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山区农业经济的转型与窘境以赣南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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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朝商人的资本组织与经营方式(4)(二)合股制的经营方式清朝合股制的经营方式可分为三种,即合股人分担经营、合股人负责 经营、雇佣领导经营。一、合股人分担经营业务,这种方式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合一。如 康熙六十一年徽州汪乾初、汪全五合股开张德胜字号,合同规定“其客俸 二人各支拾两”。200乾隆四十九年巴县刘永盛、冉文锦、马万益三人合 股经营买米生理,合约规定:“有代买货装载,有冉、刘二姓承办; 抚理卖货兑账毛钱少数,有马姓承办”。201陈泌荣诉称,道光四年他与 杨应源“合股在泸州开设京果铺生理,应源在泸州领导铺务,蚁(陈泌荣) 在本城(重庆)调取货物,运往泸州,交伊经手发卖”;202道光二十八

2、年王玉堂与林国圣合股开设三亦靛行,规定:“所有银钱收付,概归王姓 一人经管;林姓领导问下卖靛等项203二、合股人负责经营,这种情况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分离,合股人兼 任经营者,有些兼任经营者的合股人除按其出资分享利润外,还支取薪俸。这也有几种情况。有其中一人负责经营的,康熙五十八年徽州胡稼书 与陈维新同做榨居,规定“其棒中事务,俱是胡稼书包承管理204道光五年江西商人饶希圣与吴景昭合股开设布店,“其交易出入账目俱系景 昭主持”。205在有人力资本股的情况下,一般由出力者负责经营。有的采取合股人之一轮流经营。一些商人分家后其店业由继承人合股 经营,并采取继承人轮流经营。如康熙三十二年休宁鲍元甫将启

3、隆店业分 给二个儿子,规定,“兄弟二人每管店贰年”;206康熙四十六年金氏位 育店分家后也是“自是年后四房轮流挨管店务”。207又如乾隆年间芜湖 吴氏帐簿记载,“本店经历两朝,规矩井然,六房轮流执管”,乾隆二十三 年条规规定:南园、西园二店“仍遵旧议,长、二、六、三、四、五 合管一店。凡一房人管店事,二房亦要有人在店相帮看理”,“以杜短处”, 乾隆四十年正月所立议规规定:轮流管年者在店“督察”,“无得辛俸”。 208有人曾批评轮流经营,说:“输【?轮】年犹如掠夺,独任何(? 尚顾门面”,以为“无论兄弟合夥共开一行,若轮流管事各要顾己囊私, 不如独自开行尚图下年,凡事宽议以顾门面”,209由此看

4、来,家族合股 轮流经营不在少数。有的家族合股轮流经营由值事者承担盈亏,管理期间 类似于独资经营,雍正乾隆年间徽州某姓华房、房、家房合股开设几家 店铺,其中万全号自乾隆十二年起开始三房“值年分利”,即轮流经营, 值年者不但取得全数盈利,还要承担所有亏损,如乾隆二十年华房“值年 亏折”两,鸣周、康侯各亏两(乾隆十一年华房与其侄鸣周、康侯分清万 全号内本银,后鸣周与康侯又各自分清,但三家仍作为一个台股人);乾 隆十二年家房与口房之佐臣合开日盛绸店,乾隆十八年起也开始“值年分 利”,轮流经营。210台股人中二人负责经营。如乾隆二十一年乐、菅的万全堂遭火后与孙 仔肩、姜廷宪合股,规定“铺中事务,俱系姜、

5、孙二人承管,与乐、菅无 涉”,虽乐家还有乐玉书“在铺料理”,但经营者巳是姜、孙二人丁。211 又如嘉庆十九年巴县吴宏钊叔侄以正太山货行行底作本银二千两,王有常、 李元贵出本银二千两合股,“合股以后,吴姓只许二人在行顶贸,一切生 意俱经王、李二人主持,212也是由出资者王有常、李元贵经营。台股人负责经营所见最多为三人。乾隆三十七年万全堂原东家乐、菅 与姜姓等五人合股,合同规定:“准姜姓等五人入一人在铺中监理”,批文 又规定:“万全堂总理事务,系银东出一人一面承管,每一个月修金银八 两,乐姓人一人在铺监理,每一个月修金银四两”,213即银东出一人总 理,姜姓、乐姓各有一人“监理,乾隆五十七年在巴县

