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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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结构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工程名称: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兹就乙方承揽制作与安装甲方 钢结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与 国合同法、建筑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二、制作地点:三、安装地点:四、工程内容:1、结构:2、建筑面积:3、层数、建筑高度:五、工程项目批准文号:六、资金来源:第二条 工程设计技术条件(附表内容可作为附件列载)一、建筑设计规格及要求1.1 长度1.2 宽度1.3 檐口高度1.4 柱间距1.5 跨度(跨数)1.6 屋面坡度1.7 行车轨顶面高度 (吊钩高度)1.8 柱网尺寸二、结构设计荷载2.1 屋

2、面均布活荷载2.2 楼面荷载2.3 附加悬挂荷载2.4 行车荷载2.5 行车型号(单、双梁)2.6 行车制造商及操作方法2.7 屋面风机荷载三、材质设计要求3.1 钢柱、 钢梁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3.2 墙梁、 檩条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3.3 支撑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3.4 型钢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3.5 围护结构用自攻螺钉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3.6 吊车梁 材质 油漆材料 构件颜色四、地震烈度4.1 地震基本烈度4.2 钢结构建筑设计防震烈度4.3 气象资料五、屋面设计构造要求5.1 外层板 材质: 厚度: 板型: 颜色:5.2玻纤保温棉(kg/m3)材质:厚度

3、:铝泊:5.3 内层板 材质: 厚度: 板型: 颜色:5.4 透光板 材质: 厚度: 板型: 透光度:5.5 天窗或者通风屋脊5.6 机械通风设施5.7 外包角及收边板 厚度: 材质: 颜色:5.8 钢丝网 网型: 材质:规格:六、墙面设计构造要求6.1 外墙面 材质: 厚度:板型:颜色6.2玻纤保温棉(kg/m3)材质: 厚度: 铝泊:6.3 内墙面 材质: 厚度:板型:颜色6.4 外墙门 门型: 材质:颜色:6.5 外墙门尺寸 长: 宽: 总面积:6.6 窗 玻璃: 厚度: 窗材质:6.7 窗尺寸 长: 宽: 总面积:6.8 雨蓬(门斗) 长: 外挑宽: 高度:6.9 外包角及门窗泛水收边

4、板 材质: 厚度: 颜色:6、10 其它七、其它设计要求7.1 天沟 形式: 材质: 厚度:7.2 下水管 直径: 材质:7.3 基础 由 施工及提供。7.4 女儿墙 高度: 厚度: 颜色:7.5 地脚螺栓 材质根据设计要求,由 提供,由 安装。7.6 防火要求7.7 地质资料 由 提供。8、其它9、上述设计技术条件发包方已确认,作为最终设计图纸根据。10、发包方提供的材料:11、经发包方确认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第三条 工程承包范围一、承包范围:工程0.000 以上建筑钢结构部分的制作与安装 具体见第二条有关的内容。不包含烟囱、内隔墙、作业台、钢梯 栏杆及水电安装 等前述列明的内容的工程。(注

5、:1、如遇非我司承包范围的施工图内容时应在合同中写明。)2、属承包范围与不属承包范围的工程应具体化。)二、0.000 以上施工图且在承包范围内的钢结构原辅助材料采 购、制造、安装及按现行国家法规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三、本工程钢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四、本工程运输由 方负责,运费 在本合同造价内。五、本工程基础设计由 方负责,基础施工由发包方负责并承担 费用。六、其他: 。 (注:本条所述工程承包范围以外的内容应由本合同双方另行书 面确认。)第四条 工程造价一、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合同价;风险范围为。二、本工程合同价款为 元(大写为: ),其构成详见报价单附件 ; 报价单报价仅为合同定价

6、的参考,不作合同履行的根据;合同价 款内容包含: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原、辅材料,构件制作、运输、 工程安装费与税金。三、合同价款在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调整 方法为:四、本合同总包管理现场经费为 元,由发包方支付总包方; 费 用 元,由发包方支付给 方。五、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第三条确定的承包范围为准,承包范 围以外的工程及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下列原则与方法计 价,追加合同价款: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甲方确认的追加款执行。3、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甲方又不确认追加合同价款的, 按国家现行费用定额与计价方法执行。4、工程量

7、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六、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 + 费用。七、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7 号文规定及结合本 工程实际,本合同双方特明确:本工程造价中的 元为建筑业劳 务价款(安装费), 元为材料及制作费,承包方按上述内容及价 款开具相应发票。八、其他约定:(注:如定价方式使用固定综合单价,则本条 第一款可表述为:本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每平方米为 元。第二款可表述为:本工程合同价暂定为 万元,在工程竣工后按 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工程价款。第五款可表述为:实际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为: 。第六款可表述为: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为:综合固定单价 x 实际

