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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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 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二、甲方:指持有交易标的并能够依法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乙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交易标的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乙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产权交易机构:指依法设立并由宣传、文化或财政部门选择确定,从事国有文化产权交易

2、活动的机构。2.产权转让:指甲方将其拥有的本合同约定的户外广告位使用经营权租赁给乙方。3.租赁价款:指本合同下甲方将约定的户外广告位交乙方使用,自乙方获得的对价。4.交易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产权交易机构的要求,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交易意向的30万元保证金。4.履约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履行合约担保的40万元履约保证金。5.登记机关: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地方授权机关。6.产权交易费用:指甲方和乙方就交易标的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

3、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11.产权交易凭证:指产权交易机构就交易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12.期间的计算:如果根据本合同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之后采取任何行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应排除计算该期间时作为基准日的日期。如果该期间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13.货币:在本协议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本合同当事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湖北电视塔经营开发中心注册地址/住所:武汉市龟山电视塔 法定

4、代表人:李业军 电话:13971375018 邮编: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住所:代表人: 电话: 邮编:鉴于: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湖北电视塔经营开发中心所属国有企业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7761458-5 。2本合同所涉及之转让标的,是指甲方依法持有的龟山电视塔十三米平台三面翻广告位三年期(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广告经营权。3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 (性质)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4甲方拟对外出租其合法持有的户外广告位;乙方拟租赁上述户外广告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

5、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其持有的龟山电视塔十三米平台三面翻广告位三年期(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广告经营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 本合同标的1.1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持有的龟山电视塔十三米平台三面翻广告位三年期(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广告经营权。1.2本合同标的基本情况:该标的广告位为外打灯三面翻广告,经湖北龟山广播电视发射台研究决定,同意湖北电视塔经营开发中心在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该户外广告位三年期(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广告经营权,挂牌价为838万

6、元。1.3 本标的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户外广告位上设置质押、抵押或任何影响使用权租赁的限制或义务。本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二条 租赁的前提条件2.1 甲方依法依规出租本合同所涉及标的已经内部决策等相关程序认可。2.2 甲方对本合同的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2.3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标的租赁已在产权交易机构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挂牌程序。2.4甲方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5 乙方实施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2.6乙方为签订本

7、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2.7 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的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按标的现状实施交易。2.8 乙方依本合同的约定租赁甲方所拥有龟山电视塔十三米平台三面翻广告位三年期(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广告经营权。 第三条 交易方式3.1本合同转让标的交易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 个意向受让方,并于 年 月 日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或:3.1本合同转让标的交易已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1个意向受让

8、方,并于 年 月 日以协议转让的方式,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第四条 租赁价款及支付4.1租赁价格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甲方将本合同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租赁价款)租赁给乙方使用。除租赁价款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即:人民币(小写)40万元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叁个工作日内应足额支付。在本合同执行完毕,无任何违约行为情况下,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4.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本合同生效后,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年 月 日支付租赁价款 万元整; 年 月 日支付租赁价款 万元整; 年

9、月 日支付租赁价款 万元整; 年 月 日支付租赁价款 万元整; 年 月 日支付租赁价款 万元整; 年 月 日支付租赁价款 万元整。第五条 交易服务费用的承担5.1本合同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的权利6.1.1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和租赁价款的权利。6.1.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约,甲方有权扣罚履约保证金。6.1.3本合同执行完毕后,甲方有权收回该广告位,执行完毕后乙方在该广告位上投入的所有设施均属甲方所有。6.2甲方的义务6.2.1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拆除、改

10、建、加建或遮挡本合同范围内乙方户外广告媒体的任何部分。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乙方的权利7.1.1乙方有自主经营、联系广告客户的权利,但广告发布内容必须经甲方审查。7.1.2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位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后,甲方继续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7.2乙方的义务7.2.1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7.2.2乙方未经湖北电视塔经营开发中心同意,不得将标的广告发布权转售或转租给第三方。7.2.3乙方发布广告时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及武汉市相关法律法规。7.2.4乙方自行承担广告经营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负

11、责广告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及备案。合同存续期间,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等一切审批费用由乙方承担。7.2.5 乙方应定期维护广告发布设施,广告位可能出现的发布费、设计费、初次制作费、安装费、报批费、电费、维护费等一切与施工、安装、经营相关的可预见及不可预见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保证广告设施正常运转、画面平整、色彩鲜亮无退色、翻转顺畅、无停滞、乱面现象。乙方应每月进行一次检修,并提供亮灯记录、维护、维修记录等。故障修复响应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7.2.6 乙方保证该广告的正常使用,在广告位使用及维护过程中应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和制度,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本合同广告位的广告发布及安装均由乙方负责,在发

12、布、安装过程中,以及发布安装后,因有关广告位设施而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7.2.7 乙方保证广告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承诺广告内容不存在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由此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7.2.8 乙方保证受让广告位的反打灯照明时间为每天伍小时(夏季为19时至24时;春秋季为18时到23时;冬季为17时到22时)。7.2.9乙方保证不影响湖北电视塔的正常运转、不影响安全播出。因湖北电视塔安全播出需要对广告位使用进行调整的,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第八条 保密义务8.1 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

13、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利用,不得对此予以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公开。8.2 甲、乙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解除而终止。第九条 免责条款9.1 不可抗力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乙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9.2 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免责事由。9.3 免责事由出现后有关事宜的处理因政府政策或其它不可预知事件导致需要拆除广告或周边规划建筑遮挡无法正常发布广告等致使本合同终止的,乙方按实际使用广告位的时间向甲方计付租赁价款。第十条 合同终止解除10.1 本合同约定的权力义务因下列

14、原因而终止:10.1.1 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10.1.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10.1.3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未按期支付租金且逾期付款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0.1.4 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出现违法、违规广告或因广告发布质量导致客户有三起以上投诉,使湖北龟山广播电视发射台及甲方社会形象遭受严重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0.1.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的。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 甲方的违约责任11.1.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单方面无故终止合同或将本合同约定广告位转租给合同外第三人的,应当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乙方违约金。11.2 乙方的违约责任11.2.1 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适时全额支付租赁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违约部分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超过付款期限20天仍然不能全额支付甲方租赁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已收租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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