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强制权利直接搜查和查封储存的计算机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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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17 通过法律强制权利直接搜查和查封储存的计算机数据注解:此规定针对一些诉讼法律允许法律强制机构进入住所或营业处进行搜查和查封电子数据或电脑本身。此类诉讼法律需要法律强制机构在进入嫌疑犯家中检查他或她的计算机前请求获得法庭批准。国家法律名称法律条款处罚规定备注澳大利亚刑法 19144 第3K 和3LL 节N/A已颁布中国台北刑事诉讼法已颁布中国香港警队条例 www.jjusticce.govv.hk/hhome.hhtm (第2322章)有组织的和严重重的犯罪条例例www.jjusticce.govv.hk/hhome.hhtm (第455章)第232章,550节,搜查查诉讼事实和和没收相

2、关材材料 (1) 警务务人员拘捕任任何合理地相信会会被控以下罪罪行的人,或或拘捕任何合合理地怀疑犯犯了以下罪行行的人,属合合法 (a) 任何由由法律订定判判处的罪行,或或有人(就该该罪行首次定定罪时)可被被判处监禁的的罪行;或(b) 如该该警务人员觉觉得因以下理理由将传票送送达并非切实实可行,则任任何罪行 (i) 该人的的姓名不为该该警务人员所所知,亦不能能由该警务人人员轻易确定定;(ii) 该警务人人员有合理理理由怀疑该人人所报姓名是是否其真实姓姓名;(iiii) 该人人并无报出一一个可作送达达的妥当地址址;或(ivv) 该警务务人员有合理理理由怀疑该该人所报地址址是否可作送送达的妥当地地址

3、。 (由由1992年年第57号第第2条代替)(1A) 警务务人员可根据据第(1)款款行使拘捕任任何人的权力力,即使他没没有为此而发发出的手令,亦亦不论他是否否目击任何人人犯罪。 (1B) 警警务人员拘捕捕他合理地怀怀疑可被递解解出香港以外外的任何人,乃乃属合法。 (2) 任何根据第第(1)或(1B)款可可被合法拘捕捕的人,如强强行抗拒为逮逮捕他而作的的行动,或企企图逃避逮捕捕,则警务人人员或其他人人可使用一切切必需的办法法,以执行逮逮捕。 (3) 如任任何警务人员员有理由相信信任何须予逮逮捕的人已进进入或置身在在某处,则居居住在该处或或管理该处的的人在该警务务人员提出要要求时,须容容许该警务人

4、人员自由进入入该处,并给给予一切合理理的便利,以以便他在内搜搜查。 (4) 如未未能根据第(3)款获准准进入该处,则则任何人在根根据手令行事事的情况下,及及在本可发出出手令但为免免使须予逮捕捕的人有机会会逃离警务人人员而未取得得该手令的情情况下,该人人进入该处及及在内搜查,乃乃属合法;该该人如在妥为为宣告其所具具权能、目的的及内进的要要求后,仍无无其他方法获获准内进时,则则他为得以进进入该处而击击破任何地方方的外部或内内部的门或窗窗,均属合法法,不论该地地方是属于须须予逮捕的人人或其他人的的。 (5) 警务务人员或其他他获授权执行行逮捕的人,为为使自己脱身身或为使任何何其他合法进进入任何地方方

5、以执行逮捕捕而被扣留在在内的人脱身身,可强行闯闯破任何地方方。 (6) 凡任任何人被警务务人员拘捕,如如该人员合理理地怀疑任何何报章、簿册册或其他文件件、以及该等等报章、簿册册或文件的任任何部分或摘摘录、任何其其他物品或实实产是对调查查该人所犯或或合理地怀疑疑该人曾犯的的罪行有价值值的(不论就就其本身或连连同任何其他他东西),则则在该人身上上或该人被拘拘捕现场或现现场附近搜查查并取去上述述各物,乃属属合法但本本款的规定,不不得解释为对对任何个别手手令所授予的的搜查权力有有所减损。(7) 裁判官官如在任何人人作出誓言后后,觉得有合合理因由怀疑疑在任何建筑筑物、船只(军用船舰或或具有军用船船舰地位

