、入库后库房管理员应和押送人员双方共同清点收到炸药、雷管的数量,并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5.2 用人工搬运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5.2.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5.2.2、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5.2.3、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5.2.4、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应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5.2.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数量不超过:雷管,500发;拆箱(袋)运搬炸药,3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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