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脂松香交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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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脂松香交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脂松香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 行,规范指定脂松香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的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脂松香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及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指定脂松香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脂松香电子交易合同 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具体现货交收仓库见交易所公告。第四条 指定交收品牌是指交易所公示的可用于脂松

2、香现货交收的注册商标。第五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 保管后,由交易商申请、仓库核对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第六条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生成的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 明到仓库提取。第七条申报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脂松香经营 资质及与脂松香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第二章脂松香入库与出库第八条脂松香入库:(一)入库申请1 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供脂松香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申请内容包括脂松香品牌、生产厂家、种类、等级、净重、件数等,并加盖申

3、请单位公章。2 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并指定入库时间。(二)货物入库1. 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2. 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验收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1)包装桶上应有明显而牢固的标识,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批号、毛重、净 重、等级、厂名、生产日期等;(2)脂松香必须是交易所指定交收品牌;(3)企业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对应的脂松香等级不低于二级标准;(4)脂松香表层出现氧化膜的,仓库可以拒绝入库;(5)包装桶不存在严重破损、

4、变形、锈蚀;(6)自生产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3. 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生成仓库存 货凭证。4. 货物到库验收时,应当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货主。第九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及注销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及产品质量证明书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审核;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 对应的货物才能用于实物交收。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脂松香,应当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等级、同一种 类的货物组成,且以最早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生产

5、日期。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退出流通过程。第十条交收货物质量的确定(一)交收货物的质量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将作为双方结算和处理争议的依据。如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 提出不需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买方必须在收到仓库 提货单后的第二工作日的 14:00前向交易所提出,以该批货物入库时卖方交易商(以下简 称卖方)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二)自生产日起超过二十四个月的脂松香不可以用于现货交收。质量检验结果等级降低至不低于三级的,可正常交收或出库,买方不能拒收。(三)检验规定1. 买方在交易所指定的质量

6、检验机构范围内确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抽样和质量检验。2. 马尾松脂松香、云南松脂松香按照国标 GB/T8145 2003的规定进行抽样和检验,湿地松脂松香按照标准 LY/T1332 1999的规定进行抽样和检验。样品分为A、B两份进行封存,A样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B份作为复检样本保留在质检机构。抽检时间由仓库通知买卖双方。抽样时,买卖双方应该到场监督,买卖双方不到场监督的,视为同意抽样结果。3. 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第十一条交收货物的重量确定(一)如买方不提出重量检验,以仓库提货单记载的净重作为买卖双方结算交收货 物重量的依据。(二)如买方提出重量检验,买方必须在收到仓库提货单后的第二工作日

7、的14:00前向交易所提出,由仓库进行重量检验,仓库出具的检验结果将作为结算依据。具体规定如下:1. 每一仓库提货单对应交收货物的结算重量通过清点交收货物的桶数进行计算, 即:结算重量=单桶重量X桶数。2. 单桶重量通过如下方式确定:按照国标GB/T8145 2003的规定进行抽样,然后逐桶称重取算术平均值,若所有抽检样品的平均净重在225 0.5公斤范围内,则以 225公斤作为单桶重量;若抽检样品平均净重低于224.5公斤,但不低于222公斤的,则以抽检样品的最低净重作为单桶重量。3. 脂松香包装桶重应符合 6.5 0.2公斤和7 0.2公斤两种标准中的一种,分别按 6.5公斤和7公斤计,并

8、在产品标识上注明。桶重误差超出规定范围但在土0.5公斤以内的,卖方按50元/吨补偿给买方;桶重误差超出土0.5公斤的,卖方按200元/吨补偿给买方。马尾松松香包装必须采用 7公斤桶进行包装。4. 检验时,买卖双方应该到场监督,买卖双方不到场监督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三)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第十二条买方可以自行到仓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或仓库代为提货。第十三条 仓库发货时,应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第三章脂松香的交收流程第十四条脂松香的现货交收流程脂松香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五个工作日

9、分别记为D1、D2、D3、D15交收日。(一)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9: 0011: 30, 13: 3016: 15,持有脂松香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 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1) 卖方提出卖出交收申报时, 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商品的品牌、 等级、品种、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种品牌、等级、品种、交收地点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2) 买方提出买入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需求的信息,包括商品的品牌、等级、品种、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种品牌、等级、品种、交收地点所对应的

10、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2.16:00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 易系统中予以显示。3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撤销的交收申报 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4.16:15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可以撤销,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 系统16:15-16:30的交收配对。5. 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16:30以后自动撤销。(二)交收配对1.16:15前的交收配对当买方和卖方

11、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申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以转让。2.16:15-16:30的交收配对(1) 16:1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 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2) 16:15-16:30 ,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订货进行中间仓申报。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 算价进行转让,并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

12、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5. 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 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三)买方提交开票信息和提货信息在D1交易日24: 00前,买方应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开票信息和提货信息。(四)卖方向交易所提交已生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买方交款1. 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1) D1交收日16:15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持有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交符合买方交收申报信息的已生效的

13、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D4日所有仓储费用。(2)D1交收日16:15-16:30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持有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卖方必须在 D2交收日11: 30前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提 交已生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 D4日所有仓储费用。买方不得拒 收卖方提交的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任意商品。2买方交款。在D2交收日16:0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应交收货物的剩余 货款。(五)交易所开具提货单在买方备足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后,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交的已生效的电子仓库存货凭 证向买方生成电子仓库提货单。买方凭仓库提货单中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提货。(六)买方办理提货、发货或

14、者转存1. 买方应在D3D4交收日与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发货或者转存。2买方办理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函、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 以及提货码。3. 买方申请发货时,应在规定提货时间内与仓库协商后办理发货,手续及费用参照仓库 相关规定。4. 买方办理转存时,应在规定提货时间内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提交转存申请,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对应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第十五条卖方收货款买方应在D7交收日14:00前办理完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检验和提货手续。若买卖双 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及货物所在仓库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交易所确认卖方已经结清截至 D7交收日的所有仓

15、储费用后, 在买卖双方确认质量和重量检验结果的次 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第十六条增值税发票卖方在收到货款的15个工作日内(含第15个工作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 (以 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寄日期为准),同时将邮寄存根(扫描件或传真件)传给交易所。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卖方收到货款的15个工作日内(含第15个工作日)对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现货交收保证金。第四章争议与违约处理第十七条争议处理1. 货物出库时,若买卖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异议,应 当在检验报告出具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向交易所提出申请。2. 交易所安排原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B样出具质量鉴定结果,误差小于国家规定以A样化验结果为准,大于国家规定以B样化验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3.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卖双方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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