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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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名词1、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中央银行法:是用以确立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调整其在履行过 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 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4、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以再贴现业务为基础,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 政策性操作。5、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场所,它是以 1 年以下短期资金为主的批发市场,主要解决市场参与者的短期资金流动性需要,具有低风险性

2、和高流动性的特点。6、储蓄存款: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 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 本金和利息的活动。7、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它是收款人(即持票人)收取的承兑汇票到期前,因需要资 金,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给收款人使用。8、贷款:是银行将货币资金贷给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用于约定的用途,借款人应当 按期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9、信用证: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买方)请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有条件的 承担付款责任的契约文书。10、银行卡:是由

3、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 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1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 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12、呆账准备金:是指银行在从事放款业务过程中对发生的呆账损失进行补偿的资金。13、银行业协会:是由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社 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14、证券代销:是指投资银行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 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15、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

4、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 票是一种要式无偿还期的高风险有价证券。16、债券:是指债务人为筹措资金,依法向社会发行,承诺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日期支付利息, 并在特定的日期偿还本金的书面权利凭证。债券相对于股票有风险较低、优先求偿、收益较为 稳定的特点。17、项目融资:是不依赖项目发起人的资信或所拥有的有形资产,而是以项目本身预期可靠的, 稳定的现金流和未来收益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并主要以项目实体资产作为债权安全保障的融资 方式。18、无追索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名义在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借款人仅以项目自身的预期现 金流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而不以项目之外的任何资产、权益或收入进行抵押、质押 或者偿

5、债,即债权人对项目以外的任何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19、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 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基金。这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 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20、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称“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未冠以“银行”名称,经营信托投资、融 资租赁、证券承销与经纪、各类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21、邮政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邮电部协商同意,利用邮政部门遍布全国各地 的营业网点,设置专柜或专门的储蓄营业所、室,由邮政部门办理储蓄、汇兑等业务的金融机 构。22、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为冠名以“银行”名

6、称,经营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证券承销与经 纪、各类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23、外汇:是指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并利用国际信用工 具汇往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活动。2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货币兑换成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货币的比率;或者说是一个国 家或地区的货币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货币表示的价格。25、民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就借出人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或实物交给借入人使用或处分,借入人按约定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或同等数量、质量 的实物及利息的合同。26、支付结算法:是调整支付结算活动中,结算双方与银行之间的权

7、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27、票据: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并以其无 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28、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9、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于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等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 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30、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 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31、信用证:是指开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

8、据支付的付款承诺。32、金融担保:是指在国内外金融和经贸活动中,金融机构和有关当事人之间提供保证、设定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给付定金以实现债券的行为。33、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再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 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作担保。34、保函是金融机构与委托人约定,当委托人到期不能偿还某项合同债务,或者因违约等原因 不能支付款项时,由银行代其向债权人偿还债务或代为付款,银行收取一定的委托费用的业务。35、金融信托:就是财产所有者为了实现财产增值的目的把一定财产委托给金融机构代为管理 和经营。35、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

9、金委托给信托投 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 运用和处分的行为。36、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 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37、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8、证券发行:我国证券法上所称的证券发行就是证券发行人依法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销售 证券的活动。39、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40、内幕交易: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交易信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 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向他人泄漏该内幕信

10、息行为。4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以证券的方式进行信托投资的法律安排,即通过公开发行基金证券, 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 动,并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分享所得利益和分担投资风险的制度。42、基金认购:是与基金发行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按照基金证券发行 公告或规定向基金管理公司购买已经批准发行的基金证券的经济活动。43、国际债务:指一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以及国际组织等,为筹措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 上发行的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44、所谓基金:即共同投资基金,是以发行基金券或信托投资收益凭证方式集聚资金,从事产 业投资

11、或证券投资的组织形式。45、托收:是债权人(出口商)为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贷款,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 票,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支付方式。简答1、金融法的调整对象:(1)金融交易关系;(2)金融监管关系;(3)金融调控关系。2、中国银行法律地位:(1)即使有些国家在立法中对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未予明确或作其他定性,但各国中央银 行都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这是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的核心内容;(2)重要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并且对政府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这些构成它作为国家机 关的特殊性。3、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主要金融监管职责:(1)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2)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

12、银行间外汇市场;(3)监督管理黄金市场;(4)负责反洗钱工作;(5)管理信贷征信业;(6)对银行业的危机检查监督。4、金融监管权限:(1)金融规章和业务命令的制定权和发布权;(2)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权;(3)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认定权;(4)信息获取和披露权;(5)稽核检查权;(6)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权;(7)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5、核心原则中的主要内容及特点:(1)旨在通过全面适用,提高世界各国的银行监管水平;(2)科学界定银行监管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地位;(3)银行监管不应破坏市场约束的正常运行;(4)有效监管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5)有效监管应是全

13、程监管;(6)降低和控制风险是核心原则的主线;(7)对跨国银行应实行并表监管,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8)必须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9)鼓励各方合作。6、商业银行的法律特征:(1)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资金的金融企业;(2)商业银行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3)商业银行与客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与客户业务往来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或性质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7、商业银行的职能:(1)信用中介职能;(2)支付中介职能;(3)信用创造职能;(4)金融服务职能。8、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

14、、债券的区别:(1)投资者的法律地位不同;(2)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及其 他收入;(3)投资方式不同。9、合作制与股份制不同:(1)入股方式不同;(2)经营目标不同;(3)管理方式不同;(4)分配方式不同。10、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1)平等关系;(2)互补关系;(3)配合关系。11、人民币法律地位主要体现:(1)人民币是我国的唯一合法货币;(2)人民币的主币和辅币均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3)人民币是不兑现的信用货币。12、人民币发现的原则:(1)集中统一发行原则;(2)经济发行原则;(3)计划发行原则;13、汇率与外汇管理有关的分类:

15、(1)法定汇率和市场汇率;(2)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3)单一汇率和复汇率。14、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1)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都是自然人;(2)标的虽然也是货币资金,但其资金来源要受到限制;(3)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无偿合同;(4)是实践、单务合同。15、支付结算方法重申的支付结算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16、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1)按存款人的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3)由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17、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3)票据是货币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7)票据是文义证券;(8)票据是占有证券;(9)票据是提示证券;(10)票据是返还证券。18、票据行为的特征:(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2)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3)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4)票据行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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