8、 施工面积+费用)。第五条 设计及其变更一、本工程设计按第 项(第 1 项或者第 2 项任选 1 项填上)之 方式执行。1、本工程设计由发包方负责。1.1 发包方于合同订立后 日内向承包放提供完整的构件加工图 与施工图捌套,承包方按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制作与安装。1.2 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后及在施工准备阶段与施工阶段发包方 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承包方书面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设计委 托书中载明。如系重大修改的,变更设计后应报原图纸审批机关 批准。2、本工程承包方按发包方的授权代办施工图纸设计。包含 工程 范围的设计。基础由承包方设计时,承包方可转委托有相应资质 的单位设计。具体委托设计内容由发包

9、方向承包方出具委托书确 定。2.1 设计单位为:其设计范围包含:2.2设计费(包含转委托的费用) (包含或者不包含)在本合同 第三条所列合同价款中,设计费总计为 万元,由 承担。2.3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基础资料,包含并不限于: 工程地质资料、水准坐标操纵点、工程范围与周边的高低压电力 网线与地下管网线工程红线图,项目批文复印件等全部设计有关 资料。发包方保证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准确。2.4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必需的工艺条件与本合同第二条规定 的相应技术条件,如加层或者拼跨则务必提供底层与有关建筑的 施工图。2.5 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承包方提交据以设计的全 部资料

10、。承包方应于收到全部有效资料后 日内完成设计任务。2.6 承包方完成设计后三日内将设计文件施工图 套,交发包方审 查。发包方对设计有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三日 内提出;无修改要求的应在收到图纸后三日内组织承包人与有关 单位进行图纸会审与交底,逾期则视为设计图已由发包方确定。2.7 承包方应按照国家钢结构工程有关标准、规范与发包方提供 的资料与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设计技术条件进行设计。编制施工图 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件制作与安装施工的需 要。2.8 发包方对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进行前以书面形式告 知,承包方在国家规范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设计。发包方自行设计或者委托第三人

11、设计0.00 下列基础部分时,承 包方可根据发包方设计条件提供基础地脚反力,供发包方设计基 础时使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确认后及在施工准备阶段与施工阶段发包方 要求变更设计的,应向承包方书面提出。变更的具体内容在变更 设计委托书中载明。如系重大修改的,变更设计后应报原图纸审 批机关批准。三、因发包方变更设计条件或者提出变更设计、材料、设备等, 由发包方承担下列费用责任:1、设计工作量增加的,追加相应设计费;2、材料设备增加的,追加材料设备款;3、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4、造成承包方构件制作与安装的返工、停工或者材料积压的, 补偿有关缺失。5、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包含设计变更导致的重

12、新设计 重新采购制作、安装及返工等有关工期),并赔偿承包方返工、 停工、窝工的缺失。第六条 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一、发包方工地代表1、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之工程师。工程师为发包方履 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务必由具有有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 任。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 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3、工程师或者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 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之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方发生 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 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4、承包

13、方对工程师发生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 小时内 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可使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 另行提出书面异议。发包方应在接到异议后 48 小时内作出答复, 逾期视为确认承包方的异议。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 时内再予书面确认。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 24 小时内 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 24 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 或者者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6、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 名。姓名为: 、 、 ,以上人 员具有相同地位与权力。7、发包方更换工程师,应提早7 天书面通知承包方。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

14、终止时终止。二、承包方项目经理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场代表称之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承包方 组织现场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有关专业知识,其权 力限于现场安装施工的指挥与协调,无缔约权。2、项目经理根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 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发包方或者其工程师即发 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须经承包方确认后生 效。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类书面函件,经发包方工 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 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4、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5、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早 7 天书面通知发包方。新委派

15、的项目经理务必具备相应知识。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与责任根据合同、承包方授权与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 权或者授权的行为无效。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 终止。三、工程监理1、本合同发包方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公司委派 为现 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与 安全生产等对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与管理。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方委派的工程师相同,其签发的指 令、确认书等各类函件,其效力与发包工程师相同,除非发包方 有特别限制,并应书面通知承包方。第七条 施工准备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1、设计完成经发包方确认后 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图套,承包方应派员参加由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与交底会 议。发包方提出书面会审纪要。2、会审纪要决定修改设计的,承包方应予修改。设计工期顺延。3、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承包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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