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建设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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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章 程第一条 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校长提议、校党总支研究,决定建立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第二条 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由校长聘请的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的专家任委员。第三条 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的常规性工作由教科室负责。第四条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校长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经济、科技发展和用人需求以及毕业生质量反馈信息。第五条委员会应热爱中职教育事业,积极为学校制定招生计划,专业设置、开设课程,教学管理及毕业生就业提供咨询和信息,热心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第六条委员所在单位如有学校毕业生和实习生的,应关注他们学习和工作表现,及时向学校反馈信息。第七条:委员会若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应聘的,应及时向学校通报,以便补聘他人。第八条学校应重视委员们提供的建议和信息。及时研究,并将采纳意见向委员通报。第九条学校应尊重各位委员,并为他们的活动创造条件。第十条学校设立专项发展资金,为委员提供咨询费。第十一条 委员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出重大建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学校应给予奖励。第十二条遇有重大问题而不能及时召开会议时,学校可派人直接向委员征询意见。第十三条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可续聘。连云港中等专业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二0 0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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