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层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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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架空层承诺书架空层使用权出让协议书甲方:福建省安溪县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一、甲方提供址在安溪县恒兴房地产锦绣家园项目“锦绣家园”13号楼架空层的使用权约平方米给乙方使用。乙方必须合理使用架空层,不得影响其他业主。二、本协议架空层使用权位置详见附见平面图。三、本协议架空层使用权出让价人民币:伍万元整,款项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乙方未能付款,本协议自行作废,甲方有权把架空层使用权另行出售。四、甲方出让架空层乙方只有使用权,不享所有权,该架空层不能办理权属证书。五、本协议为乙方享有该架空层使用权的凭证。乙方转让架空层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报甲方备案。六、甲方于2022年 7月 30日前把架

2、空层交付乙方使用,乙方购买架空层的使用期限至2075年3月2日止。七、本协议架空层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及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八、乙方已收到甲方提交的业主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合同,并承诺完全遵照和履行,保证在架空层使用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自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公共维修基金。九、乙方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及乙方付清款项后生效,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福建省安溪县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 签章:签字: 时间:时间: 注意核实是否有权出售湖南省第一测绘院架空层车位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服

3、务和收费行为,维护汽车停放秩序,保障车库车位产权人、使用人、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服务和收费等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本办法所称的车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除车库外用于停放车辆的场地。第十六条车库车位的管理服务 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

4、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符合国家交通设施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二)设置醒目、统一的车库车位交通标识和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电话;(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四)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五)有专人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进行登记,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驶通畅;第十八条车辆停放人行为规范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5、车辆停放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应当包括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二)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占用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三)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五)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第二十条车库车位的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的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的成本构成 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的成本

6、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2、车库车位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车库车位清洁卫生费用;4、车库车位绿化养护费用;5、车库车位秩序维护费用;6、车库车位保险费用;7、车库车位能费用;8、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收益分配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大院。二、出入大院时的车辆应按规定方向减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得大声鸣号,不准在大院内学习驾驶机动车,非

7、机动车须下车进出大院。三、进入大院停放的车辆,必须听从保安人员指挥,大院门口、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区域禁止停车,机关部门车辆停放在停车库内,外来车辆按划定的地点停放。必须锁好车门,关好车窗,注意安全,保持车位清洁,因车辆行驶不当而撞坏公共设施,须追究责任,予以赔偿。四、进入停车库的车辆必须严格按划定的车位停放,不得占道乱停,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和其他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区域内整齐停放,停车库内严禁吸烟。五、为确保停车库道路畅通,通道上不准堆放物品,不准乱扔纸屑和脏物;严禁擅自移动、挪用消防设施,保证完好无损,确保安全。 一、车位一经出售给个人,该业主即拥有对该车位的使用权,其他人未经允许不

8、得在该车位上停放车辆。二、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车辆,车辆高度不得超过2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车位。三、停车位只限于停放机动车辆,不得堆放其他物品。四、业主不得对车位现状进行任何施工改造,不得随意在停车位安装任何设施设备,一经发现,院有权进行干预、劝阻,并责令原业主恢复车位原貌,如不自行恢复,院有权采取其他措施。五、车位所属附件(指车位锁、停车挡板),院负责维修、保养一年(从领车位钥匙时算起)。保修期后,附件的损害、老化均由业户自行维修。六、业主对个人车辆的安全负责。七、保持车位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车辆有漏油、漏水时,业主应立即处理。八、禁止在车位

9、内洗车、修车。九、院授权物业公司监督执行本规定。湖南省第一测绘院 2022年1月7日为了对本小区地下机动车库实行有序管理,更好地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保障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方便临时(来访等其他需要入库的车辆)停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请广大业主积极配合,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车库管理工作做得更加完善。一、车辆进出管理1、持有本车库产权车位和租用车位的车主,凡进出本小区车库,实行一卡一车刷卡通行的原则。2、凡属本小区业主临时驾车进入的,请说明情况,如实填写门牌室号,经车管保安确认后,提供临时停车位,车主应按保安提供的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3、对外来访客(或接送客)驾车进入本小区,有车管保安问

10、清访问的具体门牌室号,然后经业主确认后,登记进入,并按车管保安提供的临时停车位停放。5、本车库在确保本小区业主临时停车的前提下,提供外来车辆的进入和停放。当临时停放车位已满位的情况下,车管保安摆放车位已满的告示牌,不再对外来车辆开放。6、出租车进入接送客,应向车管保安提供门牌室号,经确认后登记进入。7、车卡在有效期的最后3天前,请及时充值。8、对失效(过有效使用期但仍需租用)的车卡,车库保安在与监控联系确认后方可放行。但车主必须及时到天洋公司(或物业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二、固定(已租、售)车位的管理1、持有本车库产权车位和租用车位的车主使用的车位为固定使用车位,实行一车一位的管理原则。2.车

11、管保安每月对开发商提供的租、售车位情况进行核对,及时了解车位的使用状态。以保证车位资的有效性。3、车位墙上显著标明售、租标志及对应的车牌号。以方便车主停放车辆。4、车管保安必须及时地对车辆进行引导,加强对车库的安全巡视,检查车辆的泊位情况(停放线及停放位置与车牌号应相符)。发现车门、窗未关等情况,及时告知车主。三、临时车位的管理1、车管门岗保安应对临时进出车辆经登记(记录车牌号及访客门牌号室)并告知其收费标准及停车位置,同时用对讲告知车管员,车管员应及时跟进,引导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上。2、临时停车应听从车管员的车位安排,严禁乱停乱放,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停放和通行。四、临时停车收费标准1、1小时

12、内不收费。2、1小时以上收费5元/小时。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25元/天。五、其他1、特种车辆等因公入库的车辆免予收费并予以积极配合。2、搬家、婚礼等临时需要进库的车辆,车管员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配合,提供服务。3.物业管理处与天洋公司(开发商)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争取获得更多的临时停车位资。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4.有特殊停放车辆需求的业主,请及时与我管理处联系。根据合理、可行的原则为业主提供方便。5.对违规停放,不听从管理的车辆,在耐心进行劝说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将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并通报给业委会。第一条 为了规范车棚车库的使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

13、障城市交通畅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各县(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车棚车库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车棚车库,是指按规划要求为住宅配套建设、用于停放非机动车或机动车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房屋管理、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车棚车库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车棚车库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车棚车库的设计用途使用车棚车库,不得改变车棚车库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车棚车库出租应当依法签订租赁

14、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出租人向车棚车库所在地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七条 申请车棚车库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车棚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三)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共有的车棚车库出租,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第八条 对符合车棚车库租赁登记条件的,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登记,并发给车棚车库租赁登记证。第九条 车棚车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车棚车库权属有争议的;(二)无车棚车库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三)已通知列入城市

15、规划拆迁范围,准备拆迁的;(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车棚车库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七)有其他依法禁止出租情形的。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区域内车棚车库使用情况的巡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擅自改变车棚车库使用性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在车棚车库住人或利用车棚车库开店的,处500元以上20_0元以下的罚款。在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区域,对前款规定的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车棚车库出租未向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并可对业主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车棚车库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涉及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法使用车棚车库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查处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事项,应当告之投诉举报人向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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