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水系内河5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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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水系内河5 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黑海船检 2017 372 号文公布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目录第一章通则11.1 目的11.2 一般规定11.3 定义11.4 限制条件2第二章检验和发证42.1 申请42.2 检验种类42.3 检验间隔期42.4 检验42.5 证书的签发及签署52.6 证书失效6第三章船体结构73.1 一般要求73.2 外板和甲板73.3 舱口结构73.4 骨架设置7第四章船舶吨位、载重线和船舶稳性84.1 吨位84.2 载重线84.3 船舶稳性8第五章船舶设备95.1 舵设备95.2 锚泊及系泊设备95.3 救生设备9

2、5.4 消防设备95.5 船舶标识9第六章载人处所及乘员核定106.1 一般规定106.2 乘员核定10第七章机电设备117.1 一般规定11附录 1审核图纸及资料12附录 2检验项目表13附录 3检验报告14附录 4证书格式15附录 5检验参考指南,17附录 6检验申请表,18第一章通则1.1 目的为加强黑龙江水系内河5 米以下小船的检验和管理,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特制定黑龙江水系内河5 米以下小船检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1.2 一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水系C 级航区的河流、湖泊、水库内,用于水上营运的船长大于等于3.6 米但小于

3、 5 米,载人数量(包括船舶操纵人员)不超过12 人的排水型船舶。下列船舶不适用本规定:高速船、游艇、渔船、帆船、运动竞赛艇以及排筏、充气式艇筏、水上摩托、汽油座舱机船等特殊形式的船舶。经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应在其限定区域内航行。本规定未明确检验要求的参照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执行。1.3 定义总长 L OA (m)系指船舶的总长度,即自船首最前端至船尾最后端之间的水平距离。船长 L (m)系指总长的96%。船宽 B(m)系指船舶最宽处两舷外板内表面之间的水平距离(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外表面),舷伸甲板和护舷材等突出物不计入。型深 D(m)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

4、平板龙骨上表面(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敞口船应量至舷侧顶列板上缘。满载吃水 d(m)系指船长中点处自平板龙骨上表面(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外板的船舶为下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载人船舶系指用于载运乘员的船舶。乘员系指除船舶操作人员以外的船上其他人员。干舷系指在船长中点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1.4 限制条件适用于本规定的船舶:(1)禁止在蒲氏风级4 级及以上以及其他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2)禁止夜间航行、雾航;(3)禁止在主航道航行;(4)禁止在流凌期间航

5、行;(5)禁止大型牲畜上船;(6)禁止电动自行车,特别是摩托车等大件货物上船;(7)禁止载运易燃易爆危险品;(8)航行时所有人员均应穿着救生衣,乘员应坐在座位上。第二章检验和发证2.1 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2.2 检验种类初次检验初次对船舶颁发证书前进行的检验,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航行和作业条件。年度检验对船舶现状进行总体检查,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航行和作业条件。换证检验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期的航行和作业条件,并换发新证书。临

6、时检验船舶在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检验, 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2.3 检验间隔期2.3.1从事旅游营运的载人船舶为每年检验1 次;其它船舶检验间隔期为 3 年;换证检验的检验间隔期为6 年。2.4 检验2.4.1初次检验船舶初次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负责, 检验合格后签发证书。船检机构负责对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按附录1 中的图纸资料进行审核,建立船舶技术资料档案。初次检验项目参见附录2。年度检验年度检验时船舶应处于空载状态。年度检验可在年度检验到期日前后一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项目参见附录2。换证检验换证检验时船舶应处于空载状态。换证检验可在检验到期日前两个月内进行。换证检验项目参见附录2。临时检验船

7、舶在规定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应申请临时检验。船舶临时检验的检验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5 证书的签发及签署船舶经初次检验合格后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证书有效期为6 年,船舶检验证书及检验报告的格式参见附录3、附录 4。船舶经年度检验合格后由现场验船人员在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盖章,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3。船舶经换证检验合格后,由船舶检验机构换发新证书,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3。船舶经临时检验合格后由船舶检验机构在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或换发新证书,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3。证书签发时应注明船舶航行水域的范围及航行限制条件

8、。2.6 证书失效船舶存在下列条件之一时证书失效:(1)船舶未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时;(2)船舶发生影响航行安全的机、海损事故时;(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船体结构、机电设备、安全设备的;(4)船舶的适航条件与证书所限定的条件不一致时;(5)船舶所有人发生变更时。第三章船体结构3.1 一般要求本章适用于对于钢质、铝合金及纤维增强塑料的船体结构。船舶应有足够的结构强度, 船体构件的布置应保证结构的有效连续性。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船体结构应符合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关规定。船舶应至少在首部设置一道舱壁。船舶应设置横向骨架,肋骨间距一般应不大于600mm。3.2 外板和甲板最小厚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9、:(1)对于钢质船板厚不应小于1.5mm;(2)对于铝合金船板厚不应小于2.0mm;3.3 舱口结构船舶若在船中部0.4L 的范围内保持连续的舱口,则应在舱口边缘设置连续的加强结构。3.4 骨架设置船舶应设置船底骨架、舷侧骨架及甲板骨架,骨架的间距应相同,不同骨架之间应尽可能形成框架。钢质船舶骨架的规格不小于L30303 的角钢。第四章船舶吨位、载重线和船舶稳性4.1 吨位船舶总吨位、净吨位均取为1。4.2 载重线船舶最小干舷F 不低于 220mm。船舶应勘划载重线标志,载重线标志的长度为400mm,宽度为 25mm,线段中点位于船长的中点,勘划于船舶两舷,其上缘至甲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等于所核

10、定的干舷。4.3 船舶稳性船舶应具备足够的稳性,应符合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应规定。船舶应设置浮力体, 浮力体提供的浮力应大于等于空船重量的 110%。浮力体通常由干舷甲板以下的水密舱室和 /或采用不吸水的封闭型发泡塑料填充的空舱组成。浮力体应永久性固定设置,并尽量采用左右对称方式布置。第五章船舶设备5.1 舵设备自航船舶应具有舵设备或与舵设备相当的其他装置。舵叶可选用钢质平板舵,舵叶厚度应不小于4mm。5.2 锚泊及系泊设备航行于河流中的船舶应配备锚泊设备,锚重大于等于 8kg,锚链直径大于等于 5mm,长度大于等于 15m。锚可为四爪锚或其它型式, 锚链可用同等强度的纤维绳或柔韧镀

11、锌钢丝绳代替。船舶可用插杆、木桨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替代锚设备,但应在证书上注明替代锚设备的情况。船舶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系船索和相应的系缆设备。5.3 救生设备船上人员每人应配备救生衣一件。船舶航行期间,船上人员均应身着救生衣,儿童应身着儿童救生衣。5.4 消防设备船舶应配备 1 只消防用水桶。自航船舶应配备1 只容量不小于 2kg 的手提灭火器。5.5 船舶标识船舶应在醒目位置标示船名及核载人数。第六章载人处所及乘员核定6.1 一般规定载人船舶应有固定的载人处所,每位乘员应占用一个固定座位,座椅应尽可能位于船的低处,座椅面的上缘距基线的垂直距离小于等于 0.4D,小于 250mm 时取 250mm。下列处所不应载人:(1)干舷甲板在首部舱壁之前;或距船首600mm 范围内;(2)距开敞式的机器处所500mm 之内的范围;(3)船舶驾驶者的操纵范围内;(4)船舶检验机构认为不适合载人的其它处所。6.2 乘员核定应符合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应规定。第七章机电设备7.1 一般要求船舶安装的机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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