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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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修订公告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X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某某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X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

2、条文与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mohurd.gov.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中华人民某某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 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 除本规X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X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X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X有

3、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条文说明】 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展了分类。以该分类为根底,本规X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1对民用建筑进展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如此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X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

4、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2对于住宅建筑,本规X以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X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GB 50045-1995中按9层与18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对于公共建筑,本规X以24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在高层建筑中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定为一类。例如,将高层医疗建筑、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划为一类,主要考虑了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本规X

5、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X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根据该建筑的主要用途确定其建

6、筑分类。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X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X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局部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X第5.4.10条的规定进展。条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局部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建筑高度24m以上局部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3本条中建筑高度大于24

7、m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工程中情况往往比拟复杂,可能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难以确定是按单、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进展防火设计。在防火设计时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如某体育馆建筑主体为单层,建筑高度30.6m,座位区下部设置4层辅助用房,第四层顶板标高22.7m,该体育馆可不按高层建筑进展防火设计。4由于实际建筑的功能和用途千差万别,称呼也多种多样,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未明确列入表5.1.1中的建筑,可以比照其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展分类。“除本规X另有规定外是指,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以按本规X第5.3.1条、第5.5.12的规定确定裙房的防火分区与

8、安全疏散要求等。宿舍、公寓不同于住宅建筑,其防火设计要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具体设计时,要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来确定其是按照本规X有关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还是按照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进展防火设计。比如,用作宿舍的学生公寓或职工公寓,就可以按照公共建筑的一般要求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而酒店式公寓的用途与其火灾危险性与旅馆建筑类似,其防火要求就需要根据本规X有关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5.1.3A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条文说明】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局部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但考

9、虑到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X第5.3.1A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与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吊顶受火作用塌落而影响人员疏散,防止火灾通过吊顶蔓延。5.3 防火分区和层数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

10、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条文说明】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是针对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即老年人照料设施局部所在位置的建筑高度或楼层要符合本条的规定。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或层数的要求,既考虑了我国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也考虑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大局部使用人员行为能力弱的特点。当前,我国消防救援能力的有效救援高度主要为 32m 和 52m,这种状况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局部人员不仅在疏散时需

11、要他人协助,而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竖向疏散人数增加,人员疏散更加困难,疏散时间延长等,不利于确保老年人与时安全逃生。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时,要在本规X规定的根底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其火灾蔓延至整座建筑较快,人员的有效疏散时间和火灾扑救时间短,而老年人行动又较缓慢,故要求此类建筑不应超过 2 层。5.4 平面布置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1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条文说明】 本条第 14 款为强制性条文。 儿童和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展疏散,故将本条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中有关布置楼层和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设置要求,均为便于火灾时快速疏散人员。有关老年人活动场所的防火设

13、计要求,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XJGJ 122 的规定。有关儿童活动场所的防火设计要求在我国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XJGJ 39 中也有局部规定。本条规定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儿童疏散和灭火救援,应严格控制。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防止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故规X要求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不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托

14、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的人员疏散用。这里的“老年人活动场所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5.4.4A 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如下规定:1 老年人照料设施局部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X第 5.3.1A 条的规定;2 老年人照料设施局部应与其他场所进展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X第 6.2.2 条的规定。【条文说明】新增条文。为有利于火灾时老年人的安全疏散,降低因多种不同功能的场所混合设置所增加的火灾危险,老年人照料设施要尽量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组合建

15、造时,不仅要求符合本规X第 1.0.4 条、第 5.4.2 条的规定,而且要一样功能集中布置。对于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因按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虑,因此要采用防火墙相互分隔,并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相关设置要求。对于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除要按规定进展分隔外,对于新建和扩建建筑,应该有条件将安全出口全部独立设置;对于局部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的限制时,要尽量将老年人照料设施局部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独立设置。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与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条文说明】新增条文。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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