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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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纠正违规操作行为,根据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员工发生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已构成纪律处分又并处经济处罚的情形。第三条 本行各职能部门对照相应行为和本细则相应标准,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作出经济处罚的书面通知,并告知被处罚人或被处罚单位申请复审的期限和部门。第四条 经济处罚分:罚款、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罚款款项、经济损失赔偿款项的集中管理部门为财务会计部,由财务会计部建立监督台账,并接受稽核部门的审计监督。绩效收

2、入扣减款项由人力资源部依据作出处罚部门的书面通知,扣减相应人员的绩效考核款项,并建立监督台账。作出经济处罚处理的职能部门应建立经济处罚台账,定期与财务会计部、人力资源部核对。第二章 处罚标准第一节 信贷业务管理第五条 在贷款申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经济处罚。1、没有执行借款人申请面谈制度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200元。2、借款申请审批表信息填写不全的,有一份扣客户经理100元。3、没有按规定进行双人调查而发放贷款的,有一次(笔)扣客户经理、审批的行长各300元。第六条 在贷款审查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经济处罚。1、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资料时

3、,未执行当事人面签制度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300元。2、没有按总行及职能部门要求使用制式合同发放贷款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500元。3、借据、合同要素填制不全或涂改,影响合同效力,或对债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有一笔扣责任人1000元。4、签订的合同有瑕疵,造成合同纠纷,影响诉讼进程或效力的,有一次扣责任人1000元。5、对债权凭证(含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回执、还款协议、法律文书等)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有一件扣相关责任人1000元。6、发放抵押物不足值抵押贷款的,对客户经理处以不足值部分1%但不低于500元的罚款。7、未经评估定价以下列财产抵押办理贷款的,有一户(笔)扣客户经理、审查人各200元:

4、(1)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机器设备。(2)船舶。(3)房龄5年以上的房地产或虽未达5年但无购(建)置发票证明价值的。8、未经批准以下列资产抵押办理贷款的,有一户(笔)扣经办客户经理、审查人各500元:(1)单体价值净值低于1万元的机器设备。 (2)直接用于化工产品生产的设备(含辅助设备),羽绒生产设备等专用设备。(3)客户的国有划拨土地。(4)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财产。9、以机器设备抵押办理贷款,抵押期限超过2年的,有一户扣客户经理、审查人各200元。10、以应办理而未办理保险的资产抵押办理贷款的,有一户扣客户经理50元。11、发放质押贷款超过存单面值90%以上的,有一笔分别扣客户经理、记账员2

5、00元。12、质押手续不齐全、不规范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200元。13、由于人为原因致使质押存单损毁、丢失造成法律纠纷而影响贷款清收的,对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0.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由责任人负责清收;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14、直接以本行股金证办理质押贷款的,发现一笔扣客户经理、审查人、经办记账员、行长各200元。15、发放保证类自然人贷款,应有但没有配偶担保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500元。16、发放的联保贷款超过总行规定额度的,对客户经理、审查人分别处以超出联保金额1%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17、未经总行批准向已满60周岁的自然人发放贷款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审查人各2

6、00元。第七条 在贷款贷后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经济处罚。1、未按贷款“三查”制度规定执行贷后跟踪检查的,每少一次扣客户经理200元;应出具而未出具贷后检查报告的,每少一份扣客户经理200元;贷后检查报告反映失实的,有一次扣检查人300元2、对到(逾)期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催收或办理其他手续的,每笔扣相关责任人200元;弄虚作假,代借款人、担保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每笔扣相关责任人300元。第八条 违反贷款支付、用途管理的,按下列处罚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1、贷款发放时,未按规定执行用信申请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200元。2、贷款发放时,未按规定执行自主支付或受

7、托支付相关规定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200元。3、贷款发放时,借款人明显违反合同和借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柜面经办记账员没有及时发现制止的,有一笔扣经办记账员50元。4、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转移借款用途,或发现借款人转移借款用途未制止,或制止无效未提出处理意见向行长汇报的,有一次扣200元;客户经理向行长汇报后,行长不予理睬或阻止客户经理向总行汇报的,有一次扣行长500元。第九条 违反贷款期限、分类管理规定,按以下标准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贷款期限设置明显不合理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200元。2、贷款展期未按规定办理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500元。3、贷款占用形态反映不真实、分类认

8、定不及时,虽对贷款偏离度影响不大,有一项(次)扣客户经理300元。第十条 违反清收责任管理规定,按以下标准对相应责任人予以处罚。1、擅自将责任清收贷款划入岗位清收贷款管理的,有一户(笔)扣填报人500元,并责令调回;若支行行长明知或应知是责任清收贷款,而擅自同意将该贷款划入岗位贷款管理的,有一户(笔)扣行长500元,并责令调回;造成责任悬空的,由行长承担责任清收责任。第十一条 违反信贷系统管理规定,按以下标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1、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登记、录入、编制信贷数据信息的,虽未造成系统数据信息严重失实的,有一项扣客户经理200元。2、离岗时未及时将已登录的信贷操作系统退出的,发

