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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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HWHZD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细则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细则 2013-12-25修订 2013-12-25实施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印 发 专心-专注-专业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细则规定了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运行、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的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的监督,主要包括:(一)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2、(二) 锅炉范围内管道。(三)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四) 锅炉房。(五) 锅炉承重结构。(六) 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除氧器、汽机疏水扩容器、锅炉定期排污扩容器、连续排污扩容器、暖风器疏水扩容器等及其安全附件。(七) 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八) 生产附属系统中包括仪表空气系统储气罐、厂用空气系统储罐、空气干燥器罐、及各类空气储罐、燃油系统的轻油卸油加热器、氢站高压氢气储瓶、氢气缓冲罐等及其安全附件;(九)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其它受监压力容器。第三条 下列人员应熟悉本细则的相关内容:公司生产主管领导;策划部、检修责任部门、运行部及

3、生活服务公司等主管领导;策划部机炉电专责工程师;检修责任部门、运行部的机炉电专责;压力容器监督工程师;焊接技术员及焊工;物资供应处备品配件专责工程师及材料库保管人员;生活服务公司专责及安全员等。第二章 引用文件2013.06.29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劳部发 1996 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 1999 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GB 151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GB/T 9222 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 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GB/T 19624 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

4、02号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1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DL 612 电力工业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47 电力工业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T 655 火力发电厂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测试规程DL/T 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 875 电力工业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工程师资格考核规则能源部电 1992 1069号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第一条 锅炉:锅炉按用途分为发电锅炉、工业锅炉和民用锅炉,本细则所指锅炉包括华能

5、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火电厂发电锅炉、启动锅炉,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用余热锅炉第二条 压力容器:本细则所指压力容器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二) 工作压力与容积(V)的乘积大于等于2.5 MPaL;(三)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第三条 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本细则所指压力管道是发电系统中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或液化气体的管道,以及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一

6、条 组织机构(一) 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是压力容器及管道监督领导机构,压力容器及管道监督网(以下简称锅监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实行企业、部门及班组三级管理制度。(二) 压力容器及管道监督职能部门设在策划部,策划部设压力容器监督工程师(以下简称锅监工程师),负责压力容器及管道日常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三) 部门和班组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安全管理的责任人为主任和班长,负责组织落实日常的具体措施。(四) 锅监工程师是本企业压力容器及管道监督负责人,策划部、运行部的锅炉、汽机专工和检修公司锅炉、汽机专业主管是本部门压力容器及管道监督的工作负责人。第二条 策划部锅监工程师的职责(一)

7、 对本单位压力容器及管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上级公司压力容器及管道安全监察机关的规程、制度、文件、标准。(二) 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工作,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和年终总结,建立压力容器及管道监督档案,安排压力容器及管道的检验工作并审查检验报告。(三) 参加上级部门安排的相关压力容器及管道监督工作会议及学术交流,不断提高监督技术水平。(四) 参加制定审核压力容器及管道的重大修理方案并监督执行。参加压力容器及管道事故调查分析;参与执行压力容器及管道反事故措施及技术改进措施。(五) 参加新建压力容器及管道的验收、试运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及管道的修理改造后的验收工作。(六) 监督

8、高压焊工、运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热处理工、化学水处理工的资格及工作质量。(七) 组织完成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在每年年底更新充实新的内容。(八) 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外部检验,将查出的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并监督整改。(九) 利用机组检修机会,组织锅监工作组对压力容器及管道进行防磨防爆检查,负责压力容器及管道内部检验的对外联系,组织对锅检中心的压力容器及管道检验方案的讨论和汇审工作。(十) 组织召开压力容器及管道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适时组织相关人员修改、充实本细则。第三条 锅监工作组的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华能集团、华能国际、网省电力公司相关压力容器及管道监督方

9、面的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与之相关的运行、检修规程,并监督执行。(二) 参加改、扩建、检修、更新、改造工程中相关压力容器及管道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三) 参加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前及安装各阶段的监督,参加水压试验、化学清洗、蒸汽吹扫、安全阀校验,安全保护装置调整试验和整套试运工作。(四) 分专业组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进行防磨防爆检查和定期外部检验,提出防爆对策,分析解决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配合锅检中心进行内部检验或专项检验。(五) 监督焊工、无损检测、检验人员及运行人员持证上岗,并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各部门压力容器使用情况,发现违章及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改进

