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解读与新环保法解读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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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解读与新环保法解读合集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解读 为进一步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明确对社会公众公开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结果等22项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热点内容。对罪犯近亲属还应公开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等10项个人服刑信息。监狱要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及时处理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解读一罪犯立功的条件和程序要公开意见强调,对深化狱务公开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罪犯申诉、控告、检举

2、的方式和途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以及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信息对社会公众依法公开。意见还明确,要将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以及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对社会公众公布。对于罪犯在监狱内的表现,比如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要向公众公开,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也在公开之列。意见还将罪犯在监狱中的服刑细节作为向公众公布的信息,包括: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

3、关情况。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也必须予以公开。公开的方式不仅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还可以通过召开执法情况通报会等方式。解读二 用短信微信向近亲属发布信息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信息除包括对社会公众公布的内容外,还包括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账户收支等情况,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均应依法向罪犯近亲属公开。公开方式可以通过在会见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为罪犯近亲属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也可以通过设立狱务公开服务热线及时解答疑问;还可以通

4、过运用手机短信、微信,向罪犯近亲属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向罪犯及其近亲属告知罪犯个人服刑情况的相关信息,也可根据罪犯及其近亲属的申请依法予以公开。解读三 定期邀请执法监督员检查监督意见明确,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可以通过狱务公开专栏、监狱报刊、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电子显示屏、罪犯教育网等方式来进行公开,还可以在狱内设置狱务公开信息查询终端。但是意见同时指出,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此外,意见强调,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可以聘任执法监督员,定期邀请执

5、法监督员检查、监督监狱执法情况,并列席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或者参与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意见还指出,执法监督员有权向监狱反映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狱应当将相关办理情况及时反馈。解读四 有何特点?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意见全文共6个部分18条。第一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深化狱务公开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进一步提出了深化狱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及原则;第三部分进一步深化了狱务公开的对象和内容;第四部分进一步创新了狱务公开的方式方法;第五部分进一步完善了狱务公开的工作制度;第六部分进一步强化了狱务公开的组织领导。问:与以前关于狱务公开的要求

6、相比,意见有什么突出的特点?答:意见作为新时期下全面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以前关于狱务公开的要求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狱务公开的内容更深入更明确。意见围绕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监狱工作实际,提出了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和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分类公开的要求,并细化了公开的具体内容。二是狱务公开的方法更多样更便捷。为切实增强狱务公开的实际效果,意见在总结近年来各地狱务公开创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突出利用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丰富和创新公开的方式方法,拓宽公开的渠道,使罪犯近亲属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加方便、快捷

7、地获得公开信息。三是狱务公开的工作制度更系统更完备。狱务公开涉及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一些关于狱务公开的要求常散见于与监狱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意见对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把与狱务公开工作相关的规定、要求补充进来,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狱务公开工作制度。解读五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信息近日,司法部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和有关内容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问:意见在深化狱务公开内容方面做了哪些规定?答: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应当根据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和罪犯等公开对象的不同需求,继续深化狱务公开的内容,并采取了分类公开、逐步扩大公开内容的方法。即:对社会公众,主要公开

8、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结果等22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监狱执法领域的重点、热点内容。对罪犯近亲属,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还应依法公开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等10项具体涉及罪犯权利义务的个人服刑信息。对罪犯,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还应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依法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等执法、管理信息。此外,意见还强调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公开相关执法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

9、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解读六 为什么要公开?问:意见制定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答:狱务公开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自2001年10月司法部决定推行狱务公开以来,全国监狱系统公开监狱执法的依据、过程和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监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狱务公开整体工作水平,特别在公开的内容、机制、方式方法等方面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一定差距,亟须予以完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狱务公开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狱务公

10、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的要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也将推进狱务公开列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狱务公开工作实际,司法部在深入调研、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意见。意见的颁布实施,是司法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实现依法治监、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平安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监狱执法行为,提升监狱执法公信力,预防司法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解读七 如何落实?问:意见在确保狱务公开的各项要

11、求落到实处方面是如何规定的?答:为确保深化狱务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意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要求:一是做好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积极稳妥推进深化狱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监狱要分别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深化狱务公开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狱务公开工作的考评机制,加强专项督导检查,把狱务公开工作实际效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个人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三是总结推广经验,加强宣传。要及时归纳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深化狱务公

12、开工作。要加强对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公众、罪犯近亲属及罪犯的广泛参与、理解和支持。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中强化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保护责任和违规违法后果,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地政府的“守土之责”、环境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广大公众的环保责任。一、环境质量“监护责任”加重环境监测不仅是了解和掌握环境质量信息的重要手段,更是发现环境质量变化原因的重要依据,也是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证据来源。已经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特别加重了环境监测方面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追责力度也进一步加大。有关连带责任的条款,是新法强化环境监测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估

13、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如果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与厂家勾结、在监测设备上造假、在运营防治污染的设施,或者维护设施时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都需要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存在上述情形的有关机构不仅要面对处罚,还得连带承担民事责任。新法实施后,地方政府“一把手”将有可能因为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纰漏而“下课”。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中,还规定了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14、,并具体规定了9种行为,以及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其中第6种是,地方政府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人将会受到相关处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二 、环境监管责任更有分量以往,环境监察工作人员在面对污染企业时,往往面临着“门难进”的尴尬。新环保法的实施,有望化解这一尴尬。在赋予环境监察执法以更大权力的同时,新法也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这柄“双刃剑”直指环境监管乏力、责权不够明晰的积弊。新环保法授予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不少新的环境监管权力。其中,授权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

15、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责令限产、停产整治。如此一来,环境监察执法“偏软”的问题将得到完善。此外,针对环境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新法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的规则,当违法者受到处罚后逾期不改,执法单位可以按照先期的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且“上不封顶”,加重了违法排污责任。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新法还引入了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赋予权力的同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新法规定,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三 、公众的环保责任不容推卸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广大公众的环境保护责任不容推卸。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公众责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既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建立环境保护社会诚信档案等方面的内容,也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意见征求、环境损害和管理渎职等问题的检举举报,以及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条款。这些内容的修订和增加,对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维护自身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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