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单身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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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没有“家庭”的视域:单身解释中的“家庭”缺席婚姻的缔结不仅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更为重要的是,婚姻在促成新的家庭诞生之时,勾连起了横向家庭之间的姻亲关系,形塑了主导家庭结构的横向轴心。与此同时,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子关系还衍生出了家庭之中的纵向关系。而大龄未婚男性由于没有婚姻,他们既缺乏横向的姻亲,也没有“启下”的直系血亲,他们接触最多的是自己的家人和亲戚。(莫丽霞,2005)因此大龄未婚男性更多地扮演着社会秩序瓦解者的角色。 大龄未婚男青年存在的可能的负功能2促使着研究者们持续地保持着对其关注和研究的热情,并由此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即宏观的性别结构解释路径与微观的婚姻市场竞争解释路径。在性

2、别结构的解释者看来,男女性别比失调是导致单身(光混)现象产生的制度性原因(张萍,1989a;张春汉、钟涨宝,2005;李凤兰、杜云素,2009;陈友华、米勒乌尔里希,2001)。适婚人口的性别失调所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便是婚姻市场中可供选择的合适对象缺席,从而进一步导致“婚姻梯度挤压”(韦艳,等,2008;郭志刚、邓国胜,2000)。在人口学者看来,导致婚姻挤压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出生性别比、死亡率的性别差异、出生人数的变化和夫妇结婚年龄差、人口迁移及其性别年龄差异等。在这些因素中,出生率与出生性别比的变化是产生婚姻挤压的基础与前提条件,出生率的大幅度波动或出生性别比的异常都可能引发甚至激化

3、婚姻市场的供需矛盾;而男女人口的差别迁移率则通过改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性别年龄结构而对婚姻市场的供需平衡产生直接的影响。(陈友华,2006:52)当婚姻挤压发生时,受挤压的一方面会调整自己的婚姻策略,扩大自己的择偶范围,由此使得婚姻挤压的范围进一步拓展。由此,婚姻挤压不仅体现在年龄层次上(即“哥找妹”),而且拓展到区域与经济层次上(即“城市男找乡下女”,“富裕男找贫寒女”)。正是由于上述的性别比失调和由失调引起的婚姻挤压,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大龄未婚男青年。(石人炳,2006;韦艳,等,2008;余练,2011)与性别结构解释者将大量未婚男青年的出现视为是一种“结构性受害者”不同,婚姻市场竞争的

4、解释者则将他们的单身看作是自身由于资源不足而在婚姻市场上缺乏足够的竞争力,从而将其视为是婚姻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这种解释路径将所有的适婚者都视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在完全市场化的婚姻市场中进行竞争,其中体貌不佳、教育资源和职业声望不高的男子在竞争市场上属于弱者(张萍,1989;叶文振、林擎国,1998)作为此解释路径的一个派生,部分研究者将单身的产生归咎于婚姻支付能力的不足。显然这种分析延承了人类学对婚姻补偿机制的解释,人类学的相关研究指出,在初级亲族体系社会中,存在两种婚姻交换,即“局部交换”和“全局交换”。前者是亲族之间以“有来有往”的方式一对一地交换妇女;后者则是为了防止相互赠予之中存

5、在不平衡,于是创造出婚姻的补偿机制,即男方以劳役、实物或金钱的形式向女方家庭支付“新娘价格”(安德烈比尔基埃,1998:50)。当男性无法支付“新娘价格”时,其便在婚姻市场中被淘汰。新近的研究将“婚姻市场要价”视为理解农村婚姻交换的基本框架(桂华、余练,2010),而这一框架也正是以农村人口流动背景下的婚姻市场特点和农村婚姻资源配置结构性失衡为基础,以婚姻市场中女方的要价为切入点,分析婚姻之于男性及其家庭的负担。这一解释框架所延展开来的解释仍然是将男方支付能力的强弱视为婚姻缔结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回顾上述两种研究与解释的路径,虽然它们都从不同的层面对单身(特别是男性单身)的原因予以了解析,但

6、这两种解析都留下了盲区:性别结构的分析路径虽然从宏观的结构出发,解释了单身率的发生,但却无法解释为什么偏偏是这一些人成为单身,单身者在宏观的理论视域之中仅仅留下了一个模糊的脸颊和身影;婚姻市场竞争的解释路径,虽然给予了单身者何以单身的解释,但这种过于追求经济理性的解释框架,在忽略社会制度与社会基础的同时,依然无法解答布迪厄式的困惑缘何在贝亚恩地区,无法继承家产的幼子结婚了而继承家产的长子却单身了。面对这种解释盲区,笔者认为“找回家庭”或许是解释这一些盲区的有效途径,即在过于宏观的性别机构与过于微观的个体竞争之中引入家庭这一中观层次的分析,不仅有助于在超越个体的层面找到结构性因素,同时亦能将家庭

