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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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反洗钱实施细则(皖农信联发133号)、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皖农信联发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反洗钱是指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而制定和实

2、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第三条 本联社辖内相关业务部门、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第四条 本联社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五条 本联社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六条 本联社应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加强对会计结算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第七条 本联社应做好反洗钱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

3、各网点应摆放反洗钱宣传画册及宣传手册,方便客户查阅。反洗钱宣传月还应在网点门前悬挂反洗钱宣传横幅。第八条 本联社所有营业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应遵循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反洗钱组织领导和岗位职责第九条 本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组 长:联社主任副组长:联社监事长及联社分管副主任成 员:财务会计、审计稽核、监察保卫、合规管理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联社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财务会计部(含清算中心)工作人员为其成员。负责反洗钱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检查、调查、培

4、训等工作。本联社相关业务部门、各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在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同时,在反洗钱方面均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第十条 各信用社(营业部)应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信用社(营业部)主任任组长,成员包括副主任、内勤主任(主办会计)、分社(储蓄所)会计人员、柜面业务人员。内勤主任(主办会计)及分社(储蓄所)会计人员为反洗钱报告员,具体负责本网点反洗钱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本联社相关业务部门、各营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在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

5、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同时,在反洗钱方面均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第十二条 联社反洗钱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本联社反洗钱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承担与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及本联社各相关业务部门沟通、协调与合作任务。(二)监督、指导各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三)负责对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四)遇反洗钱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并做好备案工作。(五)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第十三条 信用社反洗钱报告员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联社反洗钱内部实施细则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指导辖内营业网点及人员落实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6、情况,对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三)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专卷保管所有反洗钱资料,对所辖各单位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进行甄别、登记、保存。 (四)负责有关信息的查询与反馈工作,负责协助有权部门调查相关反洗钱情况,遇重大案情,及时报告司法机关、当地人民银行和省联社。 (五)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十四条 营业机构柜面业务人员反洗钱岗位职责 (一)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二)负责大额交易监控和记录,负责可疑交易甄别、监控和上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洗钱部门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三)协助上级行、社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

7、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第三章 反洗钱制度建设第十五条 本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度的转发和本联社反洗钱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第十六条 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主要如下:(一)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8第12号);(二)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第285号);(三)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四)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五)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

8、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第56号);(七)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1号;(八)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与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九)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反洗钱实施细则(皖农信联发133号);(十)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皖农信联发134号); (十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6号;(十二)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指导意见(皖农信联发2009

9、27号)。第四章 反洗钱的培训和宣传第十七条 本联社不定期组织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培训方式包括:反洗钱文件的及时传达、会计检查时反洗钱工作辅导、专项反洗钱会议培训等,促使柜面业务操作人员能够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应持续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一) 宣传内容包括: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呼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洗钱活动的基本特征、公民的反洗钱义务等。(二) 宣传方式:1、利用营业厅宣传栏和室外大屏幕宣传反洗钱知识;2、柜面发放宣传折页;3、在当地人民银行的统一组

10、织领导下,在各营业机构悬挂宣传横幅;4、上街宣传。在辖区内的主要街道设立咨询台、摆放宣传版报、发放宣传资料等;5、媒体宣传。邀请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参与,全过程跟踪报道反洗钱宣传的动态。第五章 客户身份识别第十九条 信用社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审查其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对提供的身份证均要通过身份证核查系统进行核查并打印存档。第二十条 信用社营业机构在办理任何支付结算交易时,都应记录交易和识别客户身份,不允许客户以匿名、错名、假名开户和办理支付结算。对未能出示或拒绝出示本人或被代理人身份证件而要求

11、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不得办理开户。第二十一条 客户到银行申请开立对公存款账户时,必须认真核对以下资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异地开户,客户须出具总部授权其异地开户的证明文件。 2、有权机构(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3、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并承担附设机构责任的证明。 5、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7、客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客户非法人或非法定代表人的,除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出具被代理人(即单位法人或非法定代表人)居

12、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仅指护照、台胞证)。 8、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含事业单位)正本。 (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 1、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 1、当地行政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2、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四)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 1、经有权部门立项的文件; 2、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会计经办人员接到客户提交的资料,应审核开户申请书上的名称及签章、预留印鉴卡上的名称及签章是否与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批文、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预留印鉴卡上个人签章如为单位法人代表,应审

13、核签章是否与企业法人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使用授权代理人签章的,审核客户提供法人授权书上代理人的姓名是否与开户申请书及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一致。个人签章可以是签字或盖章。审核无误后,会计经办人员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包括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卺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发证机关、号码等,同时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第二十三条 开户单位办理存款和各类结算等业务,应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按照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会计人员核验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伪,并由客户在结算凭证上签名。个人客户向对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会计人员核验其身份证真伪并在结算凭证上登记其姓名、号码

14、等。 存款业务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各类存款业务。 结算业务包括: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信汇、电汇: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国内信用证等结算业务。第二十四条 营业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及住址;代理人在营业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及住址。第二十五条 营业机构为个人客户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对登记。第二十六条 信

15、用社应按照客户资料保管办法,保存客户单位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为反映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第二十七条 信用社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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