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斗乡政府保密审查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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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斗乡政府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第四条乡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五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六条政府信

2、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七条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三)由乡综合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四)由乡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第九条各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3、,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十条各单位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二条各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综合办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第十三条乡综合办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第十四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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