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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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本合同由 ( 如下简称工会 )代 表企业全 体 职 工与 ( 如下简称公司 )签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增进公司的稳步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及原则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及施工生产的实际签订本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 劳动安全卫生涉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公司(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坚持

2、“安全第一,避免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职工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始终把公司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重要内容:1、公司(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方针、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易燃易爆物品(火工)的储存、运送、使用安全管理;5安全操作规程;6、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7、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8、工伤事故调查解决;9、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习;1、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四条 公司(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

3、、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 公司(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使安全生产管理纵向究竟、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公司(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编制安全生

4、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避免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六条 公司(公司)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 公司(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筹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根据国家规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保证专款专用。各级工会应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行状况。第八条 公司(公司)应认真贯彻“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是:结合公

5、司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措施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教育;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的教育;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类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获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建筑行业“产品固定、人员流动;露天高空作业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动;各类施工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变化”的特点,加强

6、现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重要内容: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地面及隧道、深坑作业的防护;、高空、深水及立体交叉、既有线铁路施工作业的防护;4、施工用电安全;5、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6、对于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构造,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7、避免自然灾害的措施;、防火防爆措施等。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点分片包干值勤,进行安全督查和管理。公司应完善施工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隧道施工起重设备、水上船舶、大型设施以及高桥深水施工安全,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第十一条 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特别是生

7、产新产品波及的原材料,必须向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用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根据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步”(同步设计、同计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对实行“三同步”状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要认真贯彻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高度注重劳动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高温作业员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对施工中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合设立信息卡、危险源点设提示卡。积极搞好岗位操作中常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

8、、培训工作,并列入公司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对粉尘、噪音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用积极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原则。第十四条 要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标及待业原则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对的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对的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回绝其上岗操作。对违背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第十五条 在施工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在较大危险场合工作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同步按有关规定的规定对特殊工种职工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其她岗位的职工,公司也应定期进行体检,至少组织职工每2年进行一次体检

9、。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公司应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规定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准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第十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步通报工会。在事故调查、解决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解决必须有同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第三章 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工会根据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实行细则、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实行细则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实行细则(如下简称工会三个条例)监督国家有

10、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关怀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参与安全检查等工作。第十九条工会应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波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 根据工会三个条例,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有责任对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公司以工会为常设机构建立由工会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和专兼职劳动保护监督员等构成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基层设立相应的劳动保护监督小组,各工会小组设立兼

11、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体系。第二十一条 工会应积极协助公司贯彻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和“一法二书三卡”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第二十二条 工会组织要运用职工之家、职工夜校、班前班后“一刻钟”等多种形式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教育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普及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她人的安全与健康。第二十三条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职工安全生产、职工卫生和消防知识普及的学习、比赛活动。要结合

12、自己的实际开展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文化活动,如安全文化墙、安全演讲、安全文化表演等活动。第二十四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职责,定期组织职工代表、专业人员进行安全巡逻,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各分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第二十五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有权监督劳动保护工作的执行,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用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状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合,公司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解决决定。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公司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予以惩处。第二

13、十六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时,工会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提出解决意见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公司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避免和应急解决能力。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对的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权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用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三十条 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也许的

14、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合。公司不得因职工在紧急状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用紧急撤离措施而减少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专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检查组(由公司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构成),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将发现的问题和整治状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第三十二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治。如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治或整治不达标的,由行政方予以负责人经济惩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治,直至检查组验收合格。由于管理不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等事故的单位和部门

15、,公司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负责人予以经济惩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导致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予以经济惩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公司职代会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状况进行民主监督,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状况应定期向职代会报告。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与变更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本合同期满前个月内,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第三十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发生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政府)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国家(政府)规定;如遇政府调节法律、法规,本合同有关内容应作相应调节。一方觉得有必要变更部份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批准后方可变更。公司及工会双方只要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形势无重大变化,有关本合同中商定的事项不得提出变更。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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