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院速裁机制发展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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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院速裁机制发展的深入思考顾乃明一、引言1999年2月至今,从我院率先在经济庭(现为民二庭)对案件进行 速裁试点,到今天正式成立的民四庭进行速裁改革,笔者一直从事简易民 商事案件速裁的一线工作。也正因为如此,针对速裁改革中存在的新情况、 新问题,结合亲身实践,笔者也展开了不少深刻思考,并形成了自己的见 解和观点,籍此撰写庭长助理论文之机,笔者希望将自己长期在速裁方面 的看法系统地展现出来,一方面抛砖引玉,为我院对速裁机制改革这一领 域的研究做个铺垫,另一方面也希望为院党组明年的速裁工作拓宽思路, 为院党组今后对速裁工作进行决策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鉴于我院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机制(以下均统称“速

2、裁机制”)已经 成功运作了整三年,期间,对速裁机制各阶段的实际运行效果等,研究室、 民四庭的其他同志也陆续作过一些系统的回顾和有价值思考所以对上述 问题,笔者在本文中不在赘述,而将侧重于结合实际问题,就速裁发展的 远景规划、我院速裁机制下一步应如何继续创新、如何继续深入发展的问 题做深入探讨,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二、速裁改革当前面临的问题(一)速裁制度定位不明确由于速裁机制是我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的新兴制度,作为新鲜 事物”,不可避免的要在摸索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解决问题,从而在摸 索中前进。也正是从这个层面上讲,在制度创设之初,我们对速裁的认识 和制度考虑非常有限,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实

3、际困难,缓解日趋严重的审 判压力,具体说来就是希望通过速裁改革,将现有的司法审判资源分配再 优化、使用更合理,从而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有效缓解 我院多年来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从这些年速裁改革成果看,应该说速裁 改革基本实现了初衷,并享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体现 我院特色亮点工作、树浦东法院品牌的重要“抓手”。然而要进一步挖掘 速裁的生命力,更充分的发挥其服务司法审判的有效职能,我们决不能仅 仅着眼于、并满足于眼前利益,而是应该冷静思考一下这个制度本质是什 么,它的终极目标究竟该如何定位。只有明确上述问题,才能对速裁制度 予以准确定位,从而更好的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

4、二)速裁法官的考核制度不客观由于速裁制度本身的特点启我院速裁机制成立以来,对速裁法官的 考核一直没有形成比较客观的专门评价机制。显然,简单参照其他民商业 务庭的考核办法是不太合适的,这主要是因为各部门审判工作的基础平台 大不一样。如果沿袭传统的考核办法,“一刀切,势必会导致形式上的公 平与实质上的不公平并存的局面,而这并不利于审判工作全面、高效的开 展。反过来,在对速裁法官的成绩进行客观肯定和激励的同时,也要有相 应的考核机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和监督。因此,有必要对速裁法官的考 核设定与速裁制度相对应的特殊考核基准或底线。(三)速裁制度没有凸显其特殊性在速裁三年实践中,我院速裁改革多集中在对庭

5、审程序的适度简化, 对法律文书的简化,对传唤方式等庭前准备工作的简化等方面,始终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大框架内进行的些微变动和逐步尝试, 对于当事人而言,他们所看到的更多的是程序上的简化、便捷,而不是速 裁本应带给他们的实质上的好处和特殊。换句话说,老百姓并没有从很大 程度上感觉到速裁与其他审理程序或相关制度的与众不同。因此,要真正 发挥速裁的作用,体现速裁制度的优越性,必须对其诉讼费收取等方面进 行尝试性的改革,让当事人真正感觉到其特殊之处,并吸引他们选择运用 这种制度。三、速裁制度创新具体设想(一)速裁制度的目标定位笔者认为,目前我们正在实践着的速裁机制,究其本质而言,其实是 在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无法适应实际需要的情况下,结合 我院审判实际,对其进行的一种大胆改良或者是一种很大程度的替代。事 实已经证明,这种自发的“法外”改革是符合现实需求的,是非常具有生 命力的,因而也是一种有益的改革。也正因为如此,我院的速裁机制才会 获得当事人的欢迎、浦东新区地方政府的支持以及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 既然我们的速裁改革生发于简易程序,那么速裁的终极发展也理所当然应 该结合简易程序的命运来探讨。我们必须思考,若干年后,我们的速裁机 制和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是怎样的一种关系?是简易程序将速裁吸 纳,还是速裁机制将简易程序取代?作为基层法院来讲,自行推动的审判 方式改革最理想的

