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494430366 上传时间:2023-11-22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8.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 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 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 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 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 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2、,明确办学宗旨、培养 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 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 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 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 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

3、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 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第七条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 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第八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 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第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 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

4、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的组成人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 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第十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 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第三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 年内完成筹设 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 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

5、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 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 的;(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第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 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 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