7、置于具体的村庄场域之中来分析,使婚姻研究具有“生活基础”。或许,笔者在此亦必须回答另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家庭在上述的两种解释路径中究竟是什么位置?必要的学术检视可以发现,在上述的两种解释中,家庭不是缺位便是变得“无足轻重”,家庭要么被视为性别失衡的制造者(微观家庭的重男轻女造成了宏观男女性别的失衡),要么是婚姻要价的索要者与供给者。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家庭”自身始终未成为单身现象的直接解释单位,这无疑是一种遗憾。为此,本文试图“找回家庭”,以赣南一个村庄为个案,以家庭为基本的视角来解析单身现象的发生与演变。二 单身者的家庭:布迪厄未被继承的学术遗产 布迪厄(2009)单身者舞会一书出版之后,

8、后来者在从中抽取宏观社会理论“养份”的同时,却放弃了对布迪厄所关注问题本身的追究。研究者们从这本布迪厄生前编写的最后一部民族社会学的著作中再次捕捉到了“象征资本”、“惯习”、“策略”(刘勇华,2009;李猛,1999)等抽象理论的光芒,但却遗忘了布迪厄所忧心的贝亚恩地区农村单身者的身影。因此,不论从何种意义上讲,在此书中布迪厄对于农村单身者的家庭与制度关注都成为了被学术界遗忘的遗产。 在单身者舞会一书中,布迪厄所要解惑的是贝亚恩地区的农村缘何传统时期幼子成婚难而长子成婚易的格局发生了变化?为何一度能够世袭爵位、享受优先继承权的长子却陷入到了单身的境地?长子的单身究竟是“归因于单身者本人,还是归

9、因于一个社会的危机”。(布迪厄,2009:3) (一)婚姻与家庭交换 在贝亚恩的农村地区,由于婚姻关乎家庭的未来,因此婚姻被视为是最为重要的经济交换机会,它“有助于进一步肯定社会等级和家族在这种等级中的地位”(布迪厄,2009:5)。在这里,作为一种家系维系的机制,婚姻的缔结首先是以不损害家产的完整性为前提的。在贝亚恩地区,维护家产完整性的婚姻是嵌入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之中得以实践的,即该地区现金匮乏、家产更多是以所拥有的土地为标准进行衡量的。在奉行长子继承制的贝亚恩农村,由于幼子的陪嫁财产必须同自身家产价值成正比,因此为了使子女的婚姻不破坏家产的完整性,长子的婚姻被附加上重要的经济蕴意,即“长子

10、必须在结婚的时候获得一份陪嫁财产,以便能在支付幼子和幼女的陪嫁财产,而不必动用家产的份额,不减少地产”。(布迪厄,2009:14) 20世纪初期之前的贝亚恩农村,仍然是滕尼斯所描述的“共同体”社会(滕尼斯,2010),在此社会政治,“共有的习惯”(汤普森,2002)成为了人们赖以行为的准则,父母的权威能够主导子女的行为(包括他们的婚姻选择),地方规范能制约每一个人自觉地履行。因此家庭成员的婚姻更多的是家长基于家庭整体的考量所作出的“规划行为”。在现金匮乏和地产成为珍贵财产主体的社会之中,长子权(其功能在于确保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土地)和陪嫁财产(给予幼子和幼女的补偿,以便他们放弃对土地和住宅的

11、权利)是一体两面、不可分割。由于陪嫁制度本身隐藏着对家产完整性的破坏,因此父母会千方百计地避免这种有损家产的行为发生,他们会利用自己的权威以及幼子对土地、家族和姓氏的依恋要求幼子作为牺牲,“要么他去城里或美国,要么他留在家里,过着没有妻子和没有工资的生活。”(布迪厄,2009:34-35)在这种情况下,幼子(尤其是在人口众多的家庭和贫困的家庭)更多地成为了单身,而长子的单身确是罕见和例外。单身的幼子在布迪厄看来是“结构性受害者”(布迪厄,2009:176-177),他们被家庭和社会所抛弃,他们是以自己单身的命运来成就家产的完整性。 (二)婚姻与社会制度 婚姻维护家产的逻辑服从于两个基本原则,即