6、的湖南、江西人 朱太常等八人为创置义冢,“八人各出银两,营谋生意”,“生意营谋系朱 太常、谢富明、雷安明三人承手”。214道光二十七年徽州汪左淇同弟实 卿、逊旃,侄震湖在浙江昌化顶盐典一业,因侄震湖年纪尚轻,“其店事 交左淇、实卿、逊旃三人照顾”。215清朝后期出现了合股人与伙外人一路经营的现象,但在清朝前期尚未 发现。3、代理领导,与独资形态下的代理经营一样,也是招聘他人代为经营管理,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其经营者也有称为掌柜的。乾隆时 巴县武全德、康有增“共出银八百两交与李全盛生意铜铅生意”,康有增、 武全德系李全盛“出本之财东”,216李全盛当为康、武二人雇佣经营。 嘉道年间曲阜孔继

7、潢在奉天锦县“合股开兴成当生理,有掌柜人赵国祥长 使东本,百班?般舞弊,以致歇业”。217晋商雇佣领导经营巳经很 普遍,合股制下也多用领导经营,如道光时侯生芸领介休富民吴龙图等十 六人“银本各数万金,自奉天以至浙江皆有字号,每三年算帐一次,将利 解交”,道光十八年因亏折,“各东疑侯生芸从中侵蚀”,“彼此互争结讼工 218这个侯生芸也是受雇于银东的。乾隆时小说歧路灯第69回载, 盛希侨打算与谭绍闻合股做生意,“不过请几个伙计经营,咱们分个长头, 手里闲开销算了”,“难说我两个做生意,该自己坐在柜台里边,到了秋夏, 自己牵着大白叫驴,往乡里亲自讨账么”?盛、谭也不打算自己经营,雇 请伙计经营的,可

8、以想见,几个伙计里应有一个是掌柜。上述台股人负责经营和代理经营两种方式中,不同程度地实现了所有 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无论是负责经营的合股人仍是雇佣的经营者,都享有 高度的经营自主权,有的负责经营的合股人在分享利润之外取得薪俸,无 异于雇佣的经营者,而且经营者的权利、地位都在合同中取得规定。这种 合股制下的经营者与前文所说独资形态下经营者的地位是一样的。(三)合股制的盈亏分派台股制应当既分享盈利,同时分担亏损。一般合股合同均载明“赚折 同受”或“盈亏均分”等,乾隆五十六年巴县唐仕学、李宇桢各出银两“协 同于较场坝卖磁器生理”,面议“赚折同分合认”。219道光二年方曰刚 等四人别离以牙帖、行房家具和

9、资金出本,“四人合股开设义生花行,赚 折四股均认,至道光六年负欠各号客花银二千余两,四人“拆伙认还”, “将伙各名下支亏客银按数算明”,“分晰认还各号,以便拆伙,各寻生业, 挣还各欠”,“各立欠字,如某名下应承还某号之账,永不累及他人”。220 道光九年刘廷兴、吴其昭各出10。两“伙同开设同兴号捆缚糖包、糖桶生 意。所赚之利,二股均分,折则二股均认。221前述道光二十四年向义 顺与侄德庄合股文约规定:“赚钱均分,折本均认”。但也有很多合股的记 载仅规定“获利均分”,如乾隆四十三年曲阜孔蕴万与林中也“同中书立 合同,各出本钱,伙开粮行,获利均分”。222嘉庆十五年巴县桂时荣与 王道仪合股开设同人

10、山货行,“当日同众议明,桂时荣出本花规银二千两 正!?整,得行分二股;王道仪出本花规银三千两正(?整,得行分三 股,获利作五股分之。223道光五年饶希圣与吴景昭合股开设广聚布店, “合股之日立有合约,获利均分”。224显然不能因为合约只规定“获利 均分”而以为这些合股中不分担亏损。嘉庆十三年二月武云、武俸、王居 安三人“合股开设天星楼面馆生理”,到五月王居安不肯生理,清算帐目, 亏折107两,“王居安认赔本银五十两,志愿出伙”,至七月因为赔本,武 云与武俸分伙,原先修理门面费用按尺寸分派,武云认81两,武俸认69 两,武俸另认“馆内折毫银” 40两,当外帐109两,其余馆内伙之帐及外 帐由武云

11、承认,其余家具也各分派清楚。225嘉庆十九年巴县吴宏钊叔侄以正太山货花行及牙帖作本与王有常、李元贵合股,规定“所获盈利作 四股均分”,并未规定分担亏损。但到嘉庆二十五年时巳负欠客账八千余 两,该年六月李元贵退出合股,“情甘将应得分生意四股之一,并本来银 一千两整,一并扣除,辞退出伙”,即是以生意股分和本银分担了部份负 欠的客账;道光元年王有常与吴宏钊叔侄拆伙,“清算七年账项,各该客 银八千余两,王、吴按分公还”。226台股人的盈亏一般按出资额分派,所谓“获利均分”、“赚折均认”都 指按出资额分担。如康熙六十一年徽州汪乾初、汪全五“各出本银贰百肆 拾两”开张德胜字号,“所得余利二人均分”。227

