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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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 1986 第 78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奉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 和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 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 助理工程师、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

2、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六条 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2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3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第七条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以下条件:4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5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6 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

3、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职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职工作四年以上。第八条 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以下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 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从事生产、 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 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2)研究、设计部门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研究、 设计

4、工作能力, 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能吸收、采 用国内外先进技术, 在提高研究、 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 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 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第九条 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以下条件:2 具备以下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

5、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 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2)研究、设计部门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 设计实践经验, 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 设计成果, 或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能够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

6、作和学习。3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第十条 担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情报等工作的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应能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第十一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奉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第三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第十二条 技术职务设置的原则、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

7、规定的限额幅度和上级下达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 并制定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技术、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合理的的调整。第十三条 设置工程技术职务时,要根据生产、勘察、设计、研究、技术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技术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职责范围应该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 义务等。 职责要符合实际, 明确具体,便于执行和检查。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第十四条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一般由单位行政领领导或同行专家在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中提名推荐,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对

8、推荐的人员进行评议审定, 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 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技术人员中, 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是评议、审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条件的组织,其委员应由同行技术专家和担任较高技术职务的、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经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的程序行工作,在评审工程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讨论通过,方能确认有效。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科学地评价被推荐的工程技术人员,审定任职条件,准确地写出考核评语。第十六条 各地区和部门

9、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组建, 也可以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所属单位直接组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其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是知名技术专家或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并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技术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第五章 聘任与任命第十七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各级国家机关的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事业单位的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 三线、 遥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

10、以实行任命制, 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任命制, 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在任职期满前三个月至六个月, 单位行政领导要根据任务需要和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聘(连任)或解聘(免任) 的意见,并通知本人。第十八条 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 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连聘或连任职务的依据。第十九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技术人 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区别情况,妥善安排。

11、本单位安排有困难的, 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作用的单位去任职。待聘人员应积极 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要积极帮助帮助联系,提供给聘方便。 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 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 时性工作。第二十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干 部离休、退休的规定。在这次技术职务聘任中,到达规定离休、退休 年龄的技术人员,凡符合高一级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 先经过任职资 格评审,确定相应技术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担任技术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照 有关的工资规定,领取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第二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各级技术职务的批准权限由各省

12、、自治 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 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党政领导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认真掌握政策, 注意维护聘任或任命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双方的权益。 对利用聘任或 任命之机打击迫害工程技术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 骗取技术职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也应 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经委备案。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实施细则,由总政治部制订,并抄送国家 经委。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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