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熏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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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熏蒸处理库应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 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包括熏蒸库房、施药 室、控制室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第二章熏蒸库房技术要求第二条熏蒸库房是用于存放熏蒸对象并对其实施熏蒸 处理的场所。库房规格分小、中、大三种,库房内部容积分 别为40、80和120立方米,库房内部高度不低于3米。第三条熏蒸库房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墙壁、天花板和 地面无裂缝,表面光滑坚实,墙面披2cm以上水泥层,墙 体、天花板、地面需进行防水处理,保证库房内墙面不吸附 熏蒸剂以及被熏蒸剂穿透。库房顶层建设隔热层,内部地面 比库房外地面至少高15厘米。第四

2、条熏蒸库房大门向外开启,门前应铺设坡度合适 的斜坡,大门尺寸适宜,以方便叉车等机械装卸工具进出库 房作业。第五条 熏蒸库房内设置排气设备、照明设备用电源, 照明设备应具备防爆功能。排气和照明控制设施开关设在相 邻的控制室。库房外设置夜间作业照明设施。第六条熏蒸库房应配套建设消防水池、沙池、消防栓 等消防设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第三章施药室技术要求第七条施药室是用于存放现场熏蒸药物和进行熏蒸操 作的场所,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密闭性能要求良好,顶层 建设隔热层,室内地面比室外地面至少高15厘米。第八条施药室设置双重铁门,向室外开启,并符合防 火、防盗要求。第九条 施药室内设置排气设备、照明设备用电

3、源,照 明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排气和照明设施控制开关设在相邻 的控制室。第十条根据需要,一个施药室可对应多个熏蒸库房使 用。第四章控制室技术要求第十一条控制室是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熏蒸处理进行 操作和监控的场所,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与熏蒸库房、 施药室相邻建设。第十二条 控制室与熏蒸库房、施药室之间的间隔墙设 置密封的防爆观察玻璃窗,窗体长200cm,高100cm,窗 下离地面120cm,通过观察窗应能观察库房、施药室内排气 设施运作情况。控制室内靠近熏蒸库房观察窗一侧设置电源 接口,用于安装温度、浓度监测等仪器设备。第十三条 控制室内设置排气、照明和空调设备电源, 其中,排气开关设在控制室外。控制室内安装熏蒸库房、施 药室的排气、照明设施控制开关。第十四条根据需要,一个控制室可对应多个熏蒸库房和施药室使用。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熏蒸处理库建设参考示意图如下。熏蒸库房1施药室熏蒸库房2控制室第十六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口岸熏蒸处理业务 量,具体确定熏蒸处理库的熏蒸库数量和容积,以及施药室、 控制室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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