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监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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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监管的思考如同工业革命对于工业时代的影响一样,电子商务作为新经济的开拓者,为中国提供了一个新的在全球商务平台上迎头赶上的机会。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一个系统环境,这个系统环境不仅是“硬件”上的基础设施,还有“软件”上的政府和监管部门所创造的制度环境,其核心就是法律环境。以法律为核心的监管理念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监管环境,而要建立完善的监管环境首先就要了解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的运作特征。IBM 公司首席执行官卢郭士纳认为:“电子商务( e-business )涵盖了生产周期、速度、全球化、提高生产效率、赢得新客户以及在部门间共享知识从而获得竞争优势的方方面面。 ”电子商务

2、的应用, 如电子银行、电子政务或上拍卖,都需要一定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支持机制。 这些应用被划分为对消费者、 对、内部三种。基础设施涉及硬件、 络和软件领域。 其中支持服务涉及的领域包括安全支付系统、通信标准以及监管等问题。监管问题是一个在制度层面上影响着电子商务在中国应用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同时它也如同系统支持方面的相关技术因素一样, 制约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 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法律、 道德和其他公共政策问题仍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 法律和道德是所有商业环境监管部分的关键组成部分。 事实上,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 道德及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理论上,我

3、们可以区分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如果所做的事情不合法,那么就是违法;如果所做的事情不道德,则可能并不违法。但问题是,在信息技术领域里,我们并不总是清楚哪些是合法的、 哪些是违法的, 而道德问题又有颇多争议。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严格的法定规则,在其司法范围内监管所有公民或组织的行为。而道德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它规定哪些是正确的以及哪些是错误的。但在今天复杂的经济环境中, 对正确和错误的定义并不总是十分明确。 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开创了一系列现有法律没有调整约束到的行为空间, 所以道德就在这中间扮演了一种很重要的角色。 在这样的“灰色地带”中, 一些从事电子商务的机构就需要一种自有的指导方针, 来规范特定情

4、形下行为的合理性, 以此来规避一些法律问题。比如保护隐私的方法之一是建立隐私政策,它可以帮助机构避免相关法律问题。像 IBM 和微软等信息领域内的主要公司都公布了自己的隐私政策来表明公司在收集大量供应商、 顾客和员工信息时, 有责任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 欧盟早在 1998 年就通过了一项隐私指导方针,这套方针致力于规范任何控制上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包括法人)的活动。而在这些“灰色地带”之外,政府的立法则起着更加宏观的作用,因为它对各机构构建自身的规则起着协调和控制的作用。 比如美国的联邦因特隐私保护法禁止联邦机构公布个人记录或建立关于个人医疗、 财务或雇佣历史的鉴定记录。通信

5、隐私和消费者权益法涉及面更广,以通过大量法律手段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简而言之,法律、道德和技术是监管范畴中的三大要素。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也正是建立在这样一个系统的、 多维度,不断协调的理念之上。 法律是其基石,是最终的途径,最上层的概念,它本身的产生需要更大范围的调查和讨论,并和国家在各个领域的法制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 当一些道德问题在未形成法律之前,应当给予私人、 公司以及机构更多的决策权, 这本身便有利于在全球背景下形成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环境, 也有利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 总之立法应当更大限度地体现出对于道德和技术更加宽容的态度,这才是监管的核心点。电子商务监管理念在国外立法中的

6、实践经济合作发展组织( OECD)在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中写到:“电子商务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 并不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 关键在于调整现行的法律、 法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 ”这表明了立法所要体现的传承性,然而现实世界的法律总是和邻近地理、 个人行为和本身的文化传统有着深刻的, 故各个国家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 调整自身现行的法律、 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观念和手段, 也即理念的实践方面是大不相同的。 本文仅介绍美国和欧盟这两个属于不同法系的系统在这方面的立法概况,予以参考。美国的立法启示近十年来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其中包括以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电子信息自由法

7、案、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共信息准则等等;以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的 1996 年电信法;以计算机安全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保护法 、上电子安全法案等等;以商务实践为主要内容统一电子交易法和国际国内电子签名法;还有属于政策性文件的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议程 与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 等。这些法律和文件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程度上相互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 我们从中可以得出如下的一些启示。第一,完善电子商务整个监管环境,就应当在总体上将这种因特上的革命认知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其实质是把某一层次的技术或某一系列的新技术全面地应用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 这就要求具备这一系统工程顺

8、利推进所需要的各方面的因素, 包括技术的成熟度、 社会的发展程度、 学术咨询界的辩论和预测、资金的支持力度与稳定性、 管理机构的参与和支持、 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等等。第二,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在立法上为技术发展留有空间。高新技术领域里的法律规范, 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规范, 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一些技术规范或技术方案在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逐步上升为标准再上升为法律的,或者说,这样的法律只是用法律化的语言表达了某种技术方案, 运用法律原则和形式承认了某些技术方案的结果。 最为典型的就是数字签章法, 它是完完全全建立在一个技术解决方案的基础上, 在这个技术解决方案成熟到亟需相应的法律予以

