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分析研究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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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论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发生着急剧转型,这场社会转型本质上是社会结构的整体性转型,“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出现了。市场经济发展引起的社会结构性分层使弱势群体问题日益突显。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权利明显弱化。而随着弱势群体的增多以及相关利益的受损,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也成为公平和公正的焦点问题以及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对这一问题展开比较细致深入地研究,并且在这个基础之上探讨构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给予保护和救济机制,使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平衡发展,从而有助于整个社会的

2、和谐稳定。本文针对当前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济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济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和谐社会提纲引言一、弱势群体法律救济概述(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涵义及其特征(二)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内涵(三)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原则二、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法理基础(一)从法的价值看, 平等是法的价值之所在(二)从法的目的看, 对人权的保障是法的内在要求和目的(三)从法的作用看, 法律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方式和保障措施三、当前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济存在的不足(一)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意识有待提高(二)司法救助体制不健全、不完善(三)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行使诉权(四)诉费救助的条件和程序

3、混乱(五)对弱势群体诉讼释明引导不足四、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济的法律思考(一)增强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三)确立宪法司法保护机制(四)完善诉费救助程序(五)合理构建释明权的救济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诉讼引导(六)建立诉讼保险制度结论目录引言5一、弱势群体法律救济概述5(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涵义及其特征5(二)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内涵5(三)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原则5二、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法理基础6(一)从法的价值看,平等是法的价值之所在6(二)从法的目的看,对人权的保障是法的内在要求和目的6(三)从法的作用看,法律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方式和保障措施6三、当前对弱势群

4、体进行司法救济存在的不足7(一)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意识有待提高7(二)司法救助体制不健全、不完善7(三)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行使诉权7(四)诉费救助的条件和程序混乱8(五)对弱势群体诉讼释明引导不足8四、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济的法律思考9(一)增强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9(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建设9(三)确立宪法司法保护机制9(四)完善诉费救助程序9(五)合理构建释明权的救济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诉讼引导10(六)建立诉讼保险制度10结论11参考文献资料11引言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分层的结构性调整使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弱势群体作为一个规模

5、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特殊而困难的群体,他们的权利明显弱化。就目前的形势进行分析的话,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而相关权利保护却呈现出一种相对薄弱的状态,特别是在法律救济上依然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方说农民工的讨薪难、就业歧视、贫困儿童缀学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困扰以及阻碍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性问题。由此可见,保护弱势群体对维护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一、弱势群体法律救济概述(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涵义及其特征1、社会弱势群体的涵义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弱势群体并非是一个法学概念。对弱

6、势群体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学以及经济学领域。由于其知识背景的不同导致了研究视角和方法的明显差异,现在无论是社会学领域还是经济学领域对其尚无统一的定义。在笔者看来,所谓“弱势群体”是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的总称,就是指社会中无论在经济、文化还是在政治以及社会竞争力等方面处于边缘或者底层的人群。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当然,这里仅仅是简单地列举下,每一个群体之间实际上存在交叉。2、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征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通常具有如下几

7、方面的特点:权利分配的非主宰性;权利的易受侵犯性;权利实现的低层次性;权利救济的脆弱性。(二)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内涵如前文所述,我们发现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群体,其权利极易受到侵害,所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其受侵害的权利加以保护以及补救就显得尤为必要的了。而采取的这强有力的措施就是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强大的后盾。那什么是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在笔者看来,弱势群体的法律救济就是切实采用法律的手段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予以保护以及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之后,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手段对侵害予以排除的方法。(三)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原则1、倾斜保护原则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在立法上应该以倾斜保护的原则来对待弱势群体,从各方面给予他

8、们特殊的保障。在对权利进行配置的过程之中,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护体系是否合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即能否贯彻“向弱者倾斜”。能否为社会弱势群体创造一个有利的制度空间,使他们获得较为有利的生存状态和发展的生存与发展,是能否构建社会和谐的治本之策。在承认并且保护这种差别的前提条件之下,承认由于“身份”差异带来不平等的情况下,采取特殊的相关措施对弱势者给予特别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的了。2、合理有度原则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必须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并且要结合自身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这个问题上,差别待遇应该做到有理、有利、有节。由此可见,特殊保护应始终坚持合理有度的原则,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以及