10、。(六) 组织进行压力容器及管道的事故调查分析。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安全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七) 定期召开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监督会议,总结交流相关压力容器及管道专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第三条 运行部的职责和相关技术要求(一) 贯彻执行电力工业压力容器监察规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组织运行专业人员编制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运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 根据电力工业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经常性地对在役压力容器及管道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检修处理。(三) 严格按照锅炉及压力容器相关设备运行规程操作运行,如有超温、超压、严重缺(满)水、保护失灵等,必须如实记录,并通知锅监

11、工作组。(四) 锅炉运行时,内部工质必须符合要求,锅炉停止时应选择适当的防腐方式,防止锅炉内部结垢、腐蚀。压力容器在停运状态,应根据时间的长短,采取防腐保养措施。(五) 参与压力容器及管道的水压试验。(六) 锅炉运行人员在锅炉启动和停炉前后应详细检查各部位膨胀,如有疑问或不正常现象应及时通知检修公司、策划部锅炉专责工程师或锅监工程师。(七) 定期组织运行人员进行压力容器方面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第四条 检修责任单位的职责和相关技术要求 (一) 经常性地对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外观及安全附件(安全门、水位计、压力表等)进行巡回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知锅监工程师,并按照

12、主管部门制定的措施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策划部专业工程师和锅监工程师。(二) 按照电力工业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门进行定期校验,每年12月份将校验结果书面上报策划部锅监工程师。(三) 参加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外部检验,配合锅检中心完成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内部检验和专项检验,负责处理检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四) 结合检修,完成安全阀的定期排汽(气)试验和整定工作;负责编写压力容器及管道的水压试验技术措施并参与试验,将试验结果记录建档。 (五) 负责填写压力容器技术登记簿,并在每年12月份充实新内容。(六)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改造应有设计图纸及计算资料和施工技术方案,并且符合相关规

13、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和锅监工程师负责监督实施。修理、改造的技术资料和效果报告由负责实施部门提供并送档案室存档,同时提交锅监工程师一份备案。(七) 在压力容器及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时,由检修公司向策划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录A,焊接技术员出具焊接工艺卡(见附录B)或焊接技术措施。对于重要受监部件,如锅筒、联箱、四大管道及旁路管、锅炉受热面管、导汽导水管、外径大于159mm、工质温度高于450的其它蒸汽管道以及压力容器等,焊接技术员应编写焊接措施,经策划部主任审核、公司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八) 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焊接方法,原则上采用全氩或氩弧焊打底电焊盖面,特殊情况下经金属监督工程师或锅监工

14、程师同意,可用其它方法打底焊接。 (九) 对于新型材料的焊接,焊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十) 在锅炉受压元件和压力容器上进行开孔,必须遵守火电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5054)或钢制压力容器(GB150)等标准的规定,由检修公司门技术负责人进行强度校核,报经锅监工程师审核、公司生产主管领导批准执行。(十一) 压力容器的改造与修理过程中发生的焊口,应按相关标准进行无损检测,无损检测的比例由金属专责工程师按相关标准及现场情况确定。(十二) 承压部件焊接应严格执行自检、班组检验、部门验收、焊口探伤检验等程序,锅监工程师应对持证上岗、焊接质量、焊接工艺执行情况、焊口探伤比例等进行监督检

15、查。(十三) 锅炉受压元件和压力容器所用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其化学成份、机械性能等应有质量证明书,且是具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否则不得使用。(十四) 承压部件用合金钢管、钢板、阀门等在使用前必须进行100%光谱复验。(十五) 承压部件使用代用材料时,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金属监督工程师或锅监工程师审核并经公司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代用。(十六) 严禁在承压部件上随意焊接或电焊引弧、带压补漏、吊重物等工作。(十七) 监督焊工对承压部件和压力容器的焊接质量,建立焊接责任人记录,详细记录各施焊位置、时间、钢号等。(十八) 领用压力容器及焊接材料要检查材料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厂家等,无证材料禁止领用。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应及时联系策划部对其进行确认或必要的检查。(十九) 对领用的焊接材料应妥善保管,防止混料现象。第五条 化学及热工监督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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