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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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 修正)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 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 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 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 凡在中

2、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 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保障 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

3、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 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 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 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 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

4、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 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 调解民间 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 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 结合当地民族 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批

5、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章 管 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被告住所地 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 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辖

7、。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 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 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8、,由事故发 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 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 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

9、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 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 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 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 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 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

10、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 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应当在提交答辩 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 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可 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 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 者由审判员组成合

11、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 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 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者庭 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

12、笔录, 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回 避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 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

13、提出;回 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 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 以 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 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事人第四十九条

14、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提出回避申请, 收集、提供证据, 进行辩论, 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 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 定书和调解书。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 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 其诉讼标的

15、是共同的, 或者诉讼 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 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 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 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

16、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 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推选不出代表人的, 人民法 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但代表人变更、 放弃诉讼请求 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 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 有权提起 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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