6、的船船舶除外)或或地方内,有有任何报章、簿簿册或其他文文件、以及该该等报章、簿簿册或文件的的任何部分或或摘录、或任任何其他物品品或实产是相相当可能对调调查该人所犯犯或合理地怀怀疑该人已经经或即将或意意图犯的罪行行有价值的(不论就其本本身或连同任任何其他东西西),则该裁裁判官可向任任何警务人员员发出手令,赋赋权给他带同同所需的助手手,在日间或或夜间 (a) 进入及及在有需要时时破门闯入或或强行进入该该建筑物、船船只或地方,并并搜查及接管管可能于其内内寻获的任何何该等报章、簿簿册或其他文文件、以及该该等报章、簿簿册或文件的的任何部分或或摘录、或任任何其他物品品或实产;及及(b) 于于为容许该项项搜

7、查得以进进行而合理地地需要的期间间内,扣留任任何看似是管管有或控制该该等报章、簿簿册或其他文文件、以及该该等报章、簿簿册或文件的的任何部分或或摘录、或任任何其他物品品或实产的人人,而该人若若非如此扣留留,则会妨碍碍该项搜查的的目的者。第455章, 3至5节,对于有组织的计算机犯罪,要求提供信息或制造材料,和控诉事实的调查以及相关材料的查封第 3 节(1)为侦查有有组织罪行,律律政司司长可可向原讼法庭庭提出单方面面申请,就某某人或某类别别的人根据第第(2)款发发出命令。 (2)原讼法庭庭如信纳第(4)(a)、(b)及及(d)款或或第(4)(a)、(cc)及(d)款的条件已已经符合,可可应如此单方

8、方面提出的申申请,就与申申请有关的人人或与申请有有关的类别的的人,发出符符合第(3)款规定的命命令。 (3)根据第(2)款发出出的命令须 (a) 说明该该正在侦查中中的有组织罪罪行的详情;(b) 指指出命令所针针对的人或述述明该命令所所针对的人的的类别;(cc) 授权律律政司司长向向命令所针对对的人或类别别的人提出要要求,要其 (i)就获授权权人合理地觉觉得是与侦查查有关的任何何事情回答问问题或提供资资料;或(iii) 提交交任何律政司司司长合理地地觉得是与关关乎侦查的事事情有关的任任何物料或某某种类的物料料,或要求该该人两者皆作作;及 (d) 载有原原讼法庭认为为符合公众利利益而宜于加加上的

9、其他条款,但本段段不得解释为为授权法庭未未得任何人的的同意而命令将该该人拘留。 (4)第(2)款所指的条条件是 (a) 有合理理由怀疑疑有人犯了该该正在侦查中中的有组织罪罪行;(b) 如第(1)款申申请是针对某某人的,有合合理理由怀疑疑该人拥有资资料或管有物物料,而该等等资料或物料料相当可能与与侦查有关;(c) 如该申请是关于于某类别的人人,而 (i) 有合理理理由怀疑该该类别中某些些或全部人拥拥有该等资料料或管有该等等物料;及(ii) 不不论是因侦查查需迫切进行行、侦查需保保密或拥有有有关资料或物物料的人的身身分是难于辨辨别的,如规规定该申请须须是就某一人人而作出的,即即不能有效地地对该有组

10、织织罪行进行侦侦查;(d) 经考虑虑 (i) 该侦查查中的有组织织罪行的严重重性;(iii) 若不根根据第(2)款发出命令令,能否有效效地侦查 该有组组织罪行;(iii) 披露资料或或取得物料后后对侦查可能能带来的利益益;及(ivv) 该人或或该等人所可可能获得或持持有的资料或或物料,是在在何种情况下下获得或持有有的(包括考考虑对该资料料或物料的保保密责任,以以及与该资料料或物料所关关乎的人的任任何家族关系系),有合理理理由相信就就该人或该等等人根据第(2)款发出出命令,是符符合公众利益益的。 (5) 凡根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命令,授权律律政司司长要要求某人就获获授权人合理理地觉得是与与侦查

