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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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工业大学章程河北工业大学前身为创办于1903年的北洋工艺学堂, 之后相继更名为直隶高等工业学堂、直隶高等工业学校、直 隶公立工业专门学校、河北省立工业专门学校、河北省立工 业学院、河北省立工学院、河北工学院,1951年与北洋大 学合并为天津大学,1958年恢复重建,1962年与天津工学 院合并改称天津工学院,1971年复名河北工学院,1995年 定名为河北工业大学。学校立校之本在于兴工报国。学校百余年的办学历程是 部与近现代民族工业发展息息相关、与国家高等工程教育 紧密相连的发展史。学校初创,时值清末,国家积贫积弱, 为探求实业富国”之良方,学校汲汲图兴学之策;民国时 期,面对外辱内患,学

2、校担负起工业救国”之重任,努力 探索工业教育之新路;新中国成立后,学校肩负科教兴国” 之责,与百业待举的祖国一道砥砺前行;跨入新世纪,学校 坚持以创新强国”为己任,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鼎力续 航。学校兴校之基在于“工学并举”。1903年,学堂首任 总办周学熙先生提出工艺非学不兴,学非工艺不显”的办 学主张,创办了全国最早的高校校办工厂,首开工学并举” 工业教育思想之先河;1929年,河北省立工业学院首任院 长魏元光先生继承工学并举办学传统,强调既习其理、 又习其器,开创中国式一体化工业教育”道路;1958 年,河北工学院复建后首任院长潘承孝先生强调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重的三基教育,

3、倡行教学科 硏生产一体化,进一步拓展了 工学并举”的办学理念; 1996年,学校跻身首批国家 211工程重点建设序列以 来,赋予工学并举以理论与实践、办学与兴工、立校 与报国”相结合的时代内涵,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学校固校之魂在于勤慎公忠。近百年来,学校秉承 魏元光先生提出的“勤慎公忠”校训精神,勤以治学、慎 以立身、公以对人、忠以处事,历经沧桑不忘教育之本, 百折不挠秉持报国初衷,培养了代代工大人身担家国的理想 信念,敬业乐群的道德风范,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好学求 新的进取精神。学校治校之器在于依章办学。学校早在1903年就拟定 了工艺学堂详订暂行章程,此后,又相继制定了直隶 高等工业学堂

4、试办章程、直隶公立工业专门学校简章、河北省立工业学院规则,为今日高水平大学建设奠定了 依法治校、依章办学的历史根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 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河北工业大学,简称河北工大; 英文译名为 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缩写 HEBUT。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北辰区西平道5340号。 办学场所包括天津市北辰校区、红桥校区和河北省廊坊校区。学校网址为 http:/第四

5、条学校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第五条学校办学特色为“工学并举”。第六条学校校训为“勤慎公忠”。第七条学校校风为勤奋、严谨、求实、进取”。第八条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人民政 府和教育部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提 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资金,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学校共建方依据共建意见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给予 指导和支持。第九条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 人非法干涉。学校办学自主权主要包括:()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

6、和核定的办学规模,依 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 织实施教学活动;(三)按照国家学位制度有关规定,授予学士、硕士、 博士学位,授予卓越学者和著名社会活动家等杰出人士名誉 学位;(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 会服务;(五)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硏 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 员的职务;(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设立和调整校区 及校址;(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7、。第十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工业大学委员会(以 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 主管理,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第十一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实行 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 监督。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发挥学院办学 的主体作用。第十三条学校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中外合 作办学、留学生教育与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第二章办学定位第十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 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教育改革,坚持开放办学,坚持工学 并举办学特色,走内涵发展、创新发展、协同发展之路, 努力建设成为国内有重要

8、影响、国际知名的高水平教学硏究 型大学。第十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 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第十六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严谨务实、开拓创新、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第十七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基础,本科教育与研究生 教育并重,积极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第十丿僚学校坚持以工为主,工理经管文法艺等多学 科协调发展。第十九条学校立足京津冀、辐射全国、面向世界,依 托省市部共建平台,集聚区域办学资源,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 支持与智力支撑,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第三章学生第二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

9、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 使用教育教学资源;(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达到学 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 活动的机会;(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 学、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等各类活动,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学 生团体;(六)按政策和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七)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

10、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对纪律处分、处理及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完成规定学业;(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 校名誉和利益;(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改善学生学习、生活 条件,关注学生身心健康,为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 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11、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相关规 定给予处理。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外国和境外留学生适用本章规定,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法 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四章教职工第二十丿噱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二十九条教师是指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教师享有下列权利:()按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从事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

12、术团 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 获得职务资格的评、聘、晋升等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 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 享受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待遇;(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 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 提起诉讼;(八)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九)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第三十条教师

13、应履行下列义务:()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 范,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恪守 学术道德;(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四)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第三条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 人员参照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按岗位特点对教 职工进行分类管理,健全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 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培训、奖励或处分的重要

14、依据。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 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学校对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义务或未完 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 会,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第三十五条学校完善教职工培训体系,对教职工职业 生涯规划与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三十六条学校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据 办学实际,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第三十七条学校贯彻落实离退休人员政策,保障离退 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丿噱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在 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校工作学习期间, 依据法律、法规

15、、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 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三十九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领导职责:()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二)负责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 体责任;(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 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负责人人选;(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 职工代表大会;(六)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 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七)法律、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北工业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学校党 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 责由常委会履行。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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