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CHEUNG商法彩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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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一、公司法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F217): 1、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指实际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而不是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绝对控股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相对控股股东)。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包括法人或自然

2、人)。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一)公司法总论1、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特征有以下三方面:(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但凡法人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依法设立(F6、7)工商登记独立财产(F3)股东丧失出资的所有权,换取股权独立责任即股东有限责任(F3)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3、”(F20)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个案判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a、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b、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不法利益。即公司的实质股东仅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以符合法定的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应使实质上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c、非法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d、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e、母公司

4、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f、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混合使用,或者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营业场所为同一场所。另外,股东没有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公司以外的事务或股东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没有保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都可视为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发生混同的主要表现是两者从事同一业务活动,而且公司业务经营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以至与之进行交易的对方根本无法分清是与公司还是股东进行交易。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特征,如高级管理人员互相兼任(特别是在母子公司中)等。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一人公司

5、和国有独资公司同样体现了公司的社团性”摘自辅导用书)(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F7、189)(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经营范围“目的范围”(F12)(超出经营范围的,一般有效,除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投资能力(F1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担保能力(F1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6、。(超过部分无效,担保有效)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不享有表决权。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发行债券的限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意思能力由法人机关形成(F 22)由法定代表人实施(F13)。股东会(权力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监事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3、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

7、围为标准: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F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点是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不同点是公司资产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表现为股票)(2)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总公司与分公司(按内部组织关系划分)、母公司与子公司(按外部组织关系划分)(F14)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44任(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4)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封闭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法律地位虽受母公司

8、实际控制,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责任承担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

9、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起诉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但是要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设立方式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投入原则上不受限制。注意:依照商业银行法第

10、19条第二款,商业银行拨付其子公司运营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二)公司的一般规定1、公司的设立(1)含义: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行为。公司设立不同于公司的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是整个设立过程的最后一个步骤,也不同于公司成立,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是事实状态。(2)立法体例: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现在我国两种公司的设立都是准则主义,不再审批(3)设立方式(F 78)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

11、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有限公司不能募集设立(4)设立中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与设立申请人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公司的章程(F11)(1)概念与效力章程(公司的小宪法,自治协议)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

12、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必须登记,必须公示章程的效力只及于公司自身(2)订立与变更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订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发起设立的方式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订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订方式。募集设立的方式章程变更登记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3、公司资本三原则(法定,维持,不变)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

13、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1)资本确定原则(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我国现在是一定程度的授权资本制(允许分批、分期交付)(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该原则具体体现在下列制度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

14、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F36、9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F128)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F143)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月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票期权制度)5% 1年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月公司因前款第(A)项至第(C)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A)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B)项、第(D)项情形的,应

15、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第(C)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注意:公司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而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4)对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再认识4、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主要种类与转让(1)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F161);记名的背书转让,不记名的交付转让(2)转换公司债券与非转换公司债券(F162、163)只有上市公司能发行可转债,转换的权力由债权持有人享有5、股东(1)概念: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2)股东的范围与能力。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股东,自然人不要求具有行为能力,发起人除外(3)股东权的实质是社员权A、自益权与共益权B、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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