11、有关的的任何事情,回回答问题或提提供资料,律律政司司长可可藉向该人送送达书面通知知,要求该人人在指定的时时间、地点到到某获授权人人席前,就该该获授权人合合理地觉得是是与该侦查有有关的任何事事情回答问题题或提交资料料。 (6) 凡根根据第(2)款发出的命命令,授权律律政司司长要要求某人将律律政司司长合合理地觉得是是与关乎侦查查的事项有关关的物料或某某一种类的物物料提交,律律政司司长可可向该人送达达书面通知,要要求该人在指指定的时间、地地点将律政司司司长合理地地觉得是与关关乎侦查的事事情有关的任任何指明的物物料或指明的的某一种类的的物料提交。 (7) 根据据第(5)或或(6)款所所送达的书面面通知

12、,须 (a) 说明法法庭已根据本本条发出命令令,并且须 (i) 载有命命令的日期;(ii) 说明该有组组织罪行的详详情;(iiii) 如命命令是针对该该人而发出的的,说明此情情况; (由由1995年年第90号第第3条修订)(iv) 如命令是针针对某类别的的人而发出,而而该人是属于于该类别的,说说明此情况;(v) 说说明命令中授授予律政司司司长的权力;及 (由11997年第第362号法法律公告修订订)(vi) 说明该命命令中与该人人有关的其他他条款;(b) 已夹附附根据本条所所发出的命令令的副本,但但该副本可不不包括 (i) 在该命命令中对该人人以外的某人人的提述,或或对不包括该该人在内的某某类

13、别的人的的提述;及(ii) 在在该命令中只只与该某人或或只与属该某某类别的人有有关的任何详详情;及(c) 实质上上是以附表44所指明的关关于该通知的的表格作出,此此外并须将第第(8)至(10)款及及第7的绦文文在该通知内内载列或夹附附于该通知。 (8) 对于于为遵从根据据本条所提要要求而提交的的任何物料,获获授权人可将将该物料摄影影或复印。 (9) 任任何人不得根根据本条被要要求提供或提提交任何与享享有法律特权权的品目有关关的资料或物物料,但律师师(包括大律律师)则可被被要求提供其其客户的姓名名、名称及地地址。 (10) 根根据第(2)款所发出的的命令或根据据第(5)或或(6)款就就施加要求所

14、所作的书面通通知,可就关关乎第 288 条界定的的公共机构所所持有的资料料或管有的物物料而作出。 (11) 任任何人不得以以会有下述情情况为理由,而而不遵从根据据本条提出的的要求提供资资料或提交物物料 (a) 提供资资料或提交物物料会倾向于于使该人获罪罪;或(b) 提供资料料或提交物料料会违反法规规或其他规定定所施加的保保密责任或对对披露资料或或物料的其他他限制。 (12) 因因遵从凭借本本条施加的要要求而作的陈陈述,不可在在针对陈述者者的刑事法律律程序中用于于针对他,但但在以下情况况则除外 (a) 在根据据第(14)款或刑事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章)第36条条提起的法律律程序中作为为证据;或

15、(b) 在有有关任何罪行行、且该人作作出与该陈述述不相符的证证供的法律程程序中,用以以对其可信程程度提出质疑疑。(13) 任何何人无合理辩辩解而不遵从从根据本条向向他施加的要要求,即属犯犯罪,可处第第6级罚款及及监禁1年。(14) 任何何人在看来是是遵从根据本本条施加的要要求时 (a) 作出他他知道在要项项上虚假或有有误导成分的的陈述;或(b) 罔顾顾后果地作出出在要项上虚虚假或有误导导成分的陈述述,即属犯罪 (i) 循公诉诉程序定罪后后,可处罚款款$5000000及监禁禁3年;或(ii) 循循简易程序定定罪后,可处处第6级罚款款及监禁1年年。(15) 凡一一项命令已根根据第(2)款发出,律律政司司长或或其为本款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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