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8号卫生绩效工资实施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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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溪人社发78号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巫溪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我县上报的巫溪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已通过市上有关部门审批,经请示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市上批复意见和8月17日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小组会议要求,按时完成绩效工资审批上报和兑现工作。特此通知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八月十七日巫溪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做好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60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10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一)单位范围: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按独立事业单位管理,经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人员范围:上述单

3、位中,10月1日及以后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9月30日及以前已达离退休年龄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留任的人员除外)。二、绩效工资实施时间纳入实施范围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我县各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全国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具体工作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单位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

4、委办30号)执行。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我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二)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

5、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单位主管部门须报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批准。(四)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五、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在考核基础上按月发放。基础性绩

6、效工资由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按照岗位层次分别确定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中,体现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价水平的部分各占20%,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部分各占30%。其中体现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完成情况部分按县卫生局和县人口计生委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和称职的全额发放,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按50%扣减,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全部扣减。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各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特殊人才津贴等项目。(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1.卫生、计生等部门

7、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绩效考核办法要符合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向,突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既要体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或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功能定位,又要体现社会公益目标完成的质量与水平、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时,应对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延长产假、受处分、处罚等期间,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后如何发放绩效(含基础性绩效工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

8、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

9、工资,由主管部门在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不再参加单位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分配。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可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并保持适当的差距。考核结果较差的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最高水平。经主管部门认定担任本单位业务骨干的主要领导,在全体工作人员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可执行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的“特殊人才津贴”项目。(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单位主要领导因各种原因被扣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纳入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六、相关政

10、策(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新增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原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144号)规定,暂按绝对额保留的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

11、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职)费的基数。1.下列离休、退休(职)人员的补贴按照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规范区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通知(渝委老150号)第三条规定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关于调整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渝纪发6号)的有关规

12、定执行:(1)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休人员;(2)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3)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340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两航”起义人员。按上述两个文件执行的补贴标准低于本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90%的,按本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的90%执行。2.按国家有关规定过去已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下列人员,其补贴按本县同职级在职人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的80%执行:(1)按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高级专家;(2)按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

13、67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原国民党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3)按劳人薪198522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原国民党海军起义人员。3.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干部,比照副科级职务标准发放补贴;无技术等级的退休工人(含普工)比照高级工标准发放补贴。退休前有职务(技术等级)的人员,如按其职务(技术等级)发放的补贴标准低于无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补贴。4.既聘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行政职务的退休人员,凡在1993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此次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补贴;凡在1993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一律按退休时执行的工资

14、制度确定补贴标准(即: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制的,均按专业技术职务发放补贴,执行职员职务工资制的,均按职员职务发放补贴)。5.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前原按有关规定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人,凡按干部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发放补贴;凡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工人的相应标准发放补贴。6.原为国家干部身份,选择了工人退休并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工人的相应标准发放补贴。7.1985年6月30日工改前,国家行政18级及其以上的无职务的退休干部和国家行政18级及其以上的有职务但职务低于副处级的退休干部,比照副处级职务标准发放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执

15、行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退休的除外)。8.1985年6月30日工改前国家技术6级及以上的副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离休的按照离休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补贴,退休的按照退休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补贴;国家技术9级及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离休的按照离休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补贴,退休的按照退休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标准发放补贴。9.离休、退休(职)人员按规定以专业技术职务发放补贴时,均按本人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放补贴。已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因到达退休年龄、指标限制、岗位设置等原因(受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除外)未被聘用为技师、高级技师的退休技术工人,分别按技师、高级技师的标准发放补贴。10.按照和(国发1978104号)规定退职的人员,其补贴按同职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90%计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六十年代初期精简退职,后收回原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计发生活费的精简退职人员,比照同职级退职人员标准发放补贴。11.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后, 我县1993年事业单位工改时随离休费、退休(职)费发放的保留津补贴继续执行。(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补贴后,不再执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暂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中自建津补贴水平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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