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借款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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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条款第 1条定义第 2条借款额度及用途第 3条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期第 4条先决条件第 5条提款第 6条保管账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第 7条利息存款账户第 8条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第 9条承担费第10条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第11条保险第12条税款第13条费用第14条声明及保证第15条约定事项第16条违约事件第17条修改第18条适用的法律及诉讼管辖第19条其他见附件1提款通知书(略)见附件2还款担保书(略)见附件3工程超支保证书(略)见附件4缴资保证书(略)见附件5转让书(略)见附件6提款计划(略)见附件7还款计划(略) 本借款合同于 由下列双方签订:一方:中国 (以下称借款人)另一方:

2、(以下称贷款人)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最高限额为 法郎和 美元的外汇贷款,经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第 1 条 定义在本借款合同中,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应具有下列含义:“有效提款期”指本借款合同 3 2 款中规定的借款人可以提取本“借款额度”的期限;“银行工作日”指1) 银行,2) 银行,3) 银行,和4) 银行都营业的一天;“承包合同”指由借款人与“承包商”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承包合同( no );建设费用”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海运费以及其他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建设期”指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初步交付日”为止的一段时间;“承包

3、商”指公司,其总部设在 ,和中国总公司;“美元( us )”指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定货币;“违约事件”指本借款合同16 1 款中规定的任何一个事件或事实;“借款额度”指本借款合同2 1 款中规定的可以由借款人提取的和/ 或已经提取的借款金额,包括“借款额度甲部分”、“借款额度乙部分”和“借款额度丙部分”;“最终机械竣工日”指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26 个月的最后一天;“法国法郎”指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利息存款账户”指专门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银行利息和费用的美元账户;“付息日”指每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利息期”指自首次提款日至本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和一切费用全部偿清日止,每

4、六个月为一期;“合营协议”指于年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由( 1) 公司( 2) 公司和( 3) 公司三方签订的合资经营中国 有限公司的协议;“抵押”指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安排;“净现金收入”指借款人用于偿还本借款的现金收入,其计算方法见本借款合同 6 2 款的规定;“提款通知书”指借款人按照附件1 格式,向贷款人出具的通知书;“人”指自然人、法人、合伙人及其类似的组织;“初步交付日”指自“最终机械竣工日”起四个月的最后一天;“本项目”指由借款人所有的、在中国 地建设的“保管账户”指借款人为偿还本借款而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外汇和人民币账户;“测量师”指借款人指派的、其资格证明为贷款

5、人满意的、负责向贷款人报告工程进程、质量预算和决算的项目工程师;“借款额度甲部分”指根据协议提供的货款部分,为法朗;“借款额度乙部分”指出口信贷部分,为 法郎;“借款额度丙部分”指银行提供的外汇贷款部分,为美元。 第 2 条 借款额度及用途2 1 根据本借款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法郎和 美元的外汇借款金 额。2 2 本借款只限用于“建设费用”。第 3 条 借款期限及有效提款3 1 本借款的借款期限如下:( 1)“借款额度甲部分”,自首次提款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 26 年,其中包括宽限期 11 年。( 2)“借款额度乙部分”,自“出口信贷协议”生效之日起

6、,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 13 年,其中包括宽限期 3 年。( 3)“借款额度丙部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为止,为期 10 年,其中包括宽限期 33 个月。3 2 从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中最早日期止,为本借款的“有效提款期”:(甲)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40 个月的最后一天;或(乙) 年月 日;或(丙)借款额度已完全提取之日;或(丁)因借款人的原因而使贷款人继续贷款的责任终止之日。 第 4 条 先决条件4 1 借款人在使用本借款之前,必须首先向贷款人提供下列文件:( 1)“合营协议”副本;( 2)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中国 有限公司“合

7、营协议”和章程的文件影印本;( 3)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中国 有限公司章程副本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5)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中国 有限公司股东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或在没有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时,由股东对此作出声 明;( 6)“本项目”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证明文件;( 7)“承包合同”副本以及中国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的批件的副本;( 8)使用外汇购买借款人化肥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副本;( 9)由“承包商”提供的、经贷款人确认的“本项目”完工履约担保书副本;( 10)工程超支保证书;( 11) 和出具的担保借款人按时偿还本借

8、款的担保书;( 12)借款人将其一切财产抵押给和的抵押书副本;( 13)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合同副本或市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外围配套工程将按期完成的证明书;( 14)项目技术所有人将全部有关技术转让给“承包商”使用的保证书;( 15)由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借款人股东已缴入注册资本美元的证明文件,以及由借款人按照附件4 签署的缴资担保书;( 16)借款人董事会的借款决议和授权的借款合同签字人及其签字样本;( 17)经注册会计师证明的借款人已经汇入的注册资本使用情况报告;( 18)借款人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4 2借款人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须为贷款人满意,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

