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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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篇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 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XX53号),结合本市实(转自:小 草 范文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 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

2、,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 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 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 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 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 款)。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 l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 企业。本细则所称购

3、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 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 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第七条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 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 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 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 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第八条 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第九条 有贷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专用账户原则上应 当开立在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 工程抵押的项目,预售人应当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是该项目的抵押权人。第十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时,应当将监管账户一并公布。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将监管 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第三章监管资金总额的确定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所需的建筑、 配套设备、小区绿化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达 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建设费用)。

5、房地产主管部门应 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以及各类设备 定购合同等资料,确定监管项目所需监管资金的总额。第十二条 监管项目的建设资金总额指监管项目从申 请预售许可时的工程进度到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要完成各 分项工程所需投入的建设资金总和。为防止不可预见事件的 发生,保证扫尾工程的资金,监管资金的总额度应由监管项 目的建设资金总额加上该建设资金总额乘以20%的不可预见 费组成。第十三条 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规划变更或设备 更型等情形,涉及建设资金变动的,预售人可提交设计、规 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建设费用调整预算书及设备订购单, 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监管资金总额和商品预售方案

6、。第四章预售款入账第十四条 预售人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购房 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购 房人持预售人开具的专用账户缴款单直接到监管银行缴款,预 售人不得自行收存预售款。第十五条 购房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 (含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负责在发放贷款后五个工作日 内划入监管银行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第十六条预售人凭购房人在监管银行的缴款凭证为 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收据。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 同备案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将购房款存入监管银行资金专 用账户的缴款凭证。第五章预售款使用第十七条在监管项目竣工备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前,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

7、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 目的工程、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和有关工程建 设费用。第十八条进入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数额超过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的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取超出部分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开发贷款或其他款项已用于支付了相应期间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已支付款项可折抵预售监管账户中 相应监管金额,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予以相应调用。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 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一)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 金总额的百分之XXX;(二)达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可使用存入商品房预 售资金总额的百

8、分之XXX;(三)预售商品房完成初始登记后,可使用剩余的商品 房预售资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全部利息。第二十条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 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二)经核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三)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施工完成证明。完成商品房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 其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与开发企业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 理相关退房手续的,开发企业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 构申请解除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解除退房房款申请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核实,并通知监管银行解除对该退房房款部分的监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

9、形之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书 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专用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资 金,并启动应急措施,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账户内资金的 使用: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篇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 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 专款专用、分类监

10、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 则。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 款。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 企业。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 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 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 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 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 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

11、款和商业银 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 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 关机构一1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工作。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 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第七条 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 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 务工作。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第九条 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 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

12、息网络管理。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 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 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 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监 管部门会同人行统一制定。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四)监管项目范围;(五)监管资金使用计划;(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监管协

13、议一式四份,预售人、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各执 一份,2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份。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款 监管分重点监管预售款和非重点监管预售款。用于保证监管 项目取得房屋初始登记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 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工程建设等费用为重点监管预售款。 其他部分为非重点监管预售款。重点监管预售款设定标准为 工程造价及相应配套费用的120%。工程造价及相关配套费用 由监管机构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 单位综合造价和中标通知书综合评定。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时,应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注明监管账户,并提交监管 协议。市住房保

14、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时,一并公布监管账户。未按规定实施预售款监管的,不予 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商品 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及缴款方式、 时间、金额等信息,并告知购房人按合同约定将首付款、分 期付款等房价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依据监管银行出 具的交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购房专用发票。购房人应将商 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 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外收存预售款。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监管项目的工程进度 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预售款。监 管机构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核拨一定比例的

15、重点监管预售款。 监管项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 低于重点监管预售款的10%。第十五条监管账户内预售款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标 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以下条款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重 点监管预售款:(一)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首次可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 重点监一3一管预售款的30%。(二)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 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的60%。(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 重点监管预售款的80%。(四)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 重点监管预售款的90%。(五)监管项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全额拨付剩余的 重点监管预售款。第十六条 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审核预售人提交的 申请材料并现场查看,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 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 付通知书。(一)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 工程造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计量单等证明核准用 款。(二)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文档从互联网中收集,已重新修正排版,word格式支持编辑,如有帮助欢迎下载支持。 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三)用于支付其它款项的,应根据有关合同、通知等 证明核准用款。第十七条监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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