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消费信贷法律规制的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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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消费信贷法律规制的重思以保护金融信用消费者为视角朱晓磊 姚 佳(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摘要: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给世界各国以警示。如何从微观着手预防危机爆发,如何以法律规制消费信贷,如何充分地保护个体利益等都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金融信用消费者在消费信贷领域作为新的消费者群体日益规模化,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相应权益保护亦存在特殊之处。金融信用消费者保护理念本质上是由公平理念、“以人为本”理念等不同层次构成。 关键词:美国次贷危机;金融信用消费者;消费者本位年,美国发生了“次贷危机”( ),其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急剧下降、市场交易价值和评估价值严

2、重缩水,欧美大型金融机构出现巨额损失,并从美国波及到全球金融市场,引发了全面的流动性紧缺和信贷紧缩,并逐渐开始对实体经济造成负面冲击。进入年,“次贷危机”的影响不仅没有消退,其危害性却在日益发酵和扩散。同年九月,美国爆发了“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在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引发金融地震后,美国政府紧急出台一系列应急救市政策,传统的监管和救助手段存在内在的缺陷,在金融系统丧失功能和存在信任危机的情况下,资本充足率约束以及既有的金融救助和纠正机制也失去了效力。1“次贷危机”和“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更给人们以警示:如果要将我国的金融业构筑得安全、稳定与坚实,那么微观的消费信贷等制度必须最大限度地抵御住潜在

3、的风险,正所谓“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本文拟探讨金融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必要性、保护理念等问题,以期为进一步深入研究消费信贷等法律理论以及实践问题积淀些许素材。一、研究缘起:金融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必要性美国次贷危机主要是由于消费信贷领域存在问题而引起的。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主要指为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交易关系的人,消费者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一定的对价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金融信用消费者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关键构成要素在于“信用”,此即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信用”具有丰富的涵义,其中最为显著的内涵体现在:一方面消费与付款行为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

4、另一方面个人从金融机构或在相关信用证明的条件下,获得资金的能力。消费信贷、信用交易的媒介是金融信用消费者的信用程度,交易相对方通过了解其信用状况,从而选择进行或不进行一定的信用交易,或者是否给予金融信用消费者一定的信用额度。对于金融信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关系,即信用为主要的联结纽带,金融机构以判断消费者具体信用程度为操作的基础。美国次贷主要是利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由商业银行将各类贷款证券化,形成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的抵押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一系列证券化产品,从而将贷款风险通过证券市场转移给投资者。随着贷款风险的转移,商业银行因贷款占用的资本得到回收,其继续扩大贷款规模。在这一模

5、式下,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明显提高,而且除了放贷规模扩大以外,放贷的对象也得到了扩展,一些传统模式下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客户也成为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比如次级按揭贷款人等都成为了银行的重要客户。我们不难看到,次贷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法反映借款人实际信用状况的,甚至无法准确地反映贷款利率本身的实际情况。而相应的,在危机到来之时,金融信用消费者则无法继续按期、如数偿还贷款,同时其房产或其他信用交易对象等财产权以及一些基本的权利(诸如居住权等)则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因此,充分地重视消费信贷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实属必要。二、理念诠释:消费者本位理念的延伸美国次贷危机给人们带来了警示,也更让人们深思其背后的法

6、理意蕴。在以法律规制消费信贷活动,应秉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观念,这也是经济法学研究的主旋律之一。“从经济发展史及实践过程看,交易的最初就产生了信用问题,而市场交易一旦发展到契约化阶段,使信用得以新生,出现信用交易,信用与交易从内在统一扩展到外在统一,实现了实质化与形式化的相容。”我们可以看到,市场经济日新月异,发展迅速,而在微观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与关系中,消费者始终处于中心位置,对其进行全面且充分保护的理念始终如一,不曾动摇。考察金融信用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理念,我们认为,其始终根源于消费者本位理念,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法律实践则深刻地体现了消费者本位理念的延伸。公平理念之渗透。法律之所以给予消

7、费者特殊保护,主要因为消费者是弱者,由于消费者都是分散、孤立的个人,经济实力薄弱、信息不对称,使得其体现为结构弱、实力弱与手段弱等特征。“这种弱势地位表现在,作为个人、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因其不是专门从事商品买卖的人,其与经营者相比较,通常欠缺交易的经验,或者缺乏足够的交易信息和交易的能力。还要看到,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相比较,不仅在经济实力上差距悬殊,而且由于科技发展、分工细化,使消费者独立判断选购商品的能力降低。”在金融领域中,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其通常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在其同意将信用数据披露给金融机构之后,其只能被动地接受对方所做的授信决定,如果法律不给予其特别的保护,此种

