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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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XK03-002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5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人造板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人造板产品出厂检验项目75.4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5.5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6 证书和标志106.1 证书106

2、.2 标志11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28 监督检查129 收费13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311 附则13附件1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4附件2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9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2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3附件5 检验报告44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4814 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为了做好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造板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见表1。表1 人造板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备注1胶合板-不包括室外条件下使用的I类胶合板(耐气候胶合板)2刨花板-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

4、结构用板除外;未执行GB/T 4897标准的甘蔗渣、亚麻屑、麦秸秆竹材刨花板等其他刨花板除外。3定向刨花板-4中密度纤维板-室外用中密度纤维板除外5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不包括在室外条件下使用的I类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耐气候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6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以刨花板、纤维板等人造板为基材,以浸渍胶膜纸为饰面材料的装饰板材7细木工板-不包括室外用细木工板8实木复合地板涂饰实木复合地板涂饰实木复合地板生产许可证可覆盖未涂饰实木复合地板未涂饰实木复合地板9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10竹地板涂饰竹地板涂饰竹地板生产许可证可覆盖未涂饰竹地板未涂饰竹地板11实木地板漆饰实木地板漆饰实木地板生产许可证可

5、覆盖油饰实木地板和未涂饰实木地板;油饰实木地板生产许可证可覆盖未涂饰实木地板油饰实木地板未涂饰实木地板注:1. 各产品单元及品种的定义见相关产品标准。2.室外型人造板不列入发证范围。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造板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人造板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6、,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人造板与木竹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

7、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人造板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人造板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颐和园后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内邮政编码:100091电 话:010-62889442 62889445传 真:010-62889442 62888332电子信箱: 联 系 人:李阜东、付跃进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

9、.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限制类项目,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令)发布日(2005年12月2日)之后建设的项目,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

10、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非地板类”,“产品名称”栏填写“人造板”,“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

11、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12、。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注:同规格、同等级、同类别,并在基本相同的时段和一致的条件下制造的人造板产品为一批人造板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

13、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

14、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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