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花园小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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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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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1 总论1.1 项目由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质量评价课程的学习和理解,并在社会实践工作中能应用环境影响评价知识,我们特进行了这次对武汉市南湖花园城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的课程设计。本课程设计主要是对武汉市南湖花园城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和分析。接到对该区域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任务后,我们环评课设小组组员多次到南湖花园城进行现场考察和调查,并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评价技术路线和确定评价重点。此次课程设计的调查重点是对南湖花园城的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对该区域的生活污水排放、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和环境问题作简要说明,

2、同时还对该区域的居民、社区服务中心等相关人员进行公众参与调查。在此基础上,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为依据,完成对该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报告书的编制工作。本报告将利用当地已有的大气环境监测资料作为基本依据,评价和分析武汉市南湖花园城的大气环境质量现状。通过收集近期的相关资料,对南湖花园城环境状况作影响评价,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对策和建议,并据此强化环境管理,使之与南湖花园城的整体规划相协调,达到该区域的和谐发展。1.2 编制依据1.2.1 国家法律、法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8日颁布,2003年9月1日起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1996年5月15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8日颁布,2003年9月1日起实施);(9)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国发200737号,2007年11月);(10)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2000年11月);(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

4、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月1日)。1.2.2 地方法律法规及环保规划(1)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1994年12月2日);(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武政办2006178号, 2006年10月1日印发);(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城市区域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203号);(4)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武汉市人民政府(2006)41 号);(5)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改善中心城区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5、2006年03月12日); (6)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 (摘要)(武汉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局);(7)武汉市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2006年4月26日通过,自2006年7月8日起施行);(8)武汉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武汉市政府,2002年4月5日);(9)绿色武汉行动林业发展5年(20022006年)计划(武汉市林业局,2002年1月)。1.2.3 技术标准(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2.1-93);(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

6、J/T2.3-93);(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1.3 评价目的和原则1.3.1 评价目的针对南湖花园城的实际特点,本次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的主要目的为:(1)通过项目所在地周围环境的调查及现状监测,了解该区域周围的环境质量现状。(2)找出存在和潜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和解决办法,以求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3)分析项目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得出结论并提出建议,提出污染处理措施以及环境管理与运行监控计划方案,为项

7、目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环境管理和监控依据。(4)分析项目周边环境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对建设项目提出合理、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真正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的统一。(5)促进公众了解项目内容,充分考虑公众的看法和意见,希望公众参与、监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工作。(6)通过调查及评价和分析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课程的认识、理解及初步掌握环境质量评价工程的一般流程,熟悉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制。1.3.2 评价原则本次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1)本次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应当全面、充分,现状调查和类比调查分析应该具有代表性;(2)污染源调查与评价要尽量准确;(3)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要合理、

8、数据有一定的可信度;(4)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应该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与城市总体规划发展相一致,提出的环境管理计划要切实可行。1.4 评价标准1.4.1 环境质量标准(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根据对空气质量的不同要求,将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性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的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划分为三类功能区:一类区,

9、主要适用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主要适用于城镇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 主要适用于特定工业区。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类标准1。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17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南湖花园城地区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为环境空气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下表1-1)。表1-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摘自GB30951996)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mg/m3标准状

10、态)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二氧化硫SO2年平均0.020.060.10日平均0.050.150.251小时平均0.150.500.70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0.080.200.30日平均0.120.300.50一氧化碳CO日平均4.004.006.00一小时平均10.0010.0020.00二氧化氮NO2年平均0.040.080.08日平均0.080.120.121小时平均0.120.240.24(2)声环境质量标准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

11、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这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和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 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限制也执行这类标准2。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20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城市区域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南湖花园城综合生活服务区区域声环境功能区为2类区,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见表1-2)2类标准。表1-2 城市各

12、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 单位:等效声级LeqdB(A)类别昼间夜间05040155452605036555470551.4.2 污染物排放标准(1)汽车污染物排放废气我国2004年后,全面实施相当于欧2标准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国2排放标准;2007年7月1日后,我国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3-2005),此标准相当于欧3标准,详见表1-3;表1-3 欧3(EURO3)排放标准中NOx、CO、THC的单车排放系数表车型主要污染物(MG/辆M)CONOXTHC(NO2)柴油车小型车0.640.56中型车0.800.72大

13、型车0.950.86汽油车小型车2.300.35中型车4.170.43大型车5.220.50(2)有组织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其排放标准限值见下表1-4。表1-4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N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排气筒高度m二级NOx240150.7750126016HC12015105015660225(3)餐饮

14、油烟废气排放餐饮油烟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中规定“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详见下表1-4。表1-5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规 模小 型中 型大 型基 准 灶 头 数1, 33, 6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2.0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607585在标准中还规定“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4)锅炉废气排放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控制指标见下表1-5。表1-6 锅炉烟气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锅炉类别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I时段II时段燃煤锅炉烟尘250200SO21200900NOX/燃油锅炉(轻柴油、煤油)烟尘100100SO2700500N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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