8、被动、弱势地位则决定了消费者权益很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在工业化社会孕育了一种考虑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不平等契约关系的新观念时,法律设定相应规范时,多考虑校正此种不平等,从而实现法律的公平价值目标。当事人必须服从于一个被现代法学家称之为经济秩序的东西。可以说,此种公平对待即弱者的“自由是否实现,不在于强者有多少自由,而取决于弱者有无自由,弱者有无自由是检验人们是否享有自由的根本尺度。当弱者享有自由时,那么强者当然也享有自由,因而也就人人享有自由、全体自由了”。1因此,法律对弱者的特别观照,就是要赋予其更多的自由与权利,通过一种强制利益平衡机制,使得弱者权益获得更多的保护。“以人为本”理念之体现。

9、“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要求一切社会经济发展活动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全面发展服务,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机制,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1法律对消费者的特别关注,其基础正在于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因为无论如何,消费者始终是“与经营者发生交易关系的生活、生存的个人”。1在法哲学领域,由于其论域的独特性,其论题始终是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所形成的框架之中展开的,但其根本的出发点和最终的旨趣却始终是个人。由于法律一直被认为(其实并无不妥)一种权威的社会控制手段,人们在思考法律问题的时候(无论是从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思考),都很自然地把“社会”作为法律的目的而几乎完全忽视了法律的

10、“生活”目的。因此,法哲学对法律生活的现实理解,首先是立足于对现实的真实的“人”的理解,是以现实的真实的人的“生活”为对象、以其“生活”的“理想”为目的的理解,而不是以“社会”为目的的理解。1因此,在“以人为本”理念指引下,于设计具体制度时,张扬人性,在经济社会条件允许下,最大限度维护人的安全、尊重人的自由、增进人民的福祉、合理安排人民税赋和其他负担,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公正,保护劳动者、消费者等弱者的权利。1对金融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与实践均要围绕“以人为本”的发展观,领会生活的实质、参悟法律的真谛。消费者本位理念之升华。无论金融信用消费者的权利如何特殊,保护方式如何特殊,法律在处理、甄别

11、其权益保护之时,始终基于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应给予特别保护这一价值目标。这也恰恰体现了哲学上“共性寓于个性,个性丰富共性”的原理,即消费者本位理念扩展至金融信用消费者,同时金融信用消费者的特殊权利与地位更加丰富与发展着消费者本位理念,是消费者本位理念的升华。本文认为,只有秉持金融信用消费者本位理念,才能进一步平衡金融信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也才能进一步促进信用消费的发展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三、结语金融信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关乎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协调的重要命题之一,本文试图确证对金融信用消费者的保护理念:即其充分体现了公平理念、“以人为本”理念,是

12、消费者本位理念的进一步延伸。然而,从理论走到实践、再从实践上升为理论,抑或将法律理想转换为法律现实,法律现实印证法律理想等等,这一切都需要由历史来验证。参考文献:王敏次贷危机揭示现代金融业发展五大特征上海证券报,(版)本文仅讨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即在我国反垄断法、价格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 , , , ,:信用()具有四层涵义,()信任;()借钱以及偿债能力的信任;()卖方给予买方一定的付款期限;()从金融机构或在信用证条件下,获得资金的能力参见蓝庆新美国“次贷危机”与我国金融风险防范理论探索,()(总第期) , :孙智英著信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城市出版社,:参见潘静成,刘文

13、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王利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法治论丛,()参见法热拉尔卡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务印书馆,:邱本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人口研究编辑部(主持人:陈卫)论以人为本人口研究,()徐孟洲,谢增毅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以人为本”理念与经济法主体和体系的新思考现代法学,()参见姚建宗法律生活的哲学观照:法哲学的智慧北方法学,()作者简介朱晓磊(),男,河南安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证券法等;姚佳(),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等。责任编辑:江海洋新“国家安全审查”

14、条款与我国的外资并购规则刘丽园(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摘要:年月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我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与此前的一系列相关法规、规章等一起构成了这一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本文综合分析已有的规定、各界的讨论和有关部门近年来的实践,预测这一新制度可能采用的实质规定和形式,说明新制度将给中国的外资并购规则带来的变化。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法;外国投资者年月,我国反垄断法通过,年月日实施。该法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焦点之一就是首次写入法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制度。我国在反垄断法颁布之前也已经有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指导意见的部分条文涉及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文是原则性的,既没有对“国家安全”的定义,也没有说明审查的程序和标准。本文综合分析已有的规定、各界讨论和有关部门近年来的实践,预测这一新制度可能采用的实质规定和形式,说明新制度将给我国的外资并购规则带来的变化和对外国投资者可能产生的影响。一、反垄断法设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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