9、认可和保护的时候,相应的数字签章法或电子签章法也就应运而生了。第三,监管中的角色定位,政府是通过扮演积极的推进者与参与者来诠释的。经合组织于 1997 年首先提出: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对于促进电子商务是至关重要的,在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行政管理原则协调发展方面应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政府应调整现行法律(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法规,使其不仅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需要也适用“无形”产品的需要, 而且还应就制定政策和实施方面达成一致。在美国的发展模式中, 政府与的关系基本上是政府起引导作用, 起主导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很好地为新技术及新经济的引进创造了条件, 做出了榜样,启动市场和需求, 并为广大消费者树立信

10、心。 的主导作用不仅可以为政府解决筹集资金的困难, 而且也有利于在信息化建设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为在国内外的开拓发展积蓄力量,增强的竞争力。欧盟的立法启示欧盟自成立以来, 已制定推出了关于构建新型科技信息社会的一整套政策,如有关实施对电信管制一揽子计划的第五份报告 、电子通信服务的新框架等政策性文件。欧盟还同时出台了促进 21 世纪的信息产业的长期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应的行动计划,发布了一系列用以规范和指导各国信息化发展的“指令”,其中包括: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 、协调信息社会中特定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指令、电信部门的隐私

11、保护指令 、软件保护指令等等。欧盟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立法具有以下一些不同于美国的特点。第一,利用欧洲一体化的优势,协调各国的立法,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无障碍的法制环境。 比如,欧盟在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中明确表示: “本指令的目的是保障内部市场的良好运行, 重点在于保障信息服务得以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 为实现这个目的, 本指令致力于在如下一些领域使各成员国关于信息服务的国内立法趋于统一。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内部市场制度、服务供应商的设立、商业信息传播、电子合同、服务中间商的责任、行业行为准则、争议的非诉讼解决、司法管辖和成员国间的合作等等。”第二,重视络隐私权的保护

12、。欧盟主张订立严格的保护标准,并通过设立特别委员会,敦促各国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络隐私权。欧盟对于络隐私权保护的框架文件主要有四个: 一个是为配合经合组织 关于隐私和个人资料的跨国境流动的保护指令而制定的关于在自动运行系统中个人资料保护公约 ;二是 1998 年 10 月生效的关于个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 ;三是 1997 年 7 月欧委会个人资料保护工作组制定的关于个人资料向第三国传递的第一个指令评估充分性的可能方案 ;四是 1999 年部长会议关于互联隐私保护指引备忘录中规定的关于在信息高速公路上收集和传送个人资料的保护 。欧盟络隐私保护的特点在于其指令对于与欧盟有电子交易的他国的络

13、隐私保护情况提出要求,将欧盟所确立的络隐私保护的标准提升为国际标准, 这使得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大规模的络隐私保护和立法活动。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的思考无论是美国自下而上通过行业自律逐渐形成的监管体制,还是欧盟更加注重一体化的宏观法制建设,中国都不能生搬硬套,因为中国自有其独特的现状。面对电子商务所燃起的激情,激进主义者总是不断地强调中国所具有的后发优势,“制度创新”是这些学者谈论的最多的一个词; 而对于渐进主义者来说, 他们则总是拿起缺乏说服力的“实证分析”来证明中国需要等待制度环境的进一步成熟,而这样的代价是将国家的一些不透明而又低效率的运作机制进一步制度化。激进也好,渐进也好,都互有利弊。

14、经济发展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的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 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 但更多技术模仿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 所以这种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 短期效果不差, 而长期代价却极高。 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法制尚不成熟的国家来说, 有意的制度模仿有时比渐进主义者所倡导的自发的制度试验更有成效。 另外,同样电子商务也有其后发劣势的一面,比如政府如果垄断银行业,信用卡和私人支票无法普及,而这二者又是电子商务付款的主要方式, 没有它们电子商务就无法快速发展。 所以对于“制度创新”的鼓吹者, 我倒更相信经济学家杨小凯所说的, “中国现在应该抱着做学生的态度,老老实实地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电子商务这种新概念的出现要求我们必须完善监管。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新技术不仅是物理的技术、工程的技术,更是管理的技术、交易的技术等等。中国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同欧美不同,我们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因为司法体制和中介机构作为监管所依赖的条件在中国都相当不成熟,所以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里, 如果简单地照搬成熟市场里的监管者的功能的话,就很可能会失败。从这一点上说, 电子商务的监管在中国可以说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要做的事情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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