9、要求,必须也要在一定的适度范围内行使。3、差异性原则弱势群体的构成相当复杂,而且每一类人群形成的原因也不尽相同,其外在表现的属性可以说是千差万别的,所以弱势群体中个体对法律救济的具体要求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因此,对于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救济绝对不能搞“一刀切”,应当针对弱势群体整体中的各亚体的形成特点,对症下药,采取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救济手段来对实质问题予以解决。二、弱势群体法律救济的法理基础(一)从法的价值看,平等是法的价值之所在全人类的最高追求就是所有独立个人享有毫无差别的平等,但是本质上就公正来说的话,为了使得社会利益得以实现,在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对处境不一样的人和事给予不一样的待遇是一种

10、合理性的选择。因此,立法者不得不在法律上做出划分,将人们分为不一样的群体,对某一群体的人比对另一群体的人给予或多或少的优惠,以维护实质上的平等。只有这样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保护才不会成为一纸空文。1、形式平等与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在形式平等的条件之下,社会弱势群体的“弱势”特质被淹没在抽象的普遍人格之中。社会弱势群体似乎在形式上获得了与正常人一样的权利,因此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歧视排除在外。但是这样的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暴露出来的是如下的问题:社会弱势群体只是在形式上享有自由权,但是这些自由权却往往难以实现;在现实的差别面前,形式平等往往会造成广泛的不平等;形式平等以绝对的自由作为自身的价值目标和

11、价值追求,排除国家干预以及引导,实际上使弱势群体完全处于一种无保护状态。2、实质平等与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应该通过权利的方式进行保护,其基础就是实质平等理论。实质平等理论预示着人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以及国家义务的进一步扩大,给予了社会弱势群体实质意义上的的保护。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的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虽然天赋人权,但人权的内涵不是既定的,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人权理论经历了一个从公民政治权利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过程。这充分说明,国家在保护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利益时,不仅负有直接供给以及采取适当措施,提供享

12、受权利的机会的积极义务,还负有尊重个人选择自由之类的消极义务。(二)从法的目的看,对人权的保障是法的内在要求和目的弱势群体应该是具有社会属性的享有与生俱来的普遍人权的主体。这种与生俱来的普遍人权,应该享有国民待遇,具体体现在人身上是弱势群体具有与社会主体人群具有平等的人格权,并且不受到各种歧视以及各种排斥;具体体现在财产上是弱势群体同社会主体人群一样拥有获得国家、社会财富平等的权利。人权追求人作为人的尊严及人与人之间的抽象的平等。因而人权理念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价值基础。社会弱势群体具有基于人权过相对富裕的生活、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必须承担起人权保障的

13、重要使命。现代社会的法律实践以人权理念为价值指引,通过法律权利将人权的应然性理想落实为法律上实然性存在,社会弱势群体在权利方式上得到了保护。人权的基本价值就是要求对所有个人予以普遍的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属于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因为他们不只是经济贫困者,更是权利和权力的保障,对弱势群体加以特别的关注、尊重和保护是新形势下人权所赋予的。人权的法治原则要求通过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在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中,立法通过民主的参与来对各种利益进行分配以及确认,行政通过执行法律来实现立法所分配的利益,司法通过裁判来确保公正实现利益。(三)从法的作用看,法律提供

14、了权利救济的方式和保障措施“有权利必须有救济”这句法律名言可以说是众所周知的。有权利而无救济,权利即被虚置。如果弱势群体的人权长期得不到保障,又无有效的权利救济措施,其利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既对于平等权以及人权保障的要求有所违背,也有可能使原有的矛盾继续激化,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以及稳定。由于经济收入以及自身能力种种因素的存在,在现实中其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更需要运用强制性的手段予以特别的保护。通过制定以及实施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社会弱势群体予以特别的保护,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必然要求。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日

15、益深入人心。所以,应当切实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纳入法治的轨道。通过权利方式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具体体现在一种特殊保护或倾斜性保护。通常情况下而言,主要具有如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其弱势的特点而赋予特别的权利;二是提供特别措施保护某些权利的行使。法律权利的赋予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的了,因为在社会竞争中,强者通常情况下能够正确判断自身的力量,并且通过自身的力量捍卫自己的正当利益,因此,法律权利的赋予对于弱者尤为重要,法律应当使权利成为保护弱者的重要砝码。三、当前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济存在的不足(一)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意识有待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由于处于社会结构的底层,整体受教育水平并不高,法律意识往往比较淡薄。当自身权益一旦受到侵犯的话,绝大多数的人想到的是并非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而通常情况下采用的是非法律手段,甚至于用不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史俊峰,吕庆华.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02)。(二)司法救助体制不健全、不完善司法救助体制的目的就是要使得弱势群体寻求法律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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