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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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 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 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 类专业学位授予。医学门类的个别学科、专业,可根据研究生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以及原有的 基础,授予理学学位。第三条 各类专业学位的实施细则按照各专业学位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 (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 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

2、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者,经 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五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本科毕业,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六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 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

3、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七条 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 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学位论文有独到的见解;(四)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加学术 交流活动。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及研究生院主要负责人、各学科、专 业的知名学者、研究

4、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二十五名成员 组成,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教育 部审批。根据学科性质成立文科、理工科、医科三个学位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 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一般由七到十五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 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并设秘书一人。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研究 生院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按单位或学科成立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工作。学位评议组由七至十五 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职称人员总数不低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 二,召集人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

5、院长、中心主任、系主任、所长 等)担任。评议组成员的产生由所涉及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研究生院协调 汇总后,报校长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研究生院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 的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可委托教务处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 6 月 24日、12 月 28 日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 各级学位的人员名单。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研究生院建议,校长决定召开。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学位评议组开会审核学位时,出席会议的人数 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所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6、。(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 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九)审批博士生导师的资格,审批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 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十条 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受其委托,履行下 列职责:(一)审议学位评议组报送的申

7、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和资料,并就是否 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 出建议。(二)审核学士学位名单,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学位的建议。(三)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建议。(四)审议遴选博士生导师通讯评议结果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名单,向学位评定委 员会提交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建议名单。(五)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 建议。(六)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七)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关于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学位评议组的主要职责。协助学位分委员会开

8、展工作,并受其委托,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学院(包括中心、医院、实体系,以下简称院系)商定学位论文评阅人、 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二)审查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三)审议申请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人员的思想品德,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 并就是否批准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向分委员会提出 建议。(四)提请分委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五)对申请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六)提请分委员会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建议。(七)向分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

9、出处理意见。(八)处理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本校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由学位评议组 对其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 行审核,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于每年 6 月 15 日以 前,将建议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和复核,再提交学位分委 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一)本校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 30 学分, 其中必修课修满19 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五条的

10、有关规定;本校硕博连读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学业,修满 40学分,必修课程成绩达到本细 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本校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 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达到本细则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学期间必须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不少于一篇学术论文,该论 文应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中山大学(学术论文在 发表前应交导师审阅)。各学科学位评议组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对本学科研究生 发表学术论文提出不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对于未能达到要求的研究生, 其学位申请不能提交学位评议组审议。凡在我校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外单位在职人员

11、,其在学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 以中山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篇数须符合我校所在学科申请学位所要求的 最低论文篇数,对于实验在我校完成的所有科研成果,均应以我校为成果署名权 单位。申请者应填写答辩申请书,经所在院系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学位办公室 备案。(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 位的手续,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办理。(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四)学位评议组对符合本条上列各项规定者进行逐个审查,并将名单和相关材 料,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十天前送交校学位办公室。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的课程

12、考试和要求(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执行。(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予成人教 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三)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的课程要求,按照中山大学授 予网络(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每门必修课的成绩均需达 70 分以上(含 70 分),选修课达 60 分以上(含 60 分)。关于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 法和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规定执

13、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 学位,其课程考试和要求,按中山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 实施细则执行。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要求 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应按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要求必修课成绩均达 70 分以 上(含70分),选修课达60分以上(含60 分),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关于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其他具体要求,按照中山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 作试行办法、中山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和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 成绩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 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

14、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此项规定应从严掌握。第六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的格式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 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一般均应用中文撰写。论 文撰写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执行。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要 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被视为剽窃行 为。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连续超过 250 个字符而无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为一万至三万字,论文摘

15、要一般不超过一千二百字。论文 水平应达到下列要求:1. 论文应对学术发展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2. 论文应体现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 论文内容应反映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4. 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作者应对研究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或新成果,结 论应符合逻辑。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博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超过十五万字,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二千字。论文水平 应达到下列要求:1. 论文应对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建设或社会其他方面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2. 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 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等要求。3. 论文内容应充分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4. 论文要符合科学研究的规范,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如果博 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硕士生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 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在博士生学习阶段应做出创造 性的成果。第七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二十条 论文提交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由指导教师审阅,写出评语,并填入答辩申请书内, 经所在系、所、教研室组织预答辩通过后,方能提交论文,申请评阅和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还应由学位申请人进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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