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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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序号违法行为罚则依据条款11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2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3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4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一)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

2、十七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罚2生产经营禁止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3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4进口食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同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处罚5经营标识不全和虚假宣传的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

3、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6食品中加入药品同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7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同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按第食品安全法八十六条处罚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同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第一款第(七)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处罚8拒不调离“五病”人员及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9不按照规定做台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10储存食品时未及时清理过期变质的食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11储存散装食品时未标注名称、生产日期

5、等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12发生食物中毒时不按规定处置、报告事故,毁灭有关证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处罚13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处罚14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不符

6、合要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15加工操作工用具标志存放不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16内外环境存在四害孳生场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按食品安全法第

7、八十七条处罚17设备与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 项,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项处罚18餐具不消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按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的,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精品文档】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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