12、长子和幼子之间的对立,以及低攀高的婚姻和高就低的婚姻之间的对立(布迪厄,2009:13)。前一个原则是基于家产的长子继承制而衍生出来的,长子是家产的首选继承者,他被赋予继承和维护家产完整性的使命,而幼子由于成婚需要陪嫁财产,它事实上是完整家产的破坏者。因此,在贝亚恩农村地区,长子和幼子本身便构成了当地家产制度的一对矛盾体。第二个原则则是基于社会等级的维护与再生产而形成的。当人们根据地产的大小而将不同的家庭区分成大户人家和小户人家时,社会的等级便由此而产生,“每一桩婚姻一方面联系于男女双方的出生排行和家庭的大小,另一方面联系于两个家庭在社会等级中的相对低位”。(布迪厄,2009:14) 婚姻由于

13、嵌入在特定的财产制度与社会等级制度之中,因此婚姻的一个突出的社会功能便是维系社会等级的再生产,而任何试图破坏这种等级制度的婚姻便是对“集体情感”(迪尔凯姆,2000)的挑衅,必然受到来自家庭和社区的压力。这种约束对于长子尤为严厉,任何低攀高的婚姻和高就低的婚姻都被视为不合适,必将受到来自父母权威的压制。幼子如果不离开农村(至少是离开当地农村),他唯一的选择便是同女继承人结婚,成为上门女婿,更改自己的姓氏;若幼子不能带去丰厚的陪嫁财产,他亦很在新家之中获得地位,而这种财产的分割显然不是其父母愿意支付的。因此,对于相当多的幼子而言,单身成为其无法摆脱的阴影。这种阴影是社会制度强加他的归宿。 (三)

14、社会变迁与单身转型 1920年代开始,贝亚恩农村地区发生了急剧的变迁,因战争而引起的通货膨胀使得作为一部分家产的陪嫁财产和作为赠予给予结婚者的陪嫁财产之间的等价不能得到保证。(布迪厄,2009:45)不仅如此,社会流动的增加和教育带来的新观念冲击着传统的权威,农村社会的价值观发生了改变甚至发生了崩溃;此前父母权威能通过家庭内剥削(令幼子成为单身)来实现家产完整性的权威基础发生了改变,选择自己的配偶更多地依靠个人而不是家庭。传统时期被视为男性优秀品质的“勤奋与乡下人的素质”3发生了变化,城市人的“有教养”才被视为“完美男人”。这种价值主导性的改变使得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相比时,处处陷入弱势。因此大

15、批的青年女性流向城市,追求城市的生活。此前本身就较少受家庭限制的幼子此时也能较为自由地流动到城市,并在城市之中追求自由的婚姻。而长子则不同,尽管土地的收入不像此前那般举足轻重,但他们仍被视作农场未来的主人,他们有责看守自己的农场,除非他主动放弃对地产的继承权。当长子固守在农村,而农村女孩大量外流时,其可选配的对象是极为有限。不仅如此,束缚在长子身上的婚姻等级并未因社会的变迁及女孩的外出而消失,“低攀高的婚姻”和“高就低的婚姻”仍然受到抵制。因此,当幼子不再留念乡村而流入到城市寻找配偶时,留在乡村守望着地产的长子却越来越多地沦为了单身。 布迪厄对贝亚恩农村单身现象的分析正是通过上述三重路径予以解

16、释,这种解释背后有一些未被言明的前提与基础,即家庭的第一责任是维护家产的完整性,而不是家系的繁衍;对于幼子而言,其对家庭的贡献仅仅在于劳动力的供给,而非家族支系的扩张等等。这种追问可以发现,法国贝亚恩地区的农村家庭与中国的农村家庭有着诸多的差异。例如中国家庭的财产是诸子平分,家庭的第一责任是宗系(香火)的繁衍,家长有责任促成每一个子女的婚姻。4在任何一个中国家庭之中,父母兄弟都会竭力避免任何一个成员成为单身。当在中国的语境中来探讨单身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时,其显然有悖于布迪厄的阐述。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当我们延承布迪厄的学术遗产时,事实上亦是在“告别布迪厄”。三 茶村社会:单身者的生活世界茶村是赣南山区的一个行政村,全村是以雷姓为主导的大家族。茶村的各个小组都源自于同一个家族,系由雷氏家族房支迁移出去而形成。茶村面积21平方公里,其中山地面积达27565亩,耕地面积仅1481亩。高山茶油和水稻是茶村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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