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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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使城乡规划管理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对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的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实际,对申请建设的项目严格依据以下程序予以审批。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拟建设项目,由规划管理处依据城市规划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咨询受理业务。经规划咨询,对于不符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由规划管理处予以书面答复;对于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由处室负责人交办

2、主审业务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技术复核,由主审人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处务会研究。对于以纳入控规图则的拟改造用地,由规划设计研究院提供控规图则,由规划管理处提出规划咨询及技术复核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二、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由规划管理处依据城市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提供建设项目的规划咨询单、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对于重点地段、重要项目及出让土地的招拍挂条件,由规划管理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报请市政府审定通过。三、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或报请市政府审定通过的项目,其中,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发建设项目

3、选址意见书(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处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四、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要求)后,向规划管理处报送规划设计方案。规划管理处受理送审方案后,由项目主审人审查方案,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处务会审查;经处务会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由规划管理处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对于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项目,由规划管理处组织专家召开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对于重点地段、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局

4、务会研究通过后,报请市政府审查通过。对于经审查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因特殊情况,建设单位提出修改申请,对于设计强制性内容的调整,规划设计方案须报请政府审查同意,并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公示。五、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改委的项目备案手续、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及出让土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处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签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六、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档案技术服务费后,建设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处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处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同时开具工程验线通知单。七、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工程验线通知单后,由规划监察处实施工程定位放线、施工现场规划方案公示及项目的批后监察。八、建设项目竣工,由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处、规划监察处申请规划验收,经规划管理处、规划监察处申请规划验收,经规划管理处、规划监察处人员现场核实,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九、此程序子印发之日起执行。THANKS谢谢您的阅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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