9、4 3借款人应将上述第(7)和(9)项文件中借款人享有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第 5 条 提款5 1 在贷款人收到 4 1 款中所列的各项文件并表示满意后,借款人可在“有效提款期”内的任何“银行工作日”按照“承包合同”第 29 条的规定提款。但“借款额度丙部分”每次的提款额不得少于 1, 000, 00 美元,并为100, 00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次提款除外。5 2 每次提款前,贷款人在有关提款日前5 个“银行工作日”的上午10时(北京时间)以前必须收到下述文件:( 1)由借款人签发的“提款通知书”,其格式见附件 1;( 2)由“测量师”签发的“本项目”建设进度及质量报告及实际建设费用估算报告

10、(首次提款除外);( 3)由“测量师”审核并由借款人指定的一名董事签署的按工程进度计算的“本项目”“建设费用”的有关部分 已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证明。5 3 “提款通知书”一经发生便不可撤销,借款人必须提款。如果借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后未提款或因借款人的原因而未能提款,借款人有义务向贷款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6 4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结束时任何未提取的“借款额度”即告作废,借款人不能再提取。7 5在本借款合同签订之后的30 日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一份“有效提款期”内的提款计划书。此后在“有效提款期”内的每一个12 月 1 日以前,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一年度的提款

11、计划书。 第 6 条 保管账户及净现金收入的使用8 1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分别开立美元和人民币的有息“保管账户”以及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账户。美元“保管账户”利率为三个月或六个月(由贷款人决定)伦敦同业拆放利率( li-bor )减 0 875%( 7/8%)。9 2 为了本款的目的,借款人按未经审核的半年财务报表计算借款人每个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第一个半年期在年 12 月 31 日终止,以后每个半年期均应在有关年度的 6 月 30 日或 12 月 31 截止。借款人应在每个半年期结束后 15 天内,向贷款人提交计算出的“净现金收入”数额。每一半年期的“净现金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净现金收

12、入”=纯利折旧摊销当期已偿还之本金金额折旧应按预计固定资产总值减去残值10%,然后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直线折旧法进行。摊销指按直线法将预计无形资产的总值和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在“本项目”开工后的头五年中分开摊销。10 3 借款人的全部收入必须分别存入其美元和人民币的存款账户。“净现金收入”由借款人计算,贷款人确认,由贷款人将确认的“净现金收入”转入借款人的“保管账户”。11 4 借款人的“净现金收入”须按下列方式使用:( 1)首先保留一笔相当于本期和下一期应予偿还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金额;(2)在保留了( 1)项中规定的金额之后,借款人可以自行决定“净现金收入”其余部分的用途。6 5 如

13、果一个完整年度经审核的“净现金收入”与根据该年度两个半年期未经审核的财务报表所决定的“净现金收入”总额有所不同,应作出适当差额调整及相应的转入。 第 7 条 利息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利息存款账户,其中存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建设期内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借款人应为此目的于本合同生效后的每半年按提款计划(附件6)提前向该账户存入下半年的利息、承担费和手续费。 第 8 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利息方法8 1 借款人应按下列利率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额度甲部分”为年息2%;( 2)“借款额度乙部分”为年息7 4%;( 3)“借款额度丙部分”为有关提款日前2 个银行工作日上午11 时

14、(伦敦时间)六个月美元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年息 7/8%。8 2 利息以 360 天为一年,按实际用款天数和实际用款金额计算,自提款之日起包括“利息期”首日,不包括“利息期”末日,每六个月计算一次。如果“付息日”适为非“银行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计收利息。 第 9 条 承担费借款人应就“借款额度乙部分”和“借款额度丙部分”的未用余额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借款额度乙部分”和“借款额度丙部分”的承担费(按360天计算)年率为 0 3%。承担费从“有效提款期”首日起,按未用余额乘已过去的天数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提完本“借款额度”或“有效提款期”的最后一天为止(以其中较早者为

15、准)。首次支付承担费的日期为第一个“付息日”。 第 10 条 还款、提前还款及迟延还款10 1 借款人应以半年分期付款方式还清“借款额度”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须在每一还款日前15 天通知贷款人。还款日期(建设期内的付息除外)如下:( 1)“借款额度甲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日后的第 132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30 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甲部分”。( 2)“借款额度乙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6 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分20 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乙部分”。( 3)“借款额度丙部分”借款人应从“有效提款期”开始之后的第33 个月的最后一天起,以每半年(最后一期除外)等额付款方式,分15 期连续还清“借款额度丙部分”。1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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