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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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地消防平安治理制度 为加强燃气管道施工现场防火治理,确保工程建立的顺利进展,实行“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标准,特制订如下:第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平安治理,确保 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身的平安。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负责人系该施工单位的工程部经理,负责人应按照工地大小,及时装备值班纠查人员,作好施工现场防火平安保卫工作。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工作原那么,明确各级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内部要层层签订防火平安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人。工程部要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平安措施,建立健全易燃易爆物品、木工棚、生活区、防腐、防

2、水作业、电气焊等各项防火工作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平安防火和消防法规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防备认识。第三条 高层建筑工地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立工地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重点部位须设消防监视岗。对义务消防人员要进展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演练,使其掌握防火知识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义务消防员由建筑工地各施工单位选派,人员比例为施工队总人数的5%。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落实防火责任制,危险品治理、用电平安治理、用火审批规章制度。做到不订期地对建筑工地各项制度进展检查,并得到有效落实。第五条 施工场所与各种材料按施工组织设计定点堆放,易然物品及废料要及时清理和处理。第六条 建筑工地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设环形车道

3、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保证消防车畅通。高层建筑工地主楼的一长边或主体建筑的三分之一周长附近不得布置工棚、堆放建筑材料及架设空中管线。第七条 建筑工地临时搭建工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工地必须搭建的临时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要求。假设工棚内堆放的均为不燃材料的,其间距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小于4米。 2.临时搭建的生活设备、储存易燃物品、使用明火的工棚与施工主体建筑和永久性设备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在防火间距内禁止堆放可燃材料。 3.一万伏及一万伏以上输电线下面不得设置临时工棚,架空线与简易工棚的水平间隔应不小于6米。 4.临时工棚每个防火分区工棚的最大同

4、意建筑面积:生活工棚不得超过600平方米;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堆放不燃材料工棚不得超过700平方米。 5.集体住宿工棚每个防火分区不得超过100人,每25人须设一道分隔墙。每个分区应有两个疏散出口。高层建筑、市级以上重点建立工程工程的主体建筑内,施工期间严禁住人。 6.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纳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墙。 7.搭建临时工棚必须经消防、规划治理部门审核批准,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必须即行撤除,不准转让或移作它用。第八条 建筑工地用火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建筑工地临时用火,必须由用火部门先将用火现场的易燃、可燃物清理洁净。无法清理的,必须采纳不燃材料进展分隔,并配好灭火器具,经现场保卫组检查后方能点火。现场必须有专人看管,用火后要熄灭火种,经检查确定平安后,看管人才能离开。在竖向井道或高空用火时,必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火星跌落和飞溅。设置厨房、沥青熔解的用火设备必须选择适当场地,并经审核同意,确定专人负责治理和制订防火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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