7、目标就是能够为司法解释所采纳这也是基层改革的最 高发展层次。很显然,我们能够设想的速裁制度最终的一种理想发展状况 是:速裁机制经过多年不断完善,不断成熟运行后,被司法解释乃至立法 所采纳,正式融入国家立法,成为一种独立的简易纠纷快速处置程序。事 实上,目前最高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已经部分吸纳了我院的速裁 做法因此不能排除上述设想以后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届时如果真是那样, 将是我们浦东新区法院对国家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贡献也是速裁机制多 年发展之后修成的最好“正果”。如果认同这样一个宏伟的目标是正确的是我们速裁机制发展的必然 方向,那么围绕这个清晰的远景目标,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我们在速裁 方

8、面已经做了什么,今后还应该做些什么。笔者认为,我们过去在速裁上 已经采取了一些正确的实质性的举措,最主要的是成立了专门的速裁机构 即民四庭。今年下半年以来又确定了速裁案件的独立审限和及时移送制 度,应该说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但这些举措显然还是不够 的,还不足以支持速裁成为一种独立、高效运行的程序。(二)下一步速裁方面的可行性制度创新结合速裁运行实践以及本院所具备的实际环境资源笔者认为可以在 以下几方面开展速裁制度的创新工作:1、试行速裁案件的诉讼费减收制度当前我院速裁机制面临的制约因素之一便是速裁案件的诉讼收费问 题。由于当事人对速裁制度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多数人认为速裁程序的运 用

9、不利于对其个人权益的充分保护,或会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有所减损,加 之适用速裁机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与非速裁案件并无差异部分 当事人对速裁机制存在严重排斥心理。如有的原告在预交与普通案件相同 的案件受理费后,对速裁机制简便的审理方式、较短的审理期限流露出不 信任心理,担心案件是否得到了慎重处理;而不少被告因无法在速裁机制 中明显受益,也经常要求15天答辩期满、严格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以及不恰当地提出管辖异议等,以达到排斥速裁之目的。由此可见,诉讼 收费制度未能体现出与速裁机制相对应的特殊性明显限制了速裁机制的 顺畅运行成为我院速裁机制当前进一步深入发展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 可以尝试对适

10、用速裁机制审结的部分案件在案件诉讼费上予以一定幅度 的减收制度即根据不同的审理结果和审理客观情况实行与速裁配套的、 相对灵活的诉讼费收取制度。该特殊收费制度的试行,能发挥以下几个有 利作用:(1、能弓I导当事人主动选择适用速裁机制,在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基础上积极配合法院快速、高效了结纠纷,保障速裁机制独立、高效运 行。(2X能较好地体现诉讼程序繁简与诉讼成本高低相一致原则,实现 速裁机制应有的公平与正义。(3 X能使当事人切实从选择速裁机制中受 益,更好地实践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原则。令人欣慰的是,目前这项工作我 院已经开始实质启动。据悉我院已经与区财政进行沟通,并马上向市高级 法院提交操作方案的

