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旗和烟囱标志管理办法(2稿)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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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管理,保护有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局(以下下简称中中国海事事局)主主管全国国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登记记和管理理工作。各各级海事事管理机机构具体体负责辖辖区船舶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登登记管理理。第三条 中国籍籍船舶的所有人人设置船舶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的的,可以以依据本本办法向向船籍港港船舶登登记机关关申请登登记。船舶为数人人共有的的,共有有人可以以共同向向船籍港港船舶登登记机关关申请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登登记。共同申申请的船船舶烟囱囱

2、标志、公公司旗只只能用于于申请人人共有船船舶。第四条 除共有有船舶外外,同一一船舶所所有人所所有、经经营、管管理的船船舶只准准使用一一个船舶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船舶所所有人、经经营人、管管理人不不一致时时由其协协商使用用其中之之一的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第五条 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不得得与登记记在先的的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相同同或者相相似。第六条 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应当当具有显显著特征征,便于于识别,可可以包括括文字、图图形、字字母、数数字和颜颜色组合合,以及及上述要要素的组组合。第七条 下列标标志不得得作为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使使用:(一)同中中华人民民共

3、和国国的国家家名称、国国旗、国国徽、军军旗、勋勋章相同同或者相相似的;(二)同外外国或政政府间国国际组织织的名称称、旗帜帜、徽记记相同或或者相似似的,但但经其同意的的除外;(三)带有有民族歧歧视、殖殖民主义义色彩的的;(四)有害害于社会会主义道道德风尚尚或者有有其他不不良影响响的;(五)复制制、摹仿仿他人已已经注册册的驰名名商标,或或者复制制、摹仿仿、翻译译在其经经营区域域内有影影响力的的知名企企业的名名称或标标志,容容易导致致混淆的的;(六) 法律、行政政法规明明确禁止止的。第八条 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登记记可以单单独申请请,也可可以同时时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船舶烟囱

4、标标志/公公司旗登登记申请请书;(二)标准准设计图图纸(AA4纸张张大小,一一式五份份);(三)船舶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设设计说明明;(四)申请请人的身身份证明明;(五)授权权委托书书和受委委托人身身份证明明(适用用于委托托他人办办理);(六)申请请人拥有有的至少少一艘中中国籍船船舶的所所有权登登记证书书或所有有权取得得的证明明文件。其中,标准准设计图图纸应注注明标志志的详细细尺寸、色色号、设设计者姓姓名、出出图时间间,并加加盖出图图单位印印章;设设计说明明应全面面、详细细阐述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中中文字、图图形、字字母、数数字、颜颜色等要要素及其其组合的的特征和和含义。 第九条 船舶

5、登登记机关关受理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登登记申请请后,应应当在33个工作作日内对对申请材材料进行行审查。经审查查,符合合本办法法规定的的,予以以初步审审定,并并安排在在全国性性报纸上上连续公公告三次次;不符符合本办办法规定定的,驳驳回申请请,不予予公告。船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的的公告费费用由申申请人承承担。第十条 两个或或者两个个以上的的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登登记申请请人,以以相同或或者相似似的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申请请登记的的,初步步审定并并公告申申请在先先的船舶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同一天天申请的的,初步步审定并并公告有有证据表表明使用用在先的的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

6、,申申请人均均没有充充分证据据表明使使用时间间先后的的,申请请人协商商取得一一致意见见后再受受理。第十一条 对初步步审定的的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自自公告之日日起300日内,任任何人均均可以提提出异议议。公告告期满无无异议的的,船舶舶登记机机关应在在4个工工作日内内为其办办理登记记手续,核核发船舶舶烟囱标标志或公公司旗登登记证书书,并报报中国海海事局备备案。第十二条 对初初步审定定、予以以公告的的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提出出异议的的,船舶舶登记机机关应当当听取异异议人和和被异议议人陈述述事实和和理由,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船舶登记机机关认定定异议成成立的,应应驳回原原船舶烟烟囱标志志、

