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卫公司投资协议(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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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卫公司BOT项目投资协议书甲方: (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乙方: (投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批准本项目开工的相关审批文件、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结合本区域的详细状况,甲方实行干脆托付的方式确定由乙方以BOT模式建设本区域的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垃圾焚烧厂)并签订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循:第一章:定义及说明 第一条 定义 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指定的含义: 1、甲方:即 ; 2、乙方:即 ; 3、 建立-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BOT):即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模式,即工程项

2、目的业主将项目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在肯定的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的模式; 4、 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 内的垃圾焚烧厂; 5、 本项目设施:指本协议中所含的垃圾分相焚烧厂房、锅炉、水循环系统以及本项目所运用的其他附属设施; 6、本项目的建设期:乙方依法中标后,具备建设本项目的全部条件之日起,到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如由于甲方缘由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则建设期相应顺延; 7、 本项目的运营期:指本项目按本协议约定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之日止; 8

3、、 本项目特许权: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本项目主要基础设施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的权利; 9、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本项目的运营期; 10、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区域: 。 其次条 说明 在协议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确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对方都不应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并在收件后的合理期间内告知对方。 其次章 本项目特许权 第三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 1、 甲方授予乙方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特许权,但甲方仍有必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开

4、招、投标 ,乙方有义务参与投标。若乙方乙方未中标,乙方有权依本协议重新要求甲方另行许可与本项目相同年限和范围的特许经营权。 2、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 即可视为甲方已经授予本项目特许权给乙方。 第四条 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 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年,其中建设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运营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若由于甲方履行其合同义务时造成错误或因不行抗力使得下列任一情形发生,甲方应于乙方协商,重新确定特许经营权年限并相应的顺延该期限。 (1)项目建设期的延误; (2)项目运营期的中断; (3)使乙方遭遇了重大的物质损失或损坏,或产生额外的重大费用

5、与成本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由甲方以费用进行补偿。 3、依据须要,假如甲方要求对预留的锅炉进行安装,乙方应当听从甲方的要求,但甲方应于乙方协商,增加相应的特许经营权期限。 第五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 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权具有独占性,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权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它第三方。除非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权;2、甲方承诺不在同一地区内批准建设从事相同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类其他项目,且不得允许存在与乙方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城市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公司及其他行业机构)。 第六条 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 1、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甲方无法保证乙方收回投资并获得最低收益率,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收回。 2、最低收益率由甲、乙双方协议约定,暂定为 年,若特许经营期满乙方无法达到该标准,甲方应给乙方特殊补偿。 第七条 本项目设施的全部权 1、本项目的土地出让费、厂房投资、设备、锅炉的建立均由乙方投资,甲方依据BOT模式将保障乙方能收回投资并获得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最低收益率。 2. 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的设备,全部权归甲方全部,作为交换,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免费享有该设施的运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第三章 本项目地点、建设及竣工验收 第八条 本项目的地点和建设

7、规模 1、项目地点: 。 2、建筑规模:甲方保证乙方的垃圾处理量为日 吨,总投资暂估为 万元。 第九条 项目的建设 1、本项目施工质量必需达到国家、省、部颁发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项目的建设期不得超过 个月,开工日应为 之日。详细建设进度由双方商定的进度文件为准。 3、假如因甲方缘由造成延误建设期,甲方同意建设期等额顺延。 4、假如因乙方的责任延长建设期,由此可能增加的建设费用、运营期的缩短和运营收入的削减由乙方担当。 5、在本项目建设期内,甲方指定的人员拥有进入本项目建设工地的权力,并有权检查、监督施工过程,以及对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进行抽检试验。乙方应主动予以协作及供应便利。

8、 第十条 平安、保卫和环境爱护 在本项目的建设期间,乙方应对平安、保卫和环境爱护负完全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的验收 1、乙方对本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组织竣工验收,甲方将派代表参与。 2、本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依据本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乙方必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验收日期。 3、乙方应负责向甲方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四章 项目土地的取得和利用第十二条 土地的取得1、甲乙双方在 日之前确定项目所需用地的位置、面积大小;2、甲方将项目用地依据 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依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乙方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的运用权。乙方拟建项目依国家相关规定

9、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用,详细依据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确定。3、若乙方未能如期获得约定的土地运用权,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另一地块,否则乙方不构成违约。第十三条 土地的利用1、乙方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取得的土地,应严格依照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运用土地,不得将土地挪作他用;2、乙方对于土地的运用仍旧要依据本项目的规划标准运用,若有重大改动需提前与甲方协商并经得甲方同意。第五章 项目的融资 第十四条 项目的融资 1、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和甲方全部或控股的企业为本项目的融资供应担保。 2、乙方应保证融资手段的合法性、资金来源的正值性,保证有关融资协议与本协议各

10、项条款不相抵触。 3、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变更甲方和乙方与本项目经济效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损害甲方利益,并符合国际融资惯例的前提下,在乙方提出要求后甲方可以协商修改本合同与融资有关的条款,以满意乙方融资的要求。第六章 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五条 运营和维护 1、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运行期期限内负责整个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厂房及管道的日常维护和修理,确保资产的保值性。 2、甲方应负责供应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证明等手续以保证乙方充共享有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以最大限度保证经营权的充分行使。并充分敬重和爱护依法的经营权,甲方应做出必要的确定或实行必要的措施以爱护这种经营权。甲方保证在任何状

11、况下,无论是任何理由,在建立期或竣工期之后直至运营期,不得以人格理由征用、收归国有或限制乙方的经营权。但乙方严峻违约的状况除外。 3、在运营期限内,甲方指定的人员将拥有检查的权力。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供应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4、在运营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项目的全部权予以转让,运营期满,依法应将全部设备及附属设施完好地交付甲方。 5、乙方在运营期内,遇有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使该项目遭遇损失或损毁,双方均不担当责任。乙方情愿修复运用,可以接着履行本协议,否则,可以终止本协议,不担当违约责任。 第七章 项目的收费规则及调价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双方约定以2016年项目所在地物价为基准,将垃圾处

12、理费定在 元每吨,该费用由 支付,支付方式 。 第十七条 调价 在本项目运营期内,全部费用的构成以当年物价为基础,如物价出现大幅度的上涨或者下浮,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垃圾处理的单价。 第八章 本项目的移交 第十八条 本项目的移交 1、在本项目运营期满时,在乙方收回投资款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率的状况下,乙方应将本项目按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并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2、 本项目的移交依照相应的程序,在运营期限届满之日前六个月,甲乙双方协商项目的移交等相应细微环节。包括:需移交的设施、设备、工具、计算机软件、项目运营维护、记录等资料和移交方式、移交时间等。3、本项目移交时,乙方应保证不得因

13、乙方的债务而使甲方遭遇任何其它方的追索。甲方不需担当由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本项目的移交日期也不受影响。 4、乙方运营期满,如甲方接着托付经营,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详细条件另行商定。第九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装运,保证每日将合乎质量及数量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到乙方指定的垃圾储坑内。甲方保证每日向乙方供应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垃圾数量不少于吨的保底量,不足保底量的按保底量结算处理费,超出保底量则按实际数量结算。2、甲方应为乙方投资供应相应的便利、保证供应建设项目所需用地、用电,保证不会不合理的拖延或拒发许可证、批文等,保障乙方的投资环境不受非法干扰。同时甲方应成立由同级政府领导任负责人的特地工作小组,并指定一职能机构及负责人员与乙方进行日常工作对口连接,详细负责协调本项目审批等相关事项,争取项目早日开工建设投产。甲方应负责本项目全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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