11、请示报告。笔者以为,这项制度如果不久能够正式定 下来,那将是我们速裁制度推行以来的一个很大亮点,一定会获得很高的 社会评价,并受到当事人的广泛欢迎。2.司法 ADR 制度在今年七月,在笔者所在的民四庭起草了的一个关于进一步推进速裁 操作综合规程的草稿中,对我院的司法ADR制度(法院控制下的替代性 纠纷解决办法)做了大致的设想,主要内容是:本院在立案大厅设立司法 ADR窗口。当事人可以在立案前或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ADR工作人员对 纠纷进行调停。达成协议的,如请求本院速裁机构确认,案件仅收取50 元诉讼费。司法ADRT作人员由本院在退休法官中选任。该制度设想的 最主要目的是发挥法院退休法官的积极作

12、用,在我院的有效控制下,进一 步丰富纠纷解决方式,降低诉讼成本。现在,笔者认为是到了我们将该项 制度付诸实施的时候了。一方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 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给了我们以上设想很好的制度支撑。该司法解释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 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 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 从事协调活动。另一方面,从我院现有的退休法官资源来看,最近两三年 我院通过机构改革、“月光政策”等的施行,使一大

13、批接近或达到退休年 龄的法院老同志离开了审判岗位。这些老同志大都是审判经验非常丰富的 老法官,而且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他(她)之中有不少人在退休后还 是非常怀念审判事业,盼望着什么时候能够发挥自身特长,再为社会公益 事业做点贡献。因此,两方面结合起来,笔者以为现在我院建立以退休法 官为核心的司法ADR制度已经水到渠成,完全具有可行性。笔者对退休法官参与司法ADR制度大致作如下设想:(1同法ADR 工作人员,由本院在退休法官中选聘(不限于本院退休法官)。选聘采取 退休法官自愿报名及我院单向聘请向结合的方式。(2)退休法官的选聘 标准是:审判经验丰富,热心解决民间纠纷,身体健康。(3 )选聘的退

14、 休法官实行年度业绩评估制。评估合格者,次年续聘。(4)选聘的退休 法官,在聘期间由我院给予相应的报酬,具体办法由政治部确定。(5) 参照仲裁选任仲裁员的做法,本院可以制定从事司法ADRT作退休法官 名册。当事人可以根据名册所载退休法官信息,协商选定主持调解的退休 法官,也可以申请由我院指定。3、尝试不上诉协议制度民法特别尊崇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即只要当事人意识自治不违背社 会公序良俗,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笔者认为,民商事案 件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允许当事人在诉前、诉讼过程中达成不上诉协议。 双方当事人达成不上诉协议是当事人私权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 运用,是双方合意的表现形式,

15、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符合现代契约的 性质,应具有约束力。因此,不上诉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应该遵守民法上 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该协议,无特殊情况不得反悔。这方面,笔者注意 到了诉讼法专家张卫平教授曾专门撰文阐述了该问题。他认为:我国民事 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必然会留下那个时代的痕 迹。当时社会的最大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独立性。该社会特 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事民事纠纷主体的自主性 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在这种诉讼体制下,也必然忽视当 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和 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相一

16、致的精神一民事诉讼的契约 化。因此,在当下思考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时,我们就必须考虑如何将 契约精神置入民事诉讼法规范和程序之中以表达民事法律主体在民事纠 纷解决过程中的自主性和主体性。为此,他提出了多种当事人可以达成的 诉讼契约,包括程序选择、不起诉、诉讼管辖、证据使用、不上诉契约等。笔者认为,尽管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不上诉协议制度并不违反 民事诉讼法的大原则,也有法理上的理论支持,因此我院可以在这方面先 试先行,成为敢吃螃蟹的第一人。4、完善速裁法官的工作考核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调研由我院人事管理部门因人而宜的制定一套专 门适用于民四庭速裁法官的办案考核综合体系。在具体办法上,我们可以 尝试不给速裁法官设定每月的结案数量而是为其设定一个全年的综合指 杭 如果一名速裁法官全年12个月有超过6个月以上的结案数均低于庭 内其他承办同类案件速裁法官结案数的话,那么说明他(他)并不是一个 办案效率最高的速裁法官,那么年底评功论奖,就显然不会考虑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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