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串讲名词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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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串讲名词解释汇总第一章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2.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 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4.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第四章 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5.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6.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

2、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分析所形成的体系。7.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试制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实践和什么人,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8.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9.劳动权利:是指任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10.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定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第六章劳动法律关系1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12

3、.劳动法律关系主题: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13.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4.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最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5.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

4、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他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16.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1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必要性。18.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对象。19.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20.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

5、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的义务内容. 21.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章 劳动就业22.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23.劳动就业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而采取的各种制度。24.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知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25.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26. 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

6、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27.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第八章劳动合同28.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一些国家称雇用(俑)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认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9.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30.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3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法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32.劳动合同的内容

7、: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33.法定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法劳动合同的责任。34.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35.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达成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36.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是有的出现,提前终止种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36.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当事人

8、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九章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37.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38. 集体合同: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约,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9.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要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训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40.学徒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招收学

9、徒工,在师傅直接指导些,通过实际操作,让其掌握一定技能的培训形式。41.学校培训:是职业培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其中包括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形式。42.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43.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44.职工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或在职培训,是指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45.职业分类: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公众的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归

10、类界定。46.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47.职业资格: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48.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使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49.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50.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51. 工资

11、总量宏观调控: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额从宏观上进行调解和控制,确保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 52.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53.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商的行为。54.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55.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报酬。56.计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57.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

12、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58.津贴:是辅助工资形式的一种,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即生活费额为支出的工资。59.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第十二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0.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61.广义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工作而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使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所有休息时间的总和。62.狭义的休息时间:仅指劳动者的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工作州之间的休

13、息时间。63.休假:是指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时间、探亲假休息时间和年休息习时间。64.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65.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66.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作过程中的休息时间和用饭时间。67.连续连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前一个工作日结束后之后一个工作日开始之间的休息时间。68.公休日:即周休息日,是劳动者在前一个工作周的休息时间。69.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70.探亲假:是指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在一地,不住一起

14、,在公休假日不能团聚时享受的与父母或配偶团聚的带薪假期。71. 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72.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十三章 劳动安全卫生73.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74.劳动安全法:又称为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75.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是指国家劳动安全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

15、据的各项指标或规定。76.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77.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制度:是指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法律制度。78.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79.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的制度。80.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

16、动保护之外,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生育子女的特殊需要,适用于女职工的一种特殊的劳动保护。81.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成型的身体和生理特点而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特殊保护。第十五章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82. 劳动纪律:即职业规则,又称职业纪律,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83.职业道德: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要求。第十六章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84.社会保险:85.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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