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劳动合同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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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员劳动合同制范文为了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各地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这项改革工作涉及到新老管理体制的转换,当前,遇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体职工都应依照国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企业厂长(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可以直接代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厂长 (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企业管理人员为代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厂长(经理)原则上也应签

2、订劳动合同,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厂长(经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任的上级单位 (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股份公司等)签订劳动合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总经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任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由中央或地方组织部门直接管理的厂长(经理、总经理)也可以与组织部门同意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二、关于原有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为了便于全体职工的统一管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原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原劳动合同,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劳动合同,再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企业与职工

3、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应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99 号),具体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形式, 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四、关于国家统配人员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接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都应同其他职工一样, 须签订劳动合同。五、关于集体“混岗工”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同时进行工资、保险福利及劳动计划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原使用的城镇集体“混岗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六、关于企业职

4、工统计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由原来按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分别统计,改为都按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统计。七、关于职工的医疗期限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 对非因工负伤或身患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由企业根据该职工工龄长短和治疗需要适当延长医疗期限。在延长的医疗期内, 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 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随医疗期限相应延长。医疗终结,经过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的规定,及时予以办理退休、

5、退职手续;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八、关于职工退休、退职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九、关于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如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对该职工享受的工资性补贴应相应减发;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十、关于职工的养老保险年限计算问题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到其它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6、、私营企业就业,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年限可与原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累积计算。原来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经核准后,也可视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十一、关于工资性补贴问题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性补贴原则上应按照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提取和使用的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其职工是否享受工资性补贴及其补贴标准,按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因此而增加的工资总额部分,需经劳动部、财政部审批。十二、关于待业保险问题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待业保险金的,其职工解

7、除劳动合同后到社会待业并进行待业登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十三、关于调入(或转入)职工的管理问题职工调入(或转入)已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应按该企业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原为合同制职工的, 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十四、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 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全员劳动合同制为了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各地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这项改革工作涉及到新老管理体制的转换,当前,遇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现对

8、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体职工都应依照国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厂长(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厂长(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企业管理人员为代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厂长(经理)原则上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厂长(经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任的上级单位(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股份公司等)签订劳动合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总经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任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由中央或地方组织部门

9、直接管理的厂长(经理、总经理)也可以与组织部门同意的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原有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为了便于全体职工的统一管理,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原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 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原劳动合同, 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劳动合同,再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 99 号),具体采用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形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10、 四、关于国家统配人员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接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都应同其他职工一样,须签订劳动合同。五、关于集体“混岗工”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同时进行工资、保险福利及劳动计划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原使用的城镇集体“混岗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六、关于企业职工统计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由原来按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分别统计,改为都按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统计。七、关于职工的医疗期限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 对非因工负伤或身患疾病的职工医疗

11、期满后,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仍需要继续治疗的,由企业根据该职工工龄长短和治疗需要适当延长医疗期限。 在延长的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随医疗期限相应延长。 医疗终结,经过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的规定,及时予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八、关于职工退休、退职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 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九、关于职工供养

12、的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 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如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对该职工享受的工资性补贴应相应减发; 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十、关于职工的养老保险年限计算问题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 到其它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就业,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年限可与原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累积计算。原来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经核准后, 也可视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十一、关于工资性补贴问题试行全

13、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性补贴原则上应按照国务院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提取和使用的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其职工是否享受工资性补贴及其补贴标准, 按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因此而增加的工资总额部分,需经劳动部、财政部审批。十二、关于待业保险问题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 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待业保险金的, 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到社会待业并进行待业登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十三、关于调入(或转入)职工的管理问题职工调入(或转入)已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应按该企业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原为合同制职工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十四、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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