9、现一次扣操作人员200元。第十二条 违反集体会办制度办理贷款,按以下标准对相应责任人处罚。1、会办制度未建立的,扣支行行长200元。2、假会办、补会办的,有一笔扣支行行长200元。3、会办记录记载不规范,不能对会办成员责任进行界定的,有一笔扣记录人200元。第十三条 违反信贷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按以下标准对相应责任人处罚。1、建立、健全信贷台账、登记簿,少建一种扣主办信贷员300元;台账、登记簿未序时记载或登记不全的,缺一项扣管理人员100元。2、不按时上报信贷报表、统计资料,有一次扣主办信贷员500元。3、上报的报表、统计资料不正确的,有一次扣主办信贷员300元。4、未按制度要求收集客户信息资

10、料的,少一项扣客户经理200元。5、未按制度要求整理、装订信贷资料的,扣主办信贷员500元。6、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缺损的,每缺损一项扣管理员300元。7、擅自泄露客户商业秘密的,有一次扣责任人500元。8、未将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提供的资料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戳记的,少一个扣责任人50元。第十四条 违反征信管理规定,按以下标准对相应责任人处罚。1、办理信贷业务时,未在征信系统和身份核查系统查询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和身份证真伪,并打印作为贷款申报资料的,少一笔扣客户经理200元。2、对客户提出的异议未按规定处理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3、将信用报告用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

11、办法(试行)或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以外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4、查询信用报告,需要被查询人授权而未取得被查询人授权的,发现一次罚款300元。5、查询信用报告未按规定记载登记簿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6、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查询原因使用错误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7、查询员未定期更换密码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8、查询员用户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二节 银行承兑、贴现管理第十五条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相关责任人一定金额的经济处罚:1、为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客户基础资料必须收集齐全,有一户未收集的扣经办人员100元;

12、收集不齐的有一户扣经办人50元;2、为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与收款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有一笔扣经办人员500元;3、以贷款或贴现资金直接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有一笔扣经办人员300元;4、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未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或凭证费的,有一笔扣经办人员100元,并由经办人负责补收或赔偿;5、敞口银行承兑汇票产生银行垫款行为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和支行行长各500元。第十六条 在办理贴现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相关责任人一定金额的经济处罚:1、为客户办理与其前手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贴现业务的,有一笔扣经办人员500元;2、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管理的,有一笔扣经办记账

13、员、会计主管各200元;3、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先查询,查询查复书到位后方可办理,如有违反,有一笔扣经办人员200元;4、贴现税票金额不足或合同金额不足的,有一笔扣经办人员200元;5、未在贴现企业税票上加盖“已贴现XX万元”戳记的,有一笔扣经办人员200元;6、贴现资金直接流向前手或出票人的,有一户扣经办人员500元;7、贴现企业资料不完整的,有一笔扣经办人员100元;8、贴现资料要素不全、涂改或不完整的,有一笔扣经办人员100元。第三节资产风险管理第十七条 在不良贷款管理工作中,因工作不到位,清收、管理不力的,按以下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1、未按规定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书面回执的,有一

14、次扣客户经理200元。2、未按要求对不良贷款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清收的,有一笔扣客户经理500元。3、未经总行擅自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豁免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的,由相应责任人对擅自豁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4、对诉讼(执行)、仲裁贷款的资料保管不当,缺一项扣责任保管人员500元。5、收回贷款后不及时入账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6、对已经具备清收条件的已中止、终结执行、已核销和已被央行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清收处置的,对客户经理处以每户1000元的罚款。第四节 抵债资产管理第十八条 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按以下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1、接收的抵债资产必须手续不

15、完备、资料不齐全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项400元罚款。 2、具备资产产权过户条件而未及时过户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元罚款。3、未按规定要求建立抵债资产台账的,处以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抵债资产台账要素记载不完整或错误的,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4、未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的处以支行行长1000元罚款。5、因人员调动,未及时指定新的资产管理责任人并进行相关资料交接的,给予支行行长1000元罚款。6、未按季对抵债资产进行核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每少一次扣责任人200元。7、未经批准擅自将抵债资产自用的,扣批准人1000元。8、擅自将抵债资产出借,给予支行行长和责任人各1000元罚款。9、资产接收、处置未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的,处以相关责任人400元罚款。 10、不按时报送抵债资产报表和资产租赁报表的,每次扣责任人100元,错报一次,扣责任人200元,少报一次,扣责任人200元。11、未按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要求建立抵债资产五级分类台账的,处以相关责任人500元的罚款。抵债资产五级分类台账未按季进行形态调整的处以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12、由于主观原因未及时催收租金的,每次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支行行长400元的罚款。第五节存款业务管理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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