7、公司司旗登记记申请,退退回材料料;认定定异议不不成立的的,应及及时办理理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登记记手续,核发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第十三条 当事事人对船船舶登记记机关作作出的决决定不服服的,可可以在接接到决定定通知之之日起三三十日内内,向中中国海事事局申请请复审,由由中国海海事局做做出决定定,并书书面通知知申请人人。复审审期间,不不影响原原决定的的执行。第十四条 经登登记的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在在使用时时可以在在船舶烟烟囱标志志或公司司旗的右右上角或或者右下下角标注注登记标标识 “M”(加圈圈)。未未经登记记的船舶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在在使用时时不得标

8、标注登记记标识。第十五条 船舶舶烟囱标标志应当当焊接或或描绘在船船舶烟囱囱两侧。公公司旗悬悬挂在船船舶的船船艏旗杆杆或艏桅桅顶部,不设置置船艏旗旗杆和艏艏桅的船船舶可以以悬挂在在驾驶室室信号杆杆顶部位位置。第十六条 已经经登记的的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需要要改变其其标志的的,应当当重新提提出登记记申请。第十七条 已经经登记的的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需要要变更登登记人的的名义、地地址或者者其他登登记事项项的,应应当提出出变更登登记申请请,并提提交变更更项目的的证明文文书。船舶登登记机关关核准后后,在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证证书签注注栏内注注明;不不予核准准的,应应当书面面通知申申请人

9、并并说明理理由。第十八条 已经经登记的的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属申申请人专专用,不不得转让让或许可可其他人人使用。第十九条 船舶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登登记证书书的有效期期为10年年,自核核准登记记之日起起计算。第二十条 船舶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登登记证书书有效期期届满需要要继续使使用的,应应当在期期满前66个月内内持船舶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换换发申请请书、原原登记证证书和申申请人身身份证明明向船籍港港船舶登登记机关关申请换换发证书书。船舶登登记机关关核准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换换发申请请后,发发给相应应证书。每次换发证证书的有有效期为为十年,从从核准换换发证书书之日起计算算。第二

10、十一条条 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登登记人申申请注销销其已登登记的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的的,应当当向船舶舶登记机机关提交交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旗旗注销登登记申请请书,并并交回原原船舶烟烟囱标志志登记证证书或公公司旗登登记证书书。第二十二条条 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登登记证书书失效、被注销销、被撤撤销之日日起1年年内,船舶登登记机关关对与该该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相同同或相似似的船舶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登登记申请请,不予予核准。第二十三条条 船舶登登记机关关设置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司旗旗登记簿簿,记记载登记记的船舶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及及其他有有关登记记事项。船舶烟囱标志、

11、公司旗登记档案以一个公司一卷档案的方式保存。第二十四条条 已已经登记记的船舶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违违反本办办法第六条规定定,或者者是以欺欺骗手段段或者其其他不正正当手段段取得登登记的,船舶登登记机关关可以撤撤销该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登登记。第二十五条条 使使用已登登记的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有下列列行为之之一的,由由海事管管理机构构责令其限期改改正或者者通知船船舶登记记机关撤撤销其登登记:(一)自行行改变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标标志的;(二)自行行改变登登记人名名义、地地址或者者其他登登记事项项的;(三)转让让或许可可他人使使用其已已登记的的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的。第

12、二十六条条 违违反本办办法规定定使用他他人业经经登记的的船舶烟烟囱标志志、公司司旗的,按按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船舶登登记条例例有关关规定处处理。第二十七条条 本本办法所所称的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相相同,是指申请请的船舶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与与登记在在先的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或或本办法法第六条条所列的的标志相相比较,二二者在视视觉上基基本无差差别。船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相相似,是是指申请请的船舶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与与登记在在先的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公司旗或或本办法法第六条条所列的的标志相相比较,其其文字的的字形、读读音、含含义或者者图形的的构图及及颜色,或或者其各各要素组组

13、合后的的整体结结构相似似,或者者其立体体形状、颜颜色组合合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二十八条条 船船舶烟囱囱标志/公司旗旗登记申申请书、船舶烟囱标志登记证书、公司旗登记证书等证书文书格式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九条条 本本办法由由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海事事局负责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办法自220099年 月 日起施施行。需要设计的的文书:船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登登记申请请书船舶烟囱标标志登记记证书公司旗登记记证书船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登登记簿船舶烟囱标标志、公公司旗注注销登记记申请书书烟囱标志登登记证书书/公司司旗登记记证书换换发申请请书公告格式(将来建系系统库时时,要包包括已登登记的和和初步审审定的,注注明申请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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