12、乾隆四十三年陕西巡 抚毕沅调查,那时从头疆往内地贩运玉石的商人“合夥人多寡不一,各人 所出本银亦多寡不齐,玉石所卖银两照股分收”,228那时有牛四与徐子 建、王洪绪、高代五、祝文相、王时中、朱金玉、叶青共凑银27 500两, 买玉22块计重1 521斤,运到扬州出售,所得银两“照本分利”,王洪绪、 王时中各得2 740两,朱金玉得4 972两,高代五与祝文相共得6 480两, 叶青得600两,徐子建得13 220两,牛四得3 650两。229嘉道间曲阜孔 继潢在奉天锦县“合股开兴成当生理”,道光八年清算,净赔钱13 622吊 510文,每股应赔钱1 144吊750文。230道光二十年巴县刘凤林

13、、刘万 成合股开设联升栈号合约规定“各出本银,注数明白,盈利照本分派,勿 得紊乱私索,公心均益”。231清朝算书算迪中载有数题有关合股做 生意的算术题,都按照“得利均分”来计算本利,如一题曰:“如甲乙丙 合本为商,共得利三千二百二十两,甲本银三千六百两,乙本银五百一十 两,丙本银不知数,但知该分利四百八十两,问丙本银若干?日七百二十 两”,计算方式为“并甲乙二人本银得四千一百一十两为实,法除实见每 利一百两得本银一百五十两,以丙利四百八十两乘之”,得丙本银数,并 注明计算方式“法为以共利比共本,若各利比各本也”。232不论合股人 的出资是不是相等,清朝有的合股商业将出资额划分为股(份、成、俸等

14、), 这种股分合股制均以出资额分派盈亏。至于字号招牌、商业设施、商品、 人力资本的盈亏分派,咱们在合股的资本形态中巳经说明,或是折成银钱 资金数,或是规定在合股中所占份额。但在未划分为股分的合股制中,也有例外,不尽是按出资额分派盈亏。 乾隆十一年北京乐姓万全堂药铺因托欠帐目,与索姓合股,“索姓陆续入 铺客帐、私账、无利血本银”共2 724两有余,两边出资并非相等,“言明 得利均分”;乾隆二十年乐家与菅姓合股时合同言明”不论入本银多寡, 营来利息各分一半”。233又如乾隆五十六年巴县”(唐)仕学出本银四 十两正?整,(李)字桢出本银五十两正?整,二人协同于较场坝 卖磁器生理。彼即面议,赚折同分合

15、认”。234道光五年饶希圣与吴景昭 合股开广聚布店,吴景昭出本银130两,饶希圣出本银10()两,次年二月 饶希圣添本银75两,道光七年二月吴景昭添本银50两,“合股之日立有合 约,获利平分”。235虽然台股制内部合股人分担亏损,但台股人对外承担无穷责任,每一 合股人都得代表整个合股店铺承担债务。嘉庆初巴县金海望、吴起彦伙开 裕兴棉花行,欠陈大丰等众号银二万九千七百余两,内有吴起彦叔侄驼逃 银二千四百九十余两。嘉庆九年四月金海望觅伙开行,经巴县八省客长公 议,花行归海望承开,陈大丰等各号银两,“现还口成,余银俟伊行贸赚 利偿还”,236所有债务都归金海望承担了。道光四年陈泌荣与杨应源在 泸州合

16、股开京果铺,杨应源开销本银四百余两,发卖货物亏空二百余两, 铺内折本一百余两,放出外账一百余两未经收回,以致拖欠悦丰行等各行 共九百余两,因杨应源病故,这些拖欠外账都要由陈泌荣偿还。237除以出资股分分派利润外,清朝有的合股商业还定有一些特殊股分。 听说晋商大盛魁有财神股和狗股,财神股是大盛魁在创业之初意外取得一 名身穿蒙古袍的人留下的白银,藉以经营获利,后来就记入“万金帐”, 算作财神股,所分盈利专项存储,作为护本;狗股是因狗的功劳,在大盛 魁凡养狗者均顶狗股,每条狗可顶一、二厘参与分红。238这些特殊股 分一样按股分利,但并非支取,实际是公积金。清朝合股制巳再也不单纯在合股人之间分派利润,算了分成股息、盈 利和花红三部份。股息亦称股利,旧中国俗称官利,是按股分分派给股东 的利润,盈利则是股东所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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