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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创造优美、和谐、安全的 游园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博野实际,制定本规 定。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设施及其他设施,遵守公 园管理规定。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废弃物;(二)在树木、景物及设施上涂污、刻画、悬挂、张贴及散发各 类广告宣传品;(三)攀折和摇撞树木、打草、采摘花果、采集植物种子及标本 和药材、践踏绿地;(四)翻越围墙、栏杆,移动座椅、保洁设施,攀爬园林建筑和 雕塑;(五)故意损坏围栏、步道、照明设施、亭廊、雕塑、标牌、观 赏假山、装饰山石及其他设施;(六)跳水、游泳、捕鱼、垂钓、滑冰;(七)向水体内抛弃、倾倒、排放污物;(八)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区域进行踢球、轮滑等体育活动;(九)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十)故意制造噪声; (十一)赌博、卖艺、乞讨、拾荒、非法兜售物品;(十二)从事算命、占卜、烧纸等封建迷信活动;(十三)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十四)擅自举办展览、开辟健身场地组织各类健身娱乐活动;(十五)其他损害公园设施、设备及公共秩序的行为。(十六)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举办者应当落实安全